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精選13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1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推動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加強技術市場管理,根據《合同法》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技術合同認定是指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從技術上進行核查,確認其是否符合技術合同要求的專項管理工作。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是否屬于技術合同及屬于何種技術合同作出結論,并核定其技術交易額(技術性收入)。
第三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貫徹依法認定、客觀準確、高效服務、嚴格管理的工作原則,提高認定質量,切實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財稅優惠政策的落實。
第四條本規則適用于自然人(個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規定,就下列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活動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技術合同:
(一)技術開發合同
1、委托開發技術合同
2、合作開發技術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
1、專利權轉讓合同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4、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三)技術咨詢合同
(四)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服務合同
2、技術培訓合同
3、技術中介合同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術合同登記。但其合同標的中明顯含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服務內容,其技術交易部分能獨立成立并且合同當事人單獨訂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單獨訂立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
第六條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的合同,可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以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服務為內容的技術承包合同,可根據承包項目的性質和具體技術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并予以認定登記。
第七條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技術合同,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合同的書面文本。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當事人一并出具與該合同有關的證明文件。當事人拒絕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證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
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向當事人推薦和介紹由科學技術部印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在簽訂技術合同時參照使用。
第八條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應當是依法已經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在批準、登記后生效,如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等。
當事人為法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為其他組織的合同,應當有該組織負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組織的印章。
印章不齊備或者印章與書寫名稱不一致的,不予登記。
第九條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職能機構或課題組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的,應當在申請認定登記時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負責人的書面授權證明。
第十條當事人就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而與有關計劃主管部門或者項目執行部門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并附有有關計劃主管部門或者項目執行部門的批準文件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予受理,并進行認定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范圍不受行業、專業和科技領域限制。
第十二條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技術標的或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條技術合同標的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投產前需經有關部門審批或領取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技術,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或生產許可證后,持合同文本及有關批準文件申請認定登記。
第十四條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當事人商業秘密(包括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保密要求。
當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中約定了當事人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主動保守當事人有關的技術秘密,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下列主要條款不明確的,不予登記:
(一)合同主體不明確的;
(二)合同標的不明確,不能使登記人員了解其技術內容的;
(三)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等約定不明確的。
第十六條約定擔保條款(定金、抵押、保證等)并以此為合同成立條件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時當事人擔保義務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記。
第十七條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合同名稱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補正后重新申請認定登記;拒不補正的,不予登記。
第十八條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條款含有下列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等不合理限制條款的,不予登記: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的;
(二)一方強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標的基礎上研究開發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識產權獨占回授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競爭技術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據市場需求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的。
第十九條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約定提交有關技術成果的載體,不得超出合理的數量范圍。
技術成果載體數量的合理范圍,按以下原則認定:
(一)技術文件(包括技術方案、產品和工藝設計、工程設計圖紙、試驗報告及其他文字性技術資料),以通常掌握該技術和必要存檔所需份數為限;
(二)磁盤、光盤等軟件性技術載體、動植物(包括轉基因動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以及樣品、樣機等產品技術和硬件性技術載體,以當事人進行必要試驗和掌握、使用該技術所需數量為限;
(三)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章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條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委托開發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委托另一方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并提供相應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工作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一條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二)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三)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第二十二條單純以揭示自然現象、規律和特征為目標的基礎性研究項目所訂立的合同,以及軟科學研究項目所訂立的合同,不予登記。
