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營改增就是營業稅改增值稅。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算依據征收的一種稅。下面是應屆畢業生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希望能夠給你帶來幫助!
2016年營改增細則解讀【細則】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第五條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
2016年營改增細則解讀【細則解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小陳稅務:本條是關于納稅人和征收范圍的基本規定。
納稅人即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營改增的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是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
一、試點納稅人范圍的界定:試點納稅人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向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境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和“個人”范圍的界定:
(一)“單位”包括: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其他個人是指除了個體工商戶外的自然人。
三、對“境內”概念的理解和掌握,應依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特別提醒,“不繳納營業稅”說明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
第二條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小陳稅務:本條是關于采用承包、承租、掛靠經營方式下,納稅人的界定。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一、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同時滿足):
(一)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
(二)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不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