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科技大學董事會章程
下面是關于山東科技大學董事會章程的全文內容,敬請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加強學校與社會各界的聯系,促進產學研結合和合作辦學,加快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辦學新體制,增強學校辦學活力,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更好地發揮學校為社會發展服務的功能,特成立山東科技大學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
第二條 董事會遵循“自愿參加,互惠互利,資源共享,共同發展”的原則。
第三條 董事會是學校建設與發展的決策咨詢和建議機構,是學校與社會各界緊密合作的橋梁和紐帶。
第四條 董事會聯系國內外各界力量,加強聯合辦學,提高辦學水平,改善辦學條件,采取多種形式支持、促進學校和董事單位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董事會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條例的規定。
第二章 董事會的任務
第六條 聯絡社會各界關心和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加強學校與企事業單位的聯系,堅持資源共享、互惠互利原則,不斷促進產學研緊密合作。
第七條 定期召開董事會議,聽取和審議董事會工作報告;討論、研究董事會工作計劃及重要事項。
第八條 聽取學校工作報告,對山東科技大學的重大決策提供建議和咨詢。
第九條 討論、通過和修訂董事會章程;增補新董事。
第三章 董事會的組織機構
第十條 董事會本著平等協商、自愿參加的原則,凡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科研單位以及民營企業家,以不同方式向山東科技大學提供資助和支持,并志愿與山東科技大學聯合發展、互利共贏的,均可獲得董事單位或董事資格。
第十一條 具有董事單位或董事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實業家本人擔任董事會董事,也可委派其他人擔任董事。
第十二條 政府部門代表、社會知名人士、著名學者和實業家、山東科技大學校友代表和山東科技大學的代表亦可受聘為董事會董事。
第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董事若干名。必要時,可設立副董事長或常務董事。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顧問若干名,聘請有名望的專家學者、社會活動家和有關領導擔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每屆任期4年,董事可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大會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討論山東科技大學辦學中的有關事宜,審議董事會的工作。特殊情況經董事長提議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七條 董事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參加方可召開,各項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董事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八條 董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秘書處為董事會的常設機構,負責處理董事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在山東科技大學。
第十九條 董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教學、科技、人才等方面的專門工作機構,負責落實具體工作事項。
第四章 董事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條 董事單位及董事的權利:
1、聽取學校工作報告,對山東科技大學的發展規劃提出建議;
2、享有進行科技合作和接受科技成果轉讓、咨詢的優先權;
3、學校為董事單位及董事組織召開專場人才招聘會,優先向董事單位及董事推薦各類博士、碩士、本專科畢業生;
4、學校以優先、優惠的方式,通過共同舉辦職業技術教育、繼續教育、研究生教育培訓班等,在學歷提升和技能培訓方面,為董事及其單位職工提供優質服務;
5、經董事單位及董事推薦的考生,符合山東科技大學招生條件的,學校予以優先錄取;
6、學校積極爭取國家、山東省相關政策,通過招考煤炭實踐生和為煤炭企業培養定向就業單獨招生等方式為董事單位培養亟需人才;學校也可以根據董事單位發展戰略需要,及時調整學校人才培養方案,為董事單位做好人才儲備工作;
7、由董事單位及董事提供經費設立的獎勵基金、建設的建筑物、購置的大型設備等,可以董事單位及董事的名義命名;
8、享有參加山東科技大學組織的有關學術會議、考察、訪問、調研等活動的便利;享有學校相關方面專家技術服務的權利;享有使用圖書資料、實驗設備的便利;
9、享有定期獲得有關山東科技大學建設與發展以及教學和科研信息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董事單位及董事的義務:
1、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和聲譽;
2、參加董事大會;
3、關心和支持學校的發展,對學校的重大決策和舉措提供咨詢和指導;
4、協助學校在海內外籌集辦學資金,并通過聯合辦學、科技合作、人才培養及設立獎學金、獎教金等方式,不定期向學校提供專項資助;
5、積極協助和配合學校承接與經濟、科技和社會服務有關的重大課題與項目,促進學校與海內外大型企業、政府機構和社會各界的合作;
6、優先為學校教師掛職鍛煉、學生實習、社會調查、勤工助學等社會實踐活動提供基地和場所;
7、委派高層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通過專業教學、就業指導等參與本、專科生及研究生培養工作;
8、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共同建立教學、科研、社會服務三結合基地,聯合創辦研究所、工程研究中心、實驗室,爭取重大科研項目,與學校聯合舉辦經濟實體、科技開發實體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董事單位及董事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派一名聯絡員負責董事會的日常聯系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董事大會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委托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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