第二十三條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屬于技術開發合同:
(一)小試、中試技術成果的產業化開發項目;
(二)技術改造項目;
(三)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的技術改進項目;
(四)引進技術和設備消化、吸收基礎上的創新開發項目;
(五)信息技術的研究開發項目,包括語言系統、過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專家系統、計算機輔助設計、計算機集成制造系統等,但軟件復制和無原創性的程序編制的除外;
(六)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
(七)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和生態項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前款各項中屬一般設備維修、改裝、常規的設計變更及其已有技術直接應用于產品生產的,不屬于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四條下列合同不屬于技術開發合同:
(一)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二)合同標的為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
(三)合同標的為一般檢驗、測試、鑒定、仿制和應用。
第三章技術轉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所訂立的下列合同:
(一)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權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村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相應的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四)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擁有的技術秘密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技術秘密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相應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條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標的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發明創造專利、技術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
(二)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
(三)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就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和實施許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轉讓與許可訂立的合同,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就技術進出口項目訂立的合同,可參照技術轉讓合同予以認定登記。
第二十九條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涉及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當事人應當提交相應的知識產權權利證書復印件。無相應證書復印件或者在有關知識產權終止、被宣告無效后申請認定登記的,不予登記。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可以提示當事人提供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明的復印件。
第三十條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為技術秘密的,該項技術秘密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不為公眾所知悉;
(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三)具有實用性;
(四)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術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術成分或者部分公知技術的組合。但其全部或者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標的為進入公有領域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等(如專利權或有關知識產權已經終止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秘密轉讓未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屬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前款合同標的符合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由當事人補正后,按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十二條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標的僅為高新技術產品交易,不包含技術轉讓成分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隨高新技術產品提供用戶的有關產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業性說明材料,也不屬于技術成果文件。
第四章技術咨詢合同
第三十三條技術咨詢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托方)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條技術咨詢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標的為特定技術項目的咨詢課題;
(二)咨詢方式為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的分析、論證、評價和預測;
(三)工作成果是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詢報告和意見。
第三十五條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屬于技術咨詢合同:
(一)科學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研究;
(二)技術政策和技術路線選擇的研究;
(三)重大工程項目、研究開發項目、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重要技術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四)技術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術系統的技術評估;
(五)特定技術領域、行業、專業技術發展的技術預測;
(六)就區域、產業科技開發與創新及特定技術項目進行的技術調查、分析與論證;
(七)技術產品、服務、工藝分析和技術方案的比較與選擇;
(八)專用設施、設備、儀器、裝置及技術系統的技術性能分析;
(九)科技評估和技術查新項目。
前款項目中涉及新的技術成果研究開發或現有技術成果轉讓的,可根據其技術內容的比重確定合同性質,分別認定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咨詢合同。
第三十六條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為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前期技術分析論證的,可以認定為技術咨詢合同。但屬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獨立成立的情況除外。
第三十七條就解決特定技術項目提出實施方案,進行技術服務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咨詢合同。符合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退回當事人補正后,按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十八條下列合同不屬于技術咨詢合同:
(一)就經濟分析、法律咨詢、社會發展項目的論證、評價和調查所訂立的合同;
(二)就購買設備、儀器、原材料、配套產品等提供商業信息所訂立的合同。
第五章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十九條技術服務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托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委托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條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的標的為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服務性項目;
(二)服務內容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
(四)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技術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屬。
第四十一條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四十條規定,且該專業技術項目有明確技術問題和解決難度的,屬于技術服務合同:
