2017年吉林省養老金上調方案究竟是什么樣的一種情況呢?對于養老金這一項相信很多人都在關注著,上周國務院強調4000億發放養老金那么第個地區又是怎樣上調的?以下看看2017吉林省養老金上調方案。
吉林省養老金上調方案【1】
目前辦理資格認證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在長春市領取待遇且在本市居住的離退休人員,需本人持身份證至現住址所屬社區進行認證;
2. 在長春市領取待遇且在異地或國外居住的離退休人員,需按照規定向市社保局郵寄相關;
3. 在外地領取待遇且在長春市居住的離退休人員,需本人持身份證到市社保局(民康路1012號)辦理異地協助認證。
特別提醒,在長春市居住且正在辦理離退休手續人員需本人持身份證、戶口簿、離退休人員檔案信息卡、愛心聯系卡至現住址所屬社區通過(指紋+人臉)認證系統進行初次認證信息采集,其中由單位統一辦理退休申報手續的職工,可持身份證直接到住址所屬社區進行辦理
養老金上調漲工資注意以下幾點:
關注一:調整標準
1、與繳費年限掛鉤。
繳費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36年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5元。
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
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調整。
2、與養老金水平掛鉤。
以退休人員本人2015年底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照1%的比例計算。
關注二:特殊調整。
以下人員在上述調整標準基礎上,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業退休軍轉干部。
按上述標準調整后,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調整后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3、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市、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傷退休人員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99元的,按99元調整。
2016養老金調整相關問題:
問:2016年企業人員的退休金還會調整嗎?
答:目前2016年退休職工調整養老金政策方案具體細則仍未出臺。
問: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出來沒有?
答:2016年養老金上漲約6.5%,各地正在制定相關方案細則,請耐心等待。
養老金發放標準及領取要求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簡單來說,參保人員在在職繳費期間繳費時間越長、繳費越多,那么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就越多,這充分體現了個人享受的權利與其應盡的義務成正比。
即長繳多得、多繳多得。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根據這項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累計繳費滿15年。
有分析指出,如果養老金第十二年上調,將使超過8000萬的退休人員受益,但客觀上也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可持續性形成了不可小覷的壓力。
加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向前推進,部分地區滾存資金池枯竭,個別縣市出現當期嚴重收不抵支的狀況,地方財政面臨來自社保支出的巨大壓力,嚴重者“不吃不喝才夠用財政資金彌補社保缺口”。
在省級統籌的背景下,地區間負擔比的差異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地區間養老保險基金余缺的差異。
人口年齡結構老化且勞動力流出的地區的負擔比高,導致這些地區養老金存在缺口。
例如,2014年黑龍江省養老保險基金總支出為939億元,而當期的收入為834億元,當期的養老金缺口為105億元,累積結余只剩270億元。
遼寧、吉林、海南、廣西、江西等地也基本處于當期收支相抵的狀況。
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如何計算?
企業職工退休養老金主要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計 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 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
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準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
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5、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1+a2/A2+……+an-1/An-1+an/An)÷N。
公式中:a1、a2……an-1、an為參保人員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繳費工資;A1、A2……An-1、An為1992年至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2001年起為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N為參保人員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合計數。
其中:對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員,An、An-1均取該年上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對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員,取該年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吉林省關于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2】
各市(洲)、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經辦各統籌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現就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按國家要求,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標準如下: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
繳費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
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均按一年計算。
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
月增加額為2016年底本人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
(三)傾斜調整。
以下退休人員在上述調整標準基礎上,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年齡為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市、區)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業工傷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59元的,按59元調整。
4、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標準調整后,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后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給予補足到該水平。
(四)其它事宜。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宜單位,其退休人員由基金支付的基本養老金按前述調整辦法和標準執行。
三、資金渠道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
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審批和發放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用人單位或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填寫省統一制定的表格,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時足額發放。
五、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
各地要加強領導,精心安排,積極穩妥組織實施。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協同配合,9月底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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