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衛生管理辦法
導語:公共用品清洗消毒,關系到消費者的衛生環境。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南寧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衛生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衛生管理,保證消毒質量,防止疾病傳播,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活動、提供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用品是指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消費者使用的非一次性用品、用具、工具。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是指:
(一)《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公共場所;
(二)保健按摩場所;
(三)照相館、服裝出租店;
(四)電腦網吧。
第四條 本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實行分類指導、分類要求、分類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公共用品分為一類和二類。
一類公共用品是指:
(一)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洗浴場所、保健按摩場所、理發店、生活美容店的'餐布 、毛巾、浴巾、墊巾、床上臥具、浴衣(褲)、圍布、圍巾、臉巾等非一次性紡織公共用品;
(二)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洗浴場所、保健按摩場所、生活美容店的臉盆、提桶、 洗漱池、浴盆(缸)、抽水馬桶、拖鞋等公共用具;
(三)理發店、生活美容店、洗浴場所、保健按摩場所的理發、美容、修手(腳)、掏耳等 公用工具;
(四)照相館、服裝出租店使用、出租的婚紗、服裝;
二類公共用品是指:
(一)公共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下簡稱空調系統);
(二)公共交通工具的座椅布套、座位頭片等;
(三)室內文化娛樂場所的游藝設施;
(四)電腦網吧的電腦鍵盤、鼠標;
(五)商場、超市的購物籃、手推車。
第六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監督管理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監督管理工作。工商、環保、旅游、質監、交通等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用品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類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公共用品,滿足公共用品更換和清洗消毒周轉的需要。
第八條 一類公共用品提供給每位消費者使用后,公共場所經營者必須進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公共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相應的衛生要求,方能再次使用。
第九條 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提供給連續住宿一天以上的旅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毛巾、臉巾、浴巾、墊巾、拖鞋等洗浴用品,每日更換并清洗消毒;
(二)臉盆、提桶、洗漱池、浴盆(缸)、抽水馬桶等用具,每日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三)床上臥具每七天至少更換一次,進行清洗消毒。三星級(含三星級)以上的賓館、飯店的床上臥具更換按旅游業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公共場所內設公共衛生間的'洗手池、抽水馬桶,每日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第十一條 理發店、生活美容店、洗浴場所、保健按摩場所必須配備理發、美容、修手(腳)、掏耳等公用工具的專用消毒設施。提供非一次性拖鞋供消費者使用的公共場所,必須設置拖鞋消毒浸泡池等消毒設施,專用于拖鞋清洗消毒。
第十二條 理發店必須配備供患頭癬等皮膚傳染病消費者使用的專用理發工具。專用理發工具每位消費者使用后立即清洗消毒,消毒后標注標記,單獨存放。
第三章 二類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管理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空調系統衛生管理制度,制定預防空調系統傳播疾病的管理措施和應急預案,開展經常性的檢查、維護和清潔工作。
第十四條 空調系統的清洗、消毒按照衛生部《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國家標準《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場所經營者必須立即關閉空調系統并進行清洗消毒:
(一)空調系統冷凝水中檢出軍團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二)空調系統空調送風中檢出溶血性鏈球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三)經衛生檢測,空調系統污染程度達到嚴重污染指標的;
(四)國家、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空調系統清洗消毒后,經檢測與評價合格,方可重新啟用。
第十六條 公共交通工具應當定期進行清洗。設有非一次性座椅布套、座位頭片的',經營者至少每三天更換一次,并進行清洗消毒。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可對非一次性座椅布套、座位頭片清洗消毒頻次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室內文化娛樂場所的游藝設施、電腦網吧的電腦鍵盤、鼠標和商場、超市的購物籃、手推車,經營者每七天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第四章 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清洗消毒公共用品應當選擇環保、合格和適當的消毒劑、消毒器械,使用符合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及有關規定的消毒方法。
第十九條 自行對非一次性紡織公共用品、婚紗、服裝進行清洗消毒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消毒設備、設施;
(二)場所周圍環境清潔,25米內無污水坑塘、垃圾糞堆、開放式廁所、禽畜養殖場所或者其它開放性污染源;
(三)有充足的生活飲用水水源,有污水排放處理設施;
(四)配備有相應的通風、防塵、防鼠、防蟲、防潮等衛生防護設施。
(五)設置有待消毒物品存放間(區)、消毒處理間(區)、已消毒物品整理存放間(區),及相應的晾曬場地;
(六)有掌握相關清洗消毒知識和技能的專職人員;
第二十條 自行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的公共場所,應當建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衛生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公共用品清洗消毒。
第二十一條 不具備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公共場所,應當將已使用的非一次性紡織公共用品、婚紗、服裝等,委托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進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二條 設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除符合第十九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清洗消毒場所面積150平方米以上,設置有公共用品回收存放間、洗滌間、消毒間、保潔間、發放間及鍋爐房等附屬用房;
