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農村醫療救助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醫療救助是指國家和社會針對那些因為貧困而沒有經濟能力進行治病的公民實施專門的幫助和支持。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平涼市農村醫療救助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規范農村醫療救助工作,逐步解決農村特困群眾看病難、就醫難問題,提高農村特困群眾健康水平,根據《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農村醫療救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04)1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醫療救助,是對農村貧困群眾在大病醫療方面實行的救助制度,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提高農村貧困群眾健康水平,及時解決重大疾病醫療費用,緩解因病致貧、返貧問題。
第三條 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低標準起步,從易到難,從少到多的原則;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助和個人負擔相結合,自我負擔為主,政府給予適當救助的原則;
(三)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結合的原則;
(四)屬地管理,政府分級負責的原則;
(五)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四條 凡持有本市農村戶口的貧困群眾,因患重大疾病、醫藥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和無力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可以申請享受醫療救助。重點救助對象是:
(一)農村五保戶;
(二)農村特困戶;
(三)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中的七級以下殘疾軍人、革命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老復員軍人中的貧困戶;
(四)獨生子女領證戶和二女結扎戶中的貧困戶;
(五)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群眾。
第三章 救助辦法和范圍
第五條 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縣(區),資助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或部分資金,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因患大病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過高,嚴重影響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給予適當救助。
第六條 尚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縣(區),對因患重大疾病個人負擔費用難以承擔,嚴重影響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給予適當救助。
第七條 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的救治,按有關規定給予醫療費的救助。
第八條 自殘行為、參與違法活動,工傷、交通事故等有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的醫療費用不屬醫療救助范圍。
第九條 救助對象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一)慢性腎衰竭透析治療;
(二)惡性腫瘤;
(三)再生障礙性貧血;
(四)糖尿病伴并發癥;
(五)白血病(需繼續化療者);
(六)脊髓疾病引起的肢體癱瘓;
(七)重度以上燒傷;
(八)腦出血后遺癥;
(九)急性重癥腦炎或中晚期慢性重性肝炎;
(十)高危孕婦住院分娩的;
(十一)因自然災害造成意外創傷;
(十二)經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需救助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四章 救助標準
第十條 農村醫療救助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行分類救助:
(一)農村五保戶按全年個人實際負擔住院治療費用的80%-50%給予救助;
(二)農村特困戶、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中的七級以下傷殘軍人、革命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老復員軍人中的貧困戶、獨生子女領證戶和二女結扎戶中的貧困戶,全年個人實際負擔的住院治療費用在2000元以上的,按個人實際負擔部分的40%-20%給予救助;
(三)其他農村貧困群眾全年個人實際負擔的住院治療費用在10000元以上的,按個人實際負擔部分的'20%-10%給予救助。
第十一條 醫療救助對象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5000元。
第十二條 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期間,院方對掛號費、會診費、出診費等給予適當減免;對注射費、換藥費按成本計價;對檢驗費、手術費按標準費用的80%計收。
第五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人(戶主)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農村特困家庭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如實提供患者本人的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參加合作醫療按規定領取的合作醫療補助憑證、社會互助幫困情況等證明資料,經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有關材料逐項進行審核,并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審核結果在救助對象所在村、社張榜公布,對在規定公布時間內無異議的申請者,上報縣(區)民政局審批。
第十五條 縣(區)民政部門對鄉(鎮)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核,提出審批意見,對確定救助的家庭頒發醫療救助證,批準其應享受的本次醫療救助金額,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章 救助資金支付方式
第十六條 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由縣(區)民政部門以現金形式支付。已經采取治療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給救助對象本人;尚未采取治療措施的救助對象,可申請救助,獲得批準后到定點醫院治療。
第十七條 救助對象到定點醫院住院治療時,應出示醫療救助證和農村特困家庭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醫院按批準的金額先行墊付救助的部分,其余部分由救助對象自付。
第十八條 定點醫院每月與縣(區)民政部門結算墊付的醫療救助費用,結算時提供救助對象住院病歷原件,醫療收費收據、住院費用等資料。
第七章 醫療救助服務
第十九條 農村醫療救助實行定點服務制度。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縣(區),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提供農村醫療救助服務。尚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縣(區),由救助對象戶口所在鄉(鎮)衛生院所和縣(區)醫院提供醫療救助服務。
第二十條 提供農村醫療救助服務的醫院、衛生院所應在規定范圍內,按照本縣(區)合作醫療或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一條 遇到疑難重癥需轉到非指定醫療服務機構就診時,要按當地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具體的轉院治療規定由縣(區)衛生、民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承擔醫療救助的醫療機構要完善并落實各種治療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從嚴控制醫療費用,并有責任和義務向醫療救助對象告之用藥目錄,如實提供有效的住院(門診)診斷證明、用藥處方和醫療費用發票。
第八章 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要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其主要來源:
(一)上級財政安排的農村醫療救助資金;
(二)市縣財政在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量的醫療救助資金。市級財政按全市農村人口數,每年人均1元的標準納入預算;縣(區)級財政按各自農村人口數,每年人均1元的標準納入預算;
(三)扶貧資金的1%;
(四)福利彩票銷售額的1%;
(五)社會捐助資金;
(六)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其他資金。
第二十四條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納入各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結余資金滾存使用。各級民政部門對救助基金實行專項管理,獨立核算,?顚S谩8骷夅t療救助管理部門要建立跟蹤檢查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定期公布基金帳目、救助名單、救助金額,廣泛接受社會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紀檢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承辦農村醫療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員,在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對應享受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對象,無正當理由拒不簽署同意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對象有意簽署同意意見的;
(二)私自變更、扣壓、拖欠已批準醫療救助對象救助金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私利的。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享受農村醫療救助的人員,有欺騙行為或采取提供虛假住院醫藥費用憑證等手段騙取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由縣(區)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其冒領的救助資金。
第二十七條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衛生行政機關取消定點醫療服務資格。
(一)不按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治療的;
(二)隨意提高醫療費用的;
(三)出具診斷、治療、用藥、轉診等虛假證明的。
第九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在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管理并組織實施,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一)縣(區)民政部門負責農村醫療救助申請的調查、審核、審批和救助資金核定、結算及發放等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匯集、核撥和監管工作。會同審計部門做好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檢查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合理使用。
(三)衛生部門要加強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救助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本縣(區)農村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衛生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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