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并軌實施方案
養老并軌實施方案就在下面,2015年1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并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目前,已有黑龍江、四川、山東、上海、江蘇、福建、吉林、遼寧、山西等19個省份陸續公布實施辦法。
按照國務院工作部署,在今年年底之前,各省級地區都應當出臺實施方案,隨后組織實施。
不過,并軌涉及一系列相關政策以及操作問題,各地情況存在差異,所以各地啟動實施會出現一定的“時間差”。
焦點一:費用怎么繳?個人按8%繳費 “延遲退休”參保有設計
記者梳理各地養老“并軌”實施意見,發現各省份都按照國務院決定,統一確定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但對于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表述有所差異。
例如,山西、云南、遼寧、黑龍江等地明確,機關單位個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而上海則在實施辦法中規定,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
專家表示,表述不同,但實質上并無多少差異。
個人繳費的多少將根據本人的基本工資、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績效工資情況來決定。
還有一些省份的方案在繳費上明確了延遲退休人員的“個性化”規定。
黑龍江就明確了其參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
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周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
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照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焦點二:錢夠不夠?三來源保障養老金發放
財政部近期公布的《關于2014年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決算的說明》顯示,2014年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為負的319億元。
那么并軌之后,這樣的缺口會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造成什么樣的影響?財政是否承擔得起改革的成本?
國務院發文時指出,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
在這一方面,各地的方案表述基本一致。
具體到單位而言,改革后養老金的發放壓力存在差異性,對于那些退休人員數量較多的單位,不用再給“老人”支付養老金,把省下來的錢用于給在職者繳費,某種意義上實現了平衡。
并軌后財政投入的壓力會一定程度存在,尤其對于一些相對貧困地區。
他在基層調查發現,有的縣財政連公務員工資上漲都沒落實,再要繳納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更加困難。
為緩解財政的壓力,保障基金平衡,需要長期的制度安排。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也必須妥善運行,盡量產生更高的收益。
焦點三:待遇降不降?數量龐大的“中人”待遇確保不降
改革后,養老金到底是多了還是少了?記者查閱各地實施方案發現,總體與中央改革要求保持一致,即以2014年10月1日為界,改革前退休的“老人”,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待遇沒有變化;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根據“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按照退休時的工資水平和繳費情況核定養老金。
關鍵在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數量龐大,在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中占絕大多數,這部分人的退休待遇將有何變化?記者調查發現,國家規定為“中人”發放過渡性養老金,并為“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其間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如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老辦法,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高于老辦法,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
前些年我國實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時,就設置了5年過渡期,現在養老“并軌”情況更加復雜,所以將過渡期延長至10年,確保“中人”的待遇能夠保持平穩。
焦點四:轉移難不難?統籌范圍內外均實現無障礙流動
養老“并軌”改革陸續啟動實施后,不少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提出,如果調動工作,養老金如何轉移接續?記者采訪發現,各地方案都就此做出專門規定,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一些公務員或事業單位人員想要辭職“下海”,也不用擔心養老保險的轉移問題。
改革后,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
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想離開的,無論參加哪種養老保險都能實現轉移,繳費年限實現連續計算,不會造成任何損失。
業內人士指出,在轉移接續方面還需要一段時間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比如遼寧省規定,2015年年底前出臺職業年金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建設省級的信息平臺,集中部署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2015年至2017年,出臺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之間流動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并做好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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