(二)配備具有消毒檢測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及檢測設備設施,并至少能開展細菌總數、大腸菌群項目的檢驗;
(三)配備已消毒公共用品的專用運輸工具。公共場所內設的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符合前款規定的,可對外提供清洗消毒服務,并按消毒服務機構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公共用品消毒質量保障體系,制訂清洗、
消毒程序,實行消毒物品衛生管理制度、安全(含職業衛生安全)操作制度、從業人員消毒技能培訓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應當對已消毒的一類公共用品進行妥善包裝,標注消毒合格標識,標明消毒服務機構名稱、消毒方法、消毒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消毒的公共用品在貯存、運輸、中轉和發放過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
第二十六條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實行臺帳登記制度。公共場所、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應當對清洗消毒的公共用品種類數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消毒檢查情況及消毒人員進行登記。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向公共場所提供已消毒的公共用品,必須與公共場所辦理清洗消毒登記及物品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市實行公共用品消毒質量定期檢測制度。公共場所、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應當按下列規定負責組織具有資質的'衛生檢測檢驗機構實行檢測:
(一)自行消毒的非紡織公共用品,每年至少進行衛生檢測一次;
(二)自行消毒的非一次性紡織公共用品、婚紗、服裝等,每年至少進行衛生檢測二次;
(三)接受委托消毒的非一次性紡織公共用品、婚紗、服裝等,每年至少進行衛生檢測四次;
(四)空調系統每年至少進行衛生檢測一次。
公共用品的檢測范圍和數量,根據衛生規范的要求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共場所、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應當自接到衛生檢測檢驗機構發放的檢測與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檢測與評價報告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查。
第二十九條 禁止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承攬醫療機構使用的非一次性紡織用品的清洗消毒業務。醫療機構使用的非一次性紡織用品的清洗消毒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衛生監督
第三十條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開業后十五日內,應當向當地衛生政部門備案衛生行政部門自接到備案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準予備案。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備案并發給備案登記憑證;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予備案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應當在變更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報衛生行政部門變更備案登記。
第三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對一定數量的'公共場所、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進行衛生抽樣檢測,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
第三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投訴受理與反饋制度,設立投訴電話,接受社會對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問題的投訴和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共場所、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消毒劑、消毒器械從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
(二)不符合第十九條規定條件,對非一次性紡織公共用品、婚紗、服裝等進行自行清洗消毒的;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不按規定委托進行清洗消毒的;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對已消毒的公共用品實行包裝和標識的;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實行臺帳登記的;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不按規定組織檢測公共用品的。
第三十五條 公共場所、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給消費者使用的公共用品不符合衛生標準或要求的;
(二)不具備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提供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的;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承攬醫療機構使用的非一次性紡織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業務的;
(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含義,按衛生部《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公共食(飲)具的`清洗消毒衛生管理,按法律、法規和《南寧市公共食(飲)具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根據衛生防病的需要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共用品的種類和范圍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條 本辦法頒布前已經開業經營的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務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整改。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南寧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衛生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消毒管理辦法》(全文)10-28
衛生消毒簡報04-03
餐飲具消毒管理辦法07-07
南寧市停車場管理辦法09-18
南寧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全文08-05
最新長春市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管理辦法06-16
南寧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全文)06-24
南寧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全文10-14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