(一)產品設計服務,包括關鍵零部件、國產化配套件、專用工模量具及工裝設計和具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非標準設備的設計,以及其他改進產品結構的設計;
(二)工藝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工藝編制、新產品試制中的工藝技術指導,以及其他工藝流程的改進設計;
(三)測試分析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技術成果測試分析,新產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種性能的測試分析,以及其他非標準化的測試分析;
(四)計算機技術應用服務,包括計算機硬件、軟件、嵌入式系統、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服務,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CAD)和計算機集成制造系統(CIMS)的推廣、應用和技術指導等;
(五)新型或者復雜生產線的調試及技術指導;
(六)特定技術項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檢索;
(七)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技術服務,包括為技術成果推廣,以及為提高農業產量、品質、發展新品種、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關技術服務。
(八)為特殊產品技術標準的制訂;
(九)對動植物細胞植入特定基因、進行基因重組;
(十)對重大事故進行定性定量技術分析;
(十一)為重大科技成果進行定性定量技術鑒定或者評價。
前款各項屬于當事人一般日常經營業務范圍的,不應認定為技術服務合同。
第四十二條下列合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
(一)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等訂立的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安裝、施工、監理合同。但以非常規技術手段,解決復雜、特殊技術問題而單獨訂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曬復印圖紙、翻譯資料、攝影攝像等所訂立的合同;
(三)計量檢定單位就強制性計量檢定所訂立的合同;
(四)理化測試分析單位就儀器設備的購售、租賃及用戶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第六章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第四十三條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業務訓練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培訓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一種,在認定登記時應按技術培訓合同單獨予以登記。
第四十四條技術培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以傳授特定技術項目的專業技術知識為合同的主要標的;
(二)培訓對象為委托方指定的與特定技術項目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的內容不涉及有關知識產權權利的轉移。
第四十五條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等合同中涉及技術培訓內容的,應按技術開發合同或技術轉讓合同認定,不應就其技術培訓內容單獨認定登記。
第四十六條下列培訓教育活動,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
(一)當事人就其員工業務素質、文化學習和職業技能等進行的培訓活動;
(二)為銷售技術產品而就有關該產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進行的培訓活動。
第四十七條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實現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聯系、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并對履行合同提供專門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中介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一種,在認定登記時應按技術中介合同單獨予以登記。
第四十八條技術中介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技術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與第三方進行技術交易,實現科技成果的轉化;
(二)技術中介的內容應為特定的技術成果或技術項目;
(三)中介方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中介主體的資格要求。
第四十九條技術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兩種形式訂立:
(一)中介方與委托方單獨訂立的有關技術中介業務的合同;
(二)在委托方與第三方訂立的技術合同中載明中介方權利與義務的有關中介條款。
第五十條根據當事人申請,技術中介合同可以與其涉及的技術合同一起認定登記,也可以單獨認定登記。
第七章核定技術性收入
第五十一條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合同的交易總額和技術交易額進行審查,核定技術性收入。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載明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申請認定登記時不能確定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額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減免稅或提取獎酬金手續前予以補正。不予補正并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本規則第五十一條用語的含義是:
(一)合同交易總額是指技術合同成交項目的總金額;
(二)技術交易額是指從合同交易總額中扣除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用后的剩余金額。但合理數量標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計入非技術性費用;
(三)技術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獲得的價款、使用費、報酬的金額。
第五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減免稅、提取獎酬金和其他技術勞務費用,應當以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核定的技術交易額或技術性收入為基數計算。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規則自20xx年7月18日起施行。1990年7月27日原國家科委發布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2
1、合同制實行范圍
包括國營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國營企業招用在一年以內的臨時工、季節工,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常年性崗位上招用的工人。
2、合同的訂立
國營企業與被招用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受到法律的保護,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3、合同的內容
包括:
(1)在生產上應當達到的數量和質量指標,或應當完成的任務;
(2)試用期限、合同期限;
(3)生產、工作條件;
(4)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5)勞動紀律;
(6)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
(7)雙方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
4、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由于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條件下,可以續訂合同。
5、合同的解除
企業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是: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保障公司內部管理的有序進行,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提高經濟效益,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防范重大風險,進一步加強公司各類合同管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
第三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四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五條本制度所包括的合同有買賣、租賃、運輸、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但不包括勞動合同和勞務(勞務派遣)合同。
第二章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六條公司各類合同、協議、授權委托、對外發函等的審批、用章原則上都必須通過釘釘走“合同審批”前置程序。對未通過合同審批前置程序的文件,印章管理人有權拒絕加蓋印章。
第七條法務負責合同的初審工作,主要審核合同信息完整性、內容是否合法、權利義務是否對等、違約承擔等,并結合實際情況給出具體修改建議。
第八條總經辦負責合同的最終審核及蓋章。
第九條合同正式簽訂后,相關經辦人員需在法務處對該合同進行合同編號,并將原件交至公司人資行政部存檔保留。
第三章合同的簽訂
