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市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管理辦法
導語: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朝陽市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遼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及國家和省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市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堅持分級管理、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結余調劑的原則。
第三條市、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失業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市、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承辦失業保險的具體工作。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失業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市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委托縣(市)區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市、縣(市)區地稅部門負責完成省、市政府下達的失業保險基金征繳計劃,失業保險金的繳納按交納人的主要稅種入庫級次分級征繳,按月劃入同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四條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
(一)負責編制全市失業保險收支預算、決算,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負責市本級用人單位的失業保險參保登記、失業人員的認定和管理、失業保險待遇核定和發放;
(三)負責對全市失業保險參保、繳費和待遇發放情況備案審查和稽核,對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負責對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
第五條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
(一)負責編制本縣(市)區失業保險收支預算、決算,經同級政府批準后,于每年12月底前上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二)負責本級用人單位的失業保險參保登記、失業人員的認定和管理、失業保險待遇核定和發放,并于每月月底前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數和發放金額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三)負責社區失業保險經辦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和完善縣(市)區、街道、社區三級失業人員就業服務網絡,實現失業人員社會化管理。
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參加失業保險。
用人單位必須于每月15日前向當地地稅部門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費數額由地稅部門核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核定。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按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確定;用人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按用人單位職工個人實發工資確定。用人單位繳費數額核定后,地稅部門下達征收繳款書。
用人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地稅部門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地稅部門按月將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明細及票據移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匯總,記清做實職工個人繳費記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未達到核定繳費額度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向地稅部門反饋,待足額繳納后再記清做實。
第七條符合《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條件的單位職工失業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欠繳失業保險費的單位職工失業后,補足失業保險欠費后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標準按解除勞動關系當年標準執行。已登記參保但未繳費的單位職工失業后,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八條縣(市)區當年征繳的失業保險費應用于當期失業保險待遇支付,以前年度欠發的失業保險金用當期支付結余、清理失業保險欠費、自籌資金等方式解決。縣(市)區當年收支有結余的,上劃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作為調劑金。
縣(市)區在應收盡收的前提下,財政確有困難的,可向市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在失業保險基金結余中給予適當調劑。
第九條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實行統一提取、集中管理。市財政部門以上年度全市征繳的失業保險費實際入庫額為基數在市本級征繳的失業保險費中統一提取職業介紹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縣(市)區不得再自行提取。
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制定全市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計劃,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市政府批準后,列入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市財政部門按支出預算執行。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的管理使用必須符合《遼寧省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使用管理辦法》(遼勞社發106號)的規定,并接受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監督。
第十條職工個人或用人單位成建制跨市轉移,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失業人員跨市轉移遷的,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轉入遷入地,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地標準發放。需劃轉的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醫療補助金、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第十一條失業保險欠費的清理。用人單位當年失業保險費的清欠工作由地稅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以前年度失業保險費的清欠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朝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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