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術合同認定的解讀
政策簡介

為推動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積極培育新興產業,優化高新技術產業結構,形成高新技術產業鏈,法人、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合同,可向上海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及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處認定登記并申請享受有關政策。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公布)
2、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
3、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4、浦東新區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實施方案(2015-2017)
優惠政策
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技術轉讓收入在500萬元以內,免所得稅;超過部分,減半征收。
對浦東新區小微企業經認定的技術合同,按年度合同實際發生總金額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
政策界定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
認定條件
(一)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委托開發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委托另一方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并提供相應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工作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1、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2、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3、研究開發工作及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二)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所訂立的下列合同:
1、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權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 受讓方支付相應的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4、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擁有的技術秘密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技術秘密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相應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1、合同標的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發明創造專利、技術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
2、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
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三)技術咨詢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托方)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認定條件:
1、合同標的為特定技術項目的咨詢課題;
2、咨詢方式為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的分析、論證、評價和預測;
3、工作成果是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詢報告和意見。
(四)技術服務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托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委托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的要求:
1、合同的標的為運用專業知識、經驗和信息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服務項目
2、服務內容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
4、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技術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屬。
申報程序
企業注冊登記獲得系統注冊號(www.stmo.net.cn上海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企業在線申報(kjgl.stcsm.gov.cn:8090上海市科技創新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市民中心53號窗口受理→上海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復審、公示→上海市科技創新管理服務信息系統
材料遞交
1、企業營業執照、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證復印件;
2、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類合同一式三份;
3、技術開發、技術轉讓類合同一式五份。
受理服務
1、受理部門:上海市浦東新區科技認定服務中心
聯系電話:68542222-88254、82138、82127
聯系地址:浦東新區市民中心二樓53號窗口
2、認定部門:上海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
聯系電話:64386049
聯系地址:中山西路1525號1310室
常見問題
1、由于技術服務、技術咨詢合同不能免增值稅,為享受政策優惠,許多企業把技術服務、技術咨詢合同中已經掌握的成熟技術或者公開技術作為技術開發來申報認定。此種情況,按照認定辦法,不能認定為技術開發合同。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規定,企業從事研發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可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合同甲方(委托方)如享受增值稅免稅抵扣,乙方(受托方)就不能享受技術合同登記備案的增值稅免稅政策。
3、技術合同中軟件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應當明確,所有權(軟件著作權)屬于委托方(甲方)或雙方共有的,可以認定為技術開發合同。如果軟件產品合同中約定乙方單獨享有該技術知識產權,則被視為產品銷售合同,不能認定為技術開發合同。
4、技術合同登記備案須在原合同有效期內進行認定登記。
5、對于涉外合同,登記時須提供外文合同原件、翻譯件、翻譯一致性承諾書及中文模版合同、技術進出口批文。對于技術引進合同直接到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備案。
6、進行登記的技術合同須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加蓋人名章、公章及合同騎縫章。
7、技術開發合同必須內容詳實且有創新性,不能是已掌握的成熟技術。
【上海市技術合同認定的解讀】相關文章: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09-28
上海市技術合同08-20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范文06-07
上海市技術服務合同12-28
上海市技術合同5篇08-20
上海市技術咨詢合同11-20
解讀最新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07-12
有關上海市技術開發合同01-12
最新上海市技術咨詢合同范本10-26
上海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實施細則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