第十條合同的主體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原則上由公司或所屬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擔任,其他部門、個人等若確需以個人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需提前報備。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等進行基本調查,不得與未經授權許可的自然人簽訂合同,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符的經濟合同。
(三)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四)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授權委托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五)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合同,確有必要簽訂,則在訂立合同時必須附上履約相對方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第十一條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及時交割(銀貨兩屹)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指形成可保存且有效的合同、協議書、公文信件、函件、數據電文(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等)等。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資信材料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等應保持一致。
(二)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產品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承攬合同應詳細約定各時間節點及費用支付等問題。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三)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送貨單、發票等)。
(四)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憑樣品交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生產方式及樣品式樣。
(五)價款或報酬條款
1、價款或報酬、支付節點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或做相關其他優惠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2、價款的支付方式如銀行轉賬、匯票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除涉及金額較小外,一般不采用現金結算,若確實情況特殊需采用現金則需支付時要求對方開具符合法律規定的收據及發票。
(六)履行期限、地點及方式
1、履行期限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2、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住所地。
3、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管理員簽單等。
(七)合同的擔保條款
在合同簽訂中若對方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準并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八)知識產權和保密條款
對制作、創作、設計、開發、研究、商標等可能涉及知識產權權利的合同應當約定知識產權條款對其權利歸屬進行明確約定;對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商業秘密等需對重要內容進行保密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九)合同聯系制度
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原則上都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通訊地址及通訊終端,對于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合同必須約定合同聯系制度。
(十)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要特別注意違約責任,并根據合同的公平性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違約成本。
(十一)不可抗力
合同中要明確約定不可抗力發生時各自的損失承擔,以及哪些情形屬于不可抗力。
(十二)爭議解決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除對方明確表示不可改變合同條款外,爭議解決方式一般不采用仲裁。
采用訴訟解決爭議的,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三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重新簽訂書面協議。重新簽訂新協議的,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相關部門在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通知書后,應當及時向總經辦匯報并通知公司法務,經公司決策后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對方在質量、數量、價格、交貨日期、付款日期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約定,承辦人應及時以公司名義向對方提出書面異議或變更、解除合同的要求,并在咨詢法務處理意見后向總經辦匯報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在合同中可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對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當事人雙方所達成協議的約定為準。
第十八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十九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納入本制度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及時跟進雙方履行情況。履行買賣合同需要交付的,在貨品交付時應簽署相關確認收貨單據,并一式兩份,公司留存一份。向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存留已開票證明。
第二十二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經辦人員發現對方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備至公司:
(一)經營情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賬,確認雙方債權債務并留存書面證明;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合(兼)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賬,確認雙方債權債務關系。
第六章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
第二十四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內(一般在一個月以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或對方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報告部門主管人員和總經理,并將具體情況告知法務人員,由法務人員根據具體情況擬出可行性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公司法務和總經理。
第二十六條公司決定采取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并相關證據材料報送公司法務人員。
第七章合同的管理與保存
第二十七條管理職責
(一)法務是公司合同歸檔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其主要職責有:
1、對合同進行歸檔管理(包括掃描并進行電子歸檔管理);
2、對公司各類合同信息完整性審查及內部合同歸檔編號管理;
3、負責日常合同出借及收回登記管理。
(二)人資行政部指定專門人員協助法務開展上述工作。
第二十八條公司各類合同內部編號管理
(一)公司各類合同根據公司各分、子公司進行分類。
(二)各類合同均按級編碼進行分類編號,各編號之間以“-”號間隔。
(三)公司各類合同按照四級編碼進行編號歸檔管理。
1、一級編碼:區別各地區的合同。
2、二級編碼:區別合同的公司/部門歸屬。
3、三級編碼:為具體的簽訂年月。
4、四級編碼:根據合同簽訂先后順序編流水號。
(也可依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符合公司需求的編號模式)
(四)補充協議的處理
補充協議是指對合同的補充、變更、解除等而訂立的協議,與合同共用一個編號,根據補充協議的簽訂順序在流水號后用括號以阿拉伯數字標識。
第二十九條法務負責履行期限較長(超過一年)合同的履行跟進,對發現履行存在一定風險的合同進行備案并及時跟進,避免造成更大損失。
第三十條合同歸檔后,應納入檔案室存放,由合同管理人管理監護。
第三十一條需查閱或借出檔案的,應當通過釘釘流程發起資質使用流程,并在合同管理人員處報備并登記。
第八章制度施行
第三十二條公司、所屬各公司全體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
第三十三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予以處罰;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依法向責任人追償:
(一)未通過合同審批流程、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四條公司員工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三十六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屬于公司商業秘密,相關人員應當保守合同秘密,任何人未經授權不得泄露、傳播、復制。
