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今天,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修改決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設置統一的過渡期,也不要求現有民辦學校在此時間之前進行選擇。
有關負責人解釋,修改決定不設置統一的過渡期,有利于各地依據法律,從實際出發解決相關問題,一校一策、穩妥處理。修改決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是要為各地制定具體辦法留出較為充分的時間,保證分類管理改革平穩有序推進。
非營利性民辦學?梢韵硎芘c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和用地政策,還可以享受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
有關負責人說,對于所有民辦學校,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收費等措施予以扶持,同時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可依照修改后的學校章程繼續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并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辦學。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