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丹東市農村醫療救助辦法
導語:我國在進行醫療救助制度探索的過程中,不少地區試點政策中明確提出“分類救助”的指導原則。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丹東市農村醫療救助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貧困居民的基本醫療,健全和完善農村社會救助體系,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醫療救助是為解決農村貧困居民在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后仍存在就醫困難,政府采取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對農村社會救助對象予以適當救助的辦法。
第三條 農村醫療救助,應遵循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穩步推進,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銜接,城鄉醫療救助統籌協調,政府救助與社會扶助、醫療單位減免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在同級政府領導下,負責農村醫療救助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工作;衛生部門負責對提供農村醫療救助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確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對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含轄有農業人口的街道辦事處,下同)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醫療機構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醫療救助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五條 具有本市農業戶口,參加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下列人員,為農村醫療救助對象。
(一)經縣(市)區民政部門批準并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農村低保對象;
(二)經縣(市)區民政部門批準并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對象;
(三)經縣(市)區民政部門確認未享受公費醫療或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在鄉老復員軍人、七級(含七級)以下傷殘軍人、烈屬(含因公、因病犧牲軍人家屬)和帶病還鄉退伍軍人(以下稱優撫對象);
(四)市政府規定應予救助的其他農村貧困居民。
第六條 本辦法實行后,被批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對象、五保供養對象,自被批準的下一季度起享受醫療救助。救助對象被停止享受低保待遇、五保供養待遇的,自被停止的當月起不再享受醫療救助。
第七條 救助對象憑《居民身份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殘疾軍人證》、《定期撫恤金證》、《定期定量補助證》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享受農村醫療救助待遇。
第三章 救助形式和標準
第八條 農村醫療救助主要形式:
(一)資助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為救助對象繳納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不需本人申請,由縣級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二)門診醫療救助。救助對象在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其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政策和定點醫療機構按政策規定減免后,個人承擔的費用由政府按照60%給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60元。
(三)住院醫療救助。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含住院分娩),其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政策和定點醫療機構按政策規定給予減免后,個人承擔費用由政府按照50%給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2000元。五保供養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對其享受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政策后個人負擔部分,給予全額救助,但救助額每年不超過2000元。
(四)其他醫療救助。對經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院確診,患有重大疾病或特殊慢性病,不需要住院治療但需常年服藥,且未享受過門診和住院救助的救助對象,每人每年可給予一定數額的醫療救助金。具體救助形式和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五)定點醫療機構減免收費。定點醫療機構免收就診救助對象的掛號費、診察費;需要進行CT、MRT等大型設備檢查的,減收20%的.檢查費;住院治療10日內的,減收20%的住院床位費。衛生防疫、監督部門免收就業的首次體檢費、脊髓灰質炎疫苗、卡介苗、白百破疫苗接種勞務費。婦幼保健機構免收孕婦的產前檢查費。
第四章 結算程序
第九條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機構為農村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堅持門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的原則,切實減輕救助對象的醫療費負擔。
第十一條 救助對象享受救助的醫療費用范圍,應當符合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的規定。凡不符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范圍的醫療費用均不在救助范圍之內。
第十二條 縣級民政部門要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定點醫療機構應建立規范的減免審批程序、減免項目名稱、比例和減免金額,并在就診大廳明顯位置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救助資金和醫療機構減免費用必須在救助對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上詳細記錄,并由救助對象簽名確認。
第十四條 救助對象確因病情需要,轉住非定點或者外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應當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經縣(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批準,其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醫療終結后,向縣(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再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醫療救助。
第十五條 救助對象因急診、急救在非定點或者外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需自住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報告,其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醫療終結后,向縣(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再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醫療救助。
第五章 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主要由上級補助資金和各級財政配套資金構成,也可通過慈善募捐和社會捐助作為補充,超支部分由各縣(市)區財政自行解決。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編制農村醫療救助資金需求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納入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實行單獨核算、專帳管理、專款專用。結余資金轉入下年使用,不得擠占挪用。要及時辦理資金匯集、核發和支付等業務。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要按規定向上級民政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決算報告。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經費,以維持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正常運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二十條 各級民政、財政、衛生部門要會同監察、審計等部門,定期開展對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不列、虛列和截留、挪用、私分醫療救助金的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經辦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每季度以村(社區)為單位公布農村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情況,供居民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被騙取的醫療救助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拒絕對救助對象進行醫療救助的,由衛生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負責農村醫療救助的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二OO五年十一月二日發布的《丹東市農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丹政辦發〔2005〕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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