第三十八條收受他人利益,出賣公司商業秘密或從事商業間諜活動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4
為了規范今后公司經營工作過程中銷售合同簽訂的嚴肅性和可行性,提高合同簽約及履行的質量,根據公司要求,現就合同的簽訂及評審程序做如下規定:
一、合同的簽訂應遵循以下原則:
1、所有的產品銷售均需訂立合同,并通過合同評審程序,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2、合同生效后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用戶需要追加需求時,必須按規定重新進行評審。如沒有進行評審而造成的損失,由銷售、生產部門的直接當事者承擔責任和損失。
3、銷售合同洽談過程中,應明確技術、質量要求(可另簽訂協議);如沒有標注清楚技術、質量要求而造成的損失一律由直接責任者承擔。
4、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有變更需求項目,所有資料必須以書面形式下發涉及部門。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口頭形式通知部門變更要求。
二、合同評審要求:
1、所有方以上的合同必須按公司規定的合同評審管理程序執行;500方至2000方范圍內的合同評審可采取簡易程序進行評審;500方以下的合同不評審。
2、合同評審前,應準備下列文件資料:銷售合同草案、用戶特殊要求說明、用戶指定的質量承諾等,以供合同評審討論。
3、原則上所有合同應在實際履行前評審完畢。特殊情況的合同在事后立即組織按照程序補辦評審手續。
三、合同評審的組織、程序:
1、合同評審由經營副總經理牽頭組織進行會議評審,常務副總經理或主管董事長助理主持會議,市場部內勤做好評審會議記錄。
2、合同評審程序:
(1)由經營副總經理講解合同草案內容。
(2)由各相關部門、人員提出疑問。
(4)由經營副總經理解答疑問。
(5)各副總、助理均無疑問后在合同評審表上簽字。
(6)加蓋公司合同章。
(7)合同原件及合同評審表交辦公室存檔、編號。
(8)辦公室將合同復印件發放至財務部和市場部。
(9)合同評審簡易程序:500方至2000方范圍內的合同評審由市場部內勤持合同評審會議記錄、合同評審會議內容記錄表、合同草案,請參評人員逐一審閱、簽署意見,常務副總經理或主管董事長助理簽字同意后蓋章。
(10)500方以下的合同由經營副總經理征求生產副總經理、試驗室主任意見后,交辦公室蓋章。
3、在評審過程中,參評人員對條款有異議時,必須由經營副總經理負責答疑;當評審過程中,評審意見出現重大分歧時,由市場部形成書面報告,報公司總經理審批或最終裁決。
4、特殊合同、重大合同的評審,必須請總經理和公司法律顧問參加會議,參與評審,對合同予以審核、把關。
四、參與評審的部門、人員及責任:
1、常務副總經理、主管董事長助理:負責主持評審會議,并對評審結果做出決定。
2、參加評審的部門、人員:常務副總經理、主管董事長助理、經營副總經理、生產副總經理、試驗室主任、市場部內勤。
3、經營副總經理:應及時送審需簽約的合同,并負責答疑解惑;對生產所需原材料的供應時間、供應量、供應期限、原材料質量予以審核、確定。
4、生產副總經理:對產品的產量需求、產出日期及交貨能力予以審核、確定;對貨物運輸的.時間、車次、方量、路線、路況予以審核、確定。
5、試驗室:對合同技術要求、技術標準予以審核、確定;對合同的質量條款、驗收標準、售后服務以及質量保證期限予以審核、確定。
6、市場部內勤:負責合同評審會議記錄、打印、隨合同裝訂、合同原件報送辦公室。
五、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資料的保存:
1、對已簽約的每一份合同原件,即雙方均已加蓋公章的生效合同(包括技術協議、質量協議、價格協議、用戶書面承諾資料、賒欠協議、付款協議以及用戶對合同數量、交貨期、價格、特殊需求等方面要求變更的通知等,所有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的資料)其中一份原件必須由辦公室保管、存檔,其他部門均以復印件保存。
⑴銷售合同蓋章生效前,由業務員個人妥善保管;合同蓋章生效后,業務人員應將合同原件交辦公室專人保管,辦公室必須建立合同文本的臺帳,做好相應的記錄。
⑵價格協議、付款協議、賒欠協議等應將原件交財務部保管,并督促執行。
⑶因所需資料不能按規定歸檔的,相關業務員按扣罰50元/次處理。如因資料遺失致使公司受到經濟損失的,將按損失金額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2、各部門應根據各自需管理的資料,落實好具體保管人員,采取有效的措施,確保其保管資料的完整,以便能隨時提供查閱。
以上規定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本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保障事業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條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貫徹公開、平等、競爭和擇優的原則,保證職工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及轉制為企業的以外,都要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使用事業單位編制的社會團體錄用專職工作人員,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用,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第五條市人事局負責組織和管理本市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合同制工作。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組織和程序
第六條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要成立與人員聘用工作相適應的聘用工作組織,嚴格人員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組織由本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紀律檢查部門負責人和工會或者群眾代表組成,根據需要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聘用合同制的實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組織提出意見,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聘用單位的人員聘用、考核、續聘和解聘等事項由聘用工作組織提出意見,報本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任務,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崗位工資待遇。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人員編制的事業單位設置崗位、聘用人員,不得突破核定的編制數額。
第八條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聘用崗位及其職責、應聘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
(二)應聘人員申請應聘;
(三)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四)聘用工作組織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擇優確定擬聘人員;
(五)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確定受聘人員;
(六)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第九條聘用單位聘用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員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審計、紀檢和監察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關系的崗位工作。
第十條聘用單位補充工作人員,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國家秘密崗位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安置)人員的以外,都應按照崗位職責和聘用條件通過公開招聘、考試或者考核的方法擇優聘用人員。應聘實行執業資格制度崗位的,必須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聘用單位聘用人員應當優先從本單位現有人員中選聘;面向社會招聘的,同等條件下本單位應聘人員優先。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十一條聘用單位聘用人員應當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聘用單位應當如實向受聘人員說明崗位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報酬、工作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受聘人員有權了解聘用單位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向聘用單位如實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狀況、工作經歷、專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三條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2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書文本格式,由市人事局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崗位(工作)及其職責要求;
(三)崗位(工作)紀律;
(四)勞動保護和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必備條款外,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知識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第十五條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第十六條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連續工齡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
