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優秀人才、優秀人才工作者評選表彰暫行辦法
導語:對優秀人才進行評選表彰,可以激勵他們積極向上,推動經濟的發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馬鞍山市優秀人才、優秀人才工作者評選表彰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調動各類人才和人才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根據《中共馬鞍山市委、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見》(馬發11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列的優秀人才表彰對象主要指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市內企(事)業單位中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技術人才。優秀人才工作者表彰對象主要是指在人才的培養、引進、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我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從事人才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評選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以思想政治表現、專業技術水平和對社會的貢獻程度為依據。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四條市優秀人才的一般條件: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學習、實踐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奉公守法,群眾公認。
第五條市優秀人才除具備一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類別條件之一:
(一)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類
1、在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中,能結合實際,應用現代科學管理理論,提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策略和方法,使本企業近三年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并且主要經濟指標居省內同類企業先進水平。
2、在企業扭虧增盈中作出突出貢獻,經濟效益明顯提高。
(二)專業技術人才類
1、在科學研究、科學應用方面有重大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優秀設計獎、科學技術獎、星火獎四等以上或省部級二等獎以上,市科學技術一等
獎以上,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如項目所獲為集體獎,則必須是該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2、在我市的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或重大引進項目中,有重大技術革新或解決了關鍵性技術難題,具有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運用先進科技手段為我市各類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使企業經濟效益顯著增長。
4、在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藝術、新聞、出版等社會科學領域中做出突出貢獻,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或在核心專業期刊上有較高學術水平論文發表;或正式出版過有影響的學術、藝術、技術專著、譯著。
5、在農業科技成果的研制、推廣應用中,具有較高科學價值或較大的推廣面積和生產規模,居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高技能人才類
1、在企業生產運行、設備安裝、調試、檢修等技能操作中解決了關鍵問題,作出了突出貢獻;或在培養技能人才、傳授技藝方面成績突出,在全國、全省有較大影響;或在工作實踐中總結編寫了技能操作規程、標準、方法等,并被推廣應用。
2、獲得“中華技能大獎”稱號,或省部級及以上技術能手稱號,或在國家一類技能競賽(技術比武)中獲前20名、國家二類技能競賽或省級一類技能競賽中獲前10名、省級二類或市級一類技能競賽中獲前3名。
(四)農村實用技術人才類
長期在基層從事農業技術工作,或從事農業科技普及、科技服務3年以上,幫助當地發展經濟,改變落后面貌,貢獻突出并獲省部級以上表彰。
第六條市優秀人才工作者應具有三年以上直接從事人才工作的經歷(貢獻特別突出的可不受此限),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較高的.工作水平和業務能力。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于人才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
(二)熱心于人才工作。甘于奉獻,積極為培養、引進和發揮人才作用做貢獻;熱心為人才服務,樂于做人才的知心朋友,積極為人才解決困難和問題。
(三)積極開展人才工作有關調研,并寫出有較高質量的調研報告;在本單位、本部門人才工作中有創新、有成果、有影響,成績突出。
第三章評選方法
第七條市優秀人才和優秀人才工作者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評選名額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定。評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實施,具體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才辦)承辦。
第八條評選工作采取自下而上,推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程序是:
(一)基層單位推薦或本人自薦,市人才辦會同主管部門進行初選,并組織考核,考核材料連同《馬鞍山市優秀人才呈報表》、《馬鞍山市優秀人才工作者呈報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
(二)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在調查論證、組織有關行業專家評選的基礎上,召開會議研究確定表彰對象初步名單;
(三)初步名單確定后,按照管理權限分別征求紀檢(監察)、組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等部門意見。推薦對象系企(事)業單位法人的,須征求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等部門意見;
(四)評選工作要增加透明度,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向社會公示人選有關情況。
第四章獎勵待遇
第九條經批準的市優秀人才和優秀人才工作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并享受以下獎勵待遇:
(一)對獲得“馬鞍山市優秀人才”稱號的,一次性發給8000元獎金;
(二)對獲得“馬鞍山市優秀人才工作者”稱號的,一次性發給3000元獎金;
(三)凡國家、省、市下達的科研項目及優秀人才根據我市需要個人申報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應對優秀人才優先安排,并在科研經費、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學習培訓、外出考察、助手配備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四)獲“市優秀人才”和“市優秀人才工作者”的獎勵記入個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市優秀人才和優秀人才工作者評選、獎勵經費從市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人才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根據《中共馬鞍山市委、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見》(馬發11號)精神,《中共馬鞍山市委、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馬秘17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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