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實施細則
導語:流動人員常常以出租屋為暫住地點,加強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的治安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佛山市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推進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廣東省流動人員和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規定》、《佛山市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治安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管理對象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市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治安管理機關。暫住戶口登記、暫住證辦理、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和收取治安聯防費、暫住證工本費等工作由公安機關委托各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實施。
第四條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的對象為
(一)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市暫住3日以上的暫住人員;
(二)出租屋承租人;
(三)除旅館業外,以營利為目的,將公民私有或單位所有的房屋出租他人用于居住或其他使用的出租屋主;
(四)招聘、雇用流動人員的單位、廠企和雇主;
(五)受屋主委托,代理管理出租屋的機構或個人。
第三章流動人員治安管理
第五條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市暫住3日以上的暫住人員,在3日以內應向暫住地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16周歲以上的務工、經商人員,應當在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
暫住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10日內,到現暫住地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辦理換證手續;遺失暫住證或者需要變更暫住證登記項目的,持證人應當在3日內向現暫住地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申請補辦或者辦理變更登記。
流動人員受雇于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的,由雇用單位、雇主負責申領暫住證。
第六條公安民警及流動人員和出租屋協管員在執行公務、日常管理工作時,對需要檢查、驗證登記的,流動人員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證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
第七條流動人員申報暫住戶口和申領暫住證在暫住地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辦理。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實行受理、收費、證件發放“一站式”、“一條龍”服務。
流動人員在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和申領暫住證時,條件符合規定,材料齊全的,應當場辦理、當場制發暫住證。如材料不齊全,需要進一步審核的,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應在2日內將相關材料移交當地公安派出所。派出所應當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和作出同意辦理或不同意辦理的決定,同時將結果反饋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
第八條流動人員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暫住場所證明;
(三)已按要求填寫的'《暫住人口登記表》。
第九條流動人員申辦暫住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暫住場所證明;
(三)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證件照2張(用攝像技術輸入人像制證的除外);
(四)已按要求填寫的《暫住人口登記表》。
第十條流動人員申辦暫住證,公安機關根據省政府粵府〔1990〕8號、省物價局粵價函〔2003〕41號和佛山市物價局、財政局佛價函〔2003〕22號文件規定,按以下項目和標準收費:
(一)暫住證工本費:每本5元;
(二)暫住人口治安聯防費:每人每月2.5元(向暫住半年以上人員收取,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在2008年12月31日前、畢業后兩年內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自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
第四章出租屋治安管理
第十一條出租屋治安管理采取分類、分層次的管理方式。公安派出所應當加強與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的溝通、協作,根據租住人員的類型進行分類別分層次管理。
公安機關在出租屋治安綜合管理中應當發揮職能作用。主動配合建設(房管)部門、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開展日常管理工作,結合實際,積極推廣和實行居住中心式、物業小區式、旅業式、散居式、圍院式、社區綜合式或封閉、半封閉等各種管理模式。
第十二條個人或單位出租房屋,應當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日內與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出租屋主的治安責任不因委托關系的發生而轉移。
第十三條出租人應當落實治安管理責任,做好承租人租住情況和個人資料登記、報送工作。
出租屋核定居住人數達30人以上的,出租屋主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第十四條出租人應履行下列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
(二)承租人入住后,應當在24小時內對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在3日內帶領或者督促承租人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辦理暫住證;
(三)承租人退租后,應當在3日內報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
(四)定期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落實防火、防盜措施;
(五)及時排除治安隱患;
(六)發現出租的房屋內有違法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配合公安機關查處;
(七)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應當報房屋所在地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備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出租屋承租人必須履行以下治安責任
(一)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及申領暫住證,暫住期滿或者移居時,要申請延期或申報注銷;
(二)不準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并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三)留宿他人時,應當在24小時內將留宿人的基本情況告知出租人,并在3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報告;
(四)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并在轉租后3日內向所在地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備案;
(五)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六)發現同屋居住人員有違法活動或者犯罪嫌疑的,應當勸阻、檢舉。
第十六條出租人按照房屋租賃規定辦理登記(備案)后,應同時申報出租屋治安管理登記(備案)。治安管理登記(備案)工作由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具體辦理。
第十七條出租屋治安管理實行“一屋一檔”制。治安管理檔案材料包括出租屋結構圖、出租屋登記備案材料、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及基本情況。建檔率為100%。
出租屋治安檔案建設、管理應當根據省公安廳相關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公安派出所與相關職能部門按各自管理范圍和要求,指導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做好出租屋治安檔案建設工作,由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負責保管。
第五章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
第十八條暫住人員和出租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維護、管理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暫住人員和出租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實行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建庫、統一平臺的原則。在立足原有公安機關暫住人員和出租屋管理信息系統軟件基礎上,市公安局統一建設市級暫住人員和出租屋數據集中庫,完善暫住人員和出租屋登記、發證、管理、查詢、比對、統計等應用功能。實現與公安旅館業、在逃人員、違法犯罪人員等信息系統及市政府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對接兼容。保證數據完整、準確、鮮活,實現信息遠程查詢、自動比對和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結合當前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綜合管理的需求,積極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配合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辦公室,及時開發集暫住人員和出租屋治安管理、計劃生育管理、勞動就業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稅收征管等功能于一體的政府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章表格、簿冊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條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相關表格、簿冊實行規范化管理,統一名稱、統一式樣、統一使用、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相關表格、簿冊由市公安局會同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辦公室制定,各區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辦公室印制、下發。
各區公安分局、派出所原有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相關表格、簿冊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停止使用。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治安管理部門必須嚴格執行規定,落實工作措施,嚴肅工作紀律,并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及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機構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三條市公安局、區公安分局及公安派出所應積極協同、配合監察機關和上級管理部門加強對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出租人違反下列租賃房屋和流動人員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與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的,依據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責令限期補辦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規定報告承租人退租情況的,依照《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不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據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六)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依照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七)明知是有犯罪行為的人而為其提供出租屋,幫助其逃避或者為其作假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流動人員及出租屋承租人違反下列流動人員和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的,依照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二)不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據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三)使用過期暫住證,經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的,依據《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
(四)遺失暫住證或者需要變更暫住證登記項目,經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的,依據《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
(五)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依照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五)項的規定,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雇用、招聘無暫住證的流動人員后不按規定為其辦理暫住證,經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依據《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對所在單位或雇主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除公安機關執行公務外,任何單位扣押、收繳暫住證的,責令立即返還證件,并根據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二十八條拒絕、阻礙公安機關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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