第十七條下列聘用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聘用合同;
(三)內容顯失公平的聘用合同;
(四)違反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無效,由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確認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條對聘用單位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間歇性精神病患者),經有關部門鑒定,可以緩簽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紀律審查或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可以緩簽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開始試行聘用合同制時,原固定制職工不愿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又不屬于緩簽情形的,聘用單位應為其提供不少于3個月的自行擇業期,職工在自行擇業期內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資。在自行擇業期內重新就業的職工,原聘用單位應為其辦理有關人事關系轉移手續。自行擇業期滿后仍未就業的職工,可以提出辭職或由聘用單位按照本市社會保險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開始試行聘用合同制時,未經本單位同意,下列人員不得拒絕簽訂聘用合同:
(一)國家和市、區、縣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業務骨干或者擔任本單位重大(重點)工作(工程)項目尚未完成的;
(二)從事涉及國家秘密工作或曾從事涉及國家秘密工作,在規定保密期內的;
(三)在本單位重要崗位任職或者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離職后對本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對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離職的上述人員,經批評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動離職處理。以后被其他單位聘用,工齡從重新聘用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二條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繼續履行。
第二十三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條訂立聘用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變更聘用合同的相關內容。聘用單位變更名稱的,應當變更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名稱。
第二十五條訂立聘用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聘用合同無法履行,聘用合同一方要求變更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三)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四)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七)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到新的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或受聘人員不服從另行安排工作的。
因上述情況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要為擬被解聘人員提供不少于6個月的自行擇業期,在自行擇業期內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自行擇業期滿后仍未就業的,由聘用單位依照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調轉手續。
第二十九條受聘人員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單位可以調整其崗位,或者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后調整崗位。崗位變化后,應當改變該受聘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并對其聘用合同進行相應變更。受聘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變更的,聘用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依據第二十八條規定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因工(公)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級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患職業病以及在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員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
(六)屬于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國家規定雙方約定服務期限的除外);
(二)聘用單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四)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二條除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單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條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后違反規定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原聘用單位的知識產權、技術秘密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涉及國家秘密崗位受聘人員的解聘或者工作調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及國家秘密人員管理規定。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終止與續訂
第三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聘用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受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受聘人員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聘用單位依法注銷的。
第三十五條聘用單位應當在聘用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手續。
第三十六條聘用單位依據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終止聘用合同,應當向終止聘用合同的人員出具終止聘用合同的書面證明,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解除、終止聘用合同后,應按照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人員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調轉手續。
第三十八條聘用合同期限屆滿,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條受聘人員在續訂聘用合同時,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如果本人提出續訂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續訂。
第四十條受聘人員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達到傷殘等級,要求續訂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續訂。
第四十一條受聘人員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聘用合同期限屆滿時,聘用單位應當將聘用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第四十二條聘用合同期限屆滿,聘用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手續,與受聘人員仍存在事實聘用關系的,應當與受聘人員續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雙方就聘用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續訂的聘用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七章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三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違反聘用合同規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條件,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由于聘用單位原因訂立無效或部分無效聘用合同的。
違約金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約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約定,但造成可計算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后解除聘用合同,對培訓費用的補償應當在聘用合同中約定。
