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出租車經營權將無償使用 期限不超六年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了《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根據條例,蘭州市出租企業經營權將實行無償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年。
針對實行多年的出租汽車營運權證有償使用,出租汽車運營時間長達八年,特別是后兩年車輛破損、形象不佳和事故頻發的實際,《條例》在第十三條中做出了“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無償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年。
本條例公布實施前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和期限超過六年的出租車應當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并縮短經營期限”。
“出租汽車車輛的運營期限不得超過六年。
經營期限滿六年的出租車應當轉為非出租車或者予以報廢”的規定。
同時,《條例》對出租車駕駛員文明駕駛等行為做出來明確規定。
比如,條例規定,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未經已乘坐乘客同意招攬其他乘客等行為將被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機場、火車站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挑客、強行拼客、議價的行為,將被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審議中,這些規定都得到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一致肯定。
藺秦生委員認為,“我個人的體會,出租車的管理最重要的是一個文明服務的問題,因為出租車本身是一個城市的窗口,所以說搞這么一個條例很有必要,我看到條例里面規定都比較詳細,比如文明用語的規定都有寫。”
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規定 “黑車”拉客最高罰兩萬扣駕照六個月
11月22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了蘭州市人大常委會關于《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說明。
《條例》共七章五十二條,涵蓋了蘭州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的原則、經營權管理、經營者管理、運營管理、服務與監督、法律責任等內容。
重點就出租汽車的定位、發展規劃、出租汽車經營權、企業監管、經營關系、從業人員以及打擊非法運營等方面的問題做出了規定。
《條例》規定,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無償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年。
條例公布實施前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和期限超過六年的出租車應當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并縮短經營期限。
出租車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
《條例》規定,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
確需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應當報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批準后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經營權變更登記。
出租汽車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
鼓勵、支持和引導出租汽車客運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出租汽車承租費標準或定額任務,并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應當向出租汽車駕駛員公開承包費或定額任務的項目組成、測算方法,并向蘭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蘭州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條例》規定,出租汽車客運企業不得聘用無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或者從業資格證未經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注冊的駕駛員從事營運。
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轉租車輛或者自行聘請駕駛員。
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從事非法出租汽車經營的,除按相關規定處罰之外,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辦。
“黑車”拉客最高罰兩萬扣駕照六個月
對非法出租營運車輛(即“黑車”),《條例》規定,蘭州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聯合執法,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暫扣車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其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無法查明違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人逾期未接受處理的,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發布公告。
自公告發布之日九十日內違法行為人仍無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處理的,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托有資格的拍賣公司將扣押車輛拍賣抵繳罰款。
《條例》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搭載其他乘客應當征得已乘坐的乘客同意。
鼓勵出租汽車客運企業發展出租汽車的電話預約、網絡預約服務。
出租汽車的網絡預約服務除遵守本條例外,還應當遵守國家和蘭州市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相關規定。
無計價器或者有計價器借故不用的、不向乘客出具出租車專用票據的;
由于駕駛員的過錯,不能及時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乘客可以拒付車費。
出租車挑客、強行拼客最高罰兩千
《條例》提出,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未經已乘坐的乘客同意招攬其他乘客的;
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不按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和治安登記證的;
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的,由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挑客、強行拼客、議價的;
轉讓、倒賣、偽造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
駕駛預約出租汽車巡游攬客或者接受預約后無故拒客的;
轉租車輛或者自行聘請駕駛員的;
轉借、出租、涂改、偽造或者變造從業資格證的、超出核準的區域范圍進行出租汽車營運的;
拒不接受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檢查的,由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