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特級教師評選暫行辦法
導語: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特級教師評選工作,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北京市特級教師評選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鼓勵廣大中小學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表彰在中小學教育教學中有特殊貢獻的教師,根據原國家教委、人事部、財政部《特級教師評選規定》和《北京市特級教師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規范我市中小學特級教師評選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級教師是國家為了表彰特別優秀的中小學教師而特設的一種既具先進性、又有專業性的稱號。特級教師應是師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學的專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教師進修學校、職業中學、工讀學校、教學研究機構、校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
第四條 評選特級教師遵循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特級教師評選工作一般每隔3年進行一次。特級教師的總數量控制在中小學教師總數的1.5‰以內。評選的指標由市教委下達。
第六條 評選條件
(一)申報特級教師須具備下列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忠誠教育事業,一貫模范履行教師職責,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具有崇高的職業道德和奉獻精神。
2.對所教學科具有系統的、堅實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教學經驗,在教學領域形成特色,教學示范作用明顯,在本市教育界有一定聲望。
3.具有先進的教育教學理念,及時吸收利用本學科相關的現代科學知識,落實素質教育要求,以學生為本,育人效果顯著。
4.在教育教學研究和教學改革中取得顯著成績,相關成果對提高本地區教育水平具有較高的指導意義和推廣價值。
5.在培養、指導教師的思想政治、文化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顯著貢獻。
6.具有《教師法》規定的合格學歷,且有中學高級教師或高級講師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含),特別優秀的農村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年限可適當放寬。
(二)在同等條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給予優先。
1.國家級、市級勞動模范、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及相當榮譽稱號獲得者。
2.堅持在農村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師;
3.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一年以上并表現突出者;
4.現擔任市級學科教學帶頭人的教師。
第七條 組織領導
(一)市教委、市人事局共同組成由教育、人事部門領導、特級教師及有關專家等參加的特級教師評選委員會,統一領導特級教師評選工作,制定有關政策及審定特級教師人選。評委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教委人事處,負責評選的具體工作。
(二)各區縣教委成立相應的區縣特級教師評選推薦領導小組,負責區縣特級教師的評選推薦工作。
第八條 評選程序
(一)個人申報單位推薦
特級教師推薦人選,采取個人申報、組織推薦的辦法產生,并在本單位進行民主測評,廣泛征求意見,參加測評的人數不少于所在單位在職專任教師的三分之二。
(二)區縣遴選推薦
區縣特級教師評選推薦領導小組,要組織專家進行評價,并寫出評價意見。區縣教委根據民主測評與專家評價意見,擬定推薦人選,根據得票多少進行排序,并在本系統內進行公示,公示期10天。確無不良反映,報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后上報市教委。
(三)評審、批準
“特級教師評選委員會”對各區縣推薦人選進行評審,提出特級教師初步名單;市教委對初步名單通過有關媒體進行全市公示,公示期為15天;經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審定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九條 授予特級教師稱號
由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向新評選出的特級教師頒發北京市特級教師榮譽證書。
第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特級教師評選暫行辦法】相關文章:
北京市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招標投標暫行辦法01-28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12-09
最新公墓管理暫行辦法06-15
特級教師述職報告05-05
特級教師的述職報告09-21
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05-22
臺灣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03-09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全文03-21
最新測繪計量管理暫行辦法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