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在社會醫療保險范疇內,“異地”一般是指參保人參保的統籌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內地區。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徐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管理,根據《徐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規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異地就醫是指:
(一)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及在外地工作學習連續超過6個月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住外人員)在住地門診和住院的;
(二)在外地工作學習連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外出人員)在外地急診或急診住院搶救的。
第三條 住外人員外出前應填寫《徐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外人員就醫登記表》,報送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登記。不辦理登記手續異地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第四條 住外人員在居住地患病住院的,除急診搶救外,必須在當地選擇兩所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中的任意一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并由該定點醫療機構在住外參保人員《醫療保險證》上簽章。住外人員在居住地患病門診時,必須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零售藥店購藥。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零售藥店購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第五條 外出人員非急診搶救的門診或住院費用不予報銷。
第六條 異地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符合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按規定報銷。門、急診費用在個人賬戶中支付;異地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需支付與我市同級醫院相同的起付標準,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個人自付比例增加20%;超過統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費用,個人自付比較增加1O%。
第七條 報銷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基本醫療保險證、歷、卡,
(二)門診病歷;
(三)出院診斷證明書,
(四)經參保人員或其代理人簽字認可的出院明細結賬清單,
(五)有效票據,
(六)外出人員單位出具的外出證明。
第八條 異地就醫的醫療費由參保單位每季度末統一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第九條 異地就醫如需轉院到居住地以外的醫院,應首先轉到徐州市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條 住外人員返回我市后,應及時辦理原登記的注銷手續,否則,在本市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與《徐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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