試用期間,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由單位出資培訓的受聘人員應承擔培訓違約金;聘用單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員不承擔培訓違約金。
第四十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發給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一)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由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因聘用單位未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
經濟補償以被解聘人員在該聘用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月平均工資高于全市事業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聘用單位分立、合并、撤銷的,應當妥善安置人員;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到相應單位就業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八章聘后管理
第四十六條聘用單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強對受聘人員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考核工作實績與考核工作態度相統一的方法。考核內容應當與崗位的實際需要相符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聘用工作組織在群眾評議意見和受聘人員領導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報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決定。
第四十七條聘用單位應將對受聘人員的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調整崗位、職務升降、工資待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對公開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辭聘、未聘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當事人可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和處理或者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爭議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九章組織監督
第四十九條市和區、縣人事局是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管理部門,分別對全市和各區、縣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合同制工作負有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有權對違反國家有關人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予以糾正,并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按管理權限處理。各級人事部門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有關職能部門的作用。
第五十條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檢查本系統事業單位實施本辦法,并結合本系統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事局備案。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問題由市人事局協調解決。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合同管理,減少合同糾紛,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資源管理咨詢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合同審核制度。
第二條公司的各部門及下屬分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無權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人及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簽訂合同,如涉及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資源管理咨詢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后簽約。
第九條合同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第十條合同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第十一條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 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 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管理制度《合同審核制度》。
3. 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二條 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章 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 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五條 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十七條 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 申報。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報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會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 審核。對送審的合同,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7
工作職責:
1、負責公司人力資源、行政事務、企業文化、團隊建設、管理體系等管理工作,保證公司內部管理工作順利進行;
2、根據公司發展目標,制定部門工作計劃,定期總結;
3、推行并完善公司的績效考核工作,統計核算員工工資,準時購買員工社保,及時發放員工福利;
4、合理制定公司招聘計劃,管理人才招聘渠道,做好人員招聘及人才儲備工作;
5、隨著公司發展,不斷編制、更新、修正管理制度,并督促制度的落實執行;
6、定期組織公司培訓及員工活動,及時了解員工思想動態,提供員工的.歸屬感和凝聚力,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
7、負責行政人事檔案合同管理工作及領導安排的其他事務。
職位要求:
1、人力資源、行政管理、工商管理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2、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3、熟悉人力資源6大模塊,熟悉國家各項勞動人事法規政策,熟悉相關的實際操作運用;
4、具備解決突發事件的能力和較強的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熟悉辦理社會保險、招聘、培訓、績效考核與績效管理等工作;
5、具有較強的計劃、組織、執行、溝通協調能力和人際關系交往能力,對企業規范化運作具備一定的見解;
6、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踏實穩重,責任心強,有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具備較強的書面和口頭表達能力。
條 合同承辦部門對經辦的合同,經審查具備以下條件的,方可辦理簽約手續。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8
1、“合同評審單”中的評審流程已完成;
2、依據合同性質確定合同類別,正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3、對方應具有的條件:
3.1 對新客戶(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履約能力的有關證件經審查合法、真實、可靠;對已有業務關系的客戶(供應商)應審查其以往付款情況,以及近期經營狀況有無負面的重大變動;
3.2 所需的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計量合格證、建筑工程資質證、裝修資質證、物業管理資質證、廣告許可證等相關法定證件齊備;
3.3 正式規范的委托代理手續、簽字蓋章手續、審批手續;
3.4 合同簽訂人的身份、資格,合法有效。
4、合同內容具有合法性、嚴密性、可靠性。合同條款齊備、文字準確,風險控制到位。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9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權限,規范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本公司相關管理制度授權(《公司章程》、《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銷售合同是指本公司為了確定與客戶(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銷售供應關系而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章銷售合同格式的使用
第3條本公司銷售合同采用統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公司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后統一執行。
第4條公司銷售合同格式按照版本號由銷售部和公司法律顧問分別保管,供查閱和使用,已作廢版本應予以注明。
第5條公司銷售合同格式應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二)產品名稱、質量標準、單價(價格審批)。
三)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四)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六)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七)具體談判業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八)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第6條公司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應盡量采用公司經審批的統一格式;
一)若客戶要求使用客戶公司的范本,合同需先經公司法律顧問及銷售經理審核,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后才能執行。
二)若客戶不愿意簽訂銷售合同,由客戶經理填寫《免簽銷售合同申請單》,報銷售部經理審核,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審批后免除簽訂銷售合同;銷售訂單應按“銷售訂單評審流程”中“__條款”執行。
第7條銷售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銷售談判時,可根據實際需要對格式合同部分條款作出調整,但調整后的銷售合同應報經銷售部經理審核,并經總經理審批后執行。
第三章銷售合同審批與簽訂
第8條與客戶簽訂不含金額的銷售合同,客戶經理應填寫《合同簽訂申請單》,報銷售經理審核,經本制度第6條、第9條規定權限審批后,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
第9條與客戶簽訂含有金額的銷售合同,客戶經理應填寫《合同簽訂評審表》,結合“銷售訂單評審管理流程”和本制度控制要求簽訂。
第10條,銷售合同審批權限規定:
一)簽訂不含確定金額的銷售合同,即供貨協議,依據以下權限審批:
(1)上一年度年銷售額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合同,由主管銷售員制訂,銷售經理及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簽署;
(2)上一年度年銷售額100-500萬元(含100萬元)的合同,由主管銷售員制訂,銷售經理審核,主管銷售副總經理簽署;
(3)上一年度年銷售額100萬元以下的及新增客戶合同,由主管銷售員制訂,銷售經理審批簽署;
(4)與關聯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按照《關聯方交易管理規定》執行。
二)簽訂含有具體金額的銷售合同,依據以下權限審批:
(1)合同金額
第11條銷售合同訂立后,客戶經理將合同正本交銷售助理歸入該客戶的檔案盒,副本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銷售助理應將銷售合同掃描成電子檔歸入電子檔客戶資料。
第四章銷售合同變更與解除
第12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缺貨或客戶的特殊要求等原因,銷售部或客戶提出變更合同申請,由雙方共同協商變更條款,合同變更由客戶經理填寫《合同變更申請單》,按照本制度第二章和第三章合同審批權限規定報相關權限人審批。
第13條當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發生時,銷售合同自動解除,銷售部客戶經理與客戶協商是否續簽合同,不續簽合同的應出具《客戶流失報告單》說明緣由和后續管理措施,報銷售經理審核,上一年度銷售金額超過100萬元的或合同約定金額超過50萬元的客戶,《客戶流失報告單》銷售經理審核后應報總經理確認。
第14條未發生合同解除條件需要解除合同的,客戶經理填寫《銷售合同解除申請單》按訂立合同時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簽署《銷售合同解除協議》,解除協議審批前均應經過法律顧問審核;《銷售合同解除協議》中應指明解除的.合同,并明確雙方職責。
第15條銷售部客戶經理依據變更后的銷售合同或《銷售合同解除協議》辦理由于變更和解除導致的違約賠償事項,公司法律顧問負責指導及辦理約定無法履行的訴訟事項。
第16條銷售經理按月檢查客戶經理對違約賠償事項的管理情況,并將結果匯總上報給主管銷售副總經理與總經理。
第五章銷售合同存檔與保管
第17條銷售部簽訂的《銷售合同》、《免簽銷售合同申請單》和《銷售合同解除協議》,以及其他關聯的單據(包括《銷售合同變更申請單》、《銷售合同解除申請單》、《客戶流失報告單》),必須齊備并歸類存檔。
第18條客戶經理對其負責的客戶編制《銷售合同登記表》,登記客戶名稱、簽約時間、到期時間、信用賬期等重要信息;
第19條客戶經理應每月檢查登記表的到期時間,確保在合同到期一個月內提前與客戶簽署新的銷售合同;若客戶不同意簽訂新的銷售合同,客戶經理按本制度第13條執行。
第20條銷售業務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保留原件。
第21條銷售合同及相關檔案屬于公司機密文件,保管和借閱按公司《檔案管理制度》機密文件要求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22條本制度若與公司章程、合同管理規定等上級管理制度有沖突的,依照公司級規章制度要求執行。
第23條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編制和修改,經股份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發生效力,由銷售部負責解釋。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10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合同(協議)管理,規范工作流程,維護公司利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大連才華投資集團以及下屬項目公司。
三、職責
集團公司以及下屬項目公司負責簽訂、履行合同(協議)的人員(包括經辦、審批、資料管理等)貫徹執行本管理辦法。
四、方法與過程控制
包括合同訂立原則、訂立前審查、合同審批程序及其他規定。
五、一般規定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設計、監理、施工、采購、營銷、技術服務等合同(協議)。
六、合同訂立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性原則:必須全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使得公司的權益能夠依法受到保護。
2、合同書原則:必須正式簽署合同書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3、事前簽訂原則:合同應在經濟事項發生前簽署,禁止未簽署合同即先行實施。
4、利益明晰原則:合同應清楚的界定、描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以杜絕模糊、歧義、推諉、扯皮現象;合同中尤其應有明確的、可以界定清楚的合同價款、結算辦法及付款方式;如果合同價款可能調整,則應明確調整依據、調整方式(如何計價、總價如何最后確定等),并就設計變更與現場簽證的有效性、可控性做出明確規定。
七、訂約前審查
合同經辦部門必須仔細了解合同對方簽約人的身份、權限,了解對方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及其資信情況,同時應審查對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簽約人的授權書原件,必須將對方的三證副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資質證書及授權書復印件作為合同審批單的附件。
八、合同(協議)審批流程:
(1)經辦部門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擬定初步合同(協議),啟動合同審批程序,并對相關技術要求、成本預算、具體方案進行說明,將對方資質文件、圖紙及其他必要文件附在《合同審批單》后。設計工程量計算的合同必須在圖紙設計完成時向成本合約部、審計部提供圖紙(或電子版)各一套,留給做項目預算時間。
(2)項目公司按照工程部、預算部、財務部、總工辦的順序簽署意見,同時要求相關部門應在相關附件上簽字確認;
(3)項目公司主管副總綜合各部門意見進行簽批,最后由總經理審批復核。
(4)項目公司簽署完畢的合同審批單由行政部統一流轉至集團公司行政部。
(5)集團公司行政部將《合同審批單》首先交付成本合約部進行審核,然后按照法務部、審計部、財務部的順序進行審核,各部門審核后簽署相應意見。
(6)公司法律部審核合同(協議)具體條款存在的法律風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內容等,重大經濟合同必須經由公司法律顧問簽署意見。
(7)集團各部門審批完畢后將《合同審批單》及附件轉給董事長秘書,由董事長秘書交董事長簽批。
(8)經批準通過的合同(協議),集團行政部轉給項目公司后存檔,經辦部門按照簽批意見調整合同內容執行,確定最終合同內容。
九、合同審查注意事項
1、對于標的額較大的涉外合同、貨物交付或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后才能付清款項的合同。
2、銷售、加工承攬、工程承攬合同中質保期的約定應不少于兩年,質保金的約定原則不低于合同總標的額的5%。
4、工程承攬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約定一般應為按工程進度付款,且付款時間和付款數量的約定必須明確。
5、現場簽證、設計變更等所引起的合同價款變化,原則上在合同結算前不予調整,所發生的費用待合同結算時一并審核調整和支付。
6、原則上不給與工程預付款,工程預付款如需按合同約定支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高于當年完成工作量的30%且已進場并開始施工。
7、工程預付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8、工程進度款支付與結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8.1工程進度款支付條款應約定的條件:
①當期發生的`我方支付的水電費、代付費用、應分攤的費用、各類罰款等在支付進度款中扣除;
②按月工程進度或按明確的完工百分比約定付進度款;
③完工的工程質量要滿足合同要求;
④完工產值經成本(預算)部門核定并確認(要充分考慮我方審計預算及報批集團確認的合理時間)總價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進度款;
⑤完成我方要求的各級審簽流程;
⑥持發票領款。
8.2辦理結算款時,要開具全額發票(含質保金在內),并有物業部門簽署的工程滿足使用、質量合格、有維修保證的意見書。
9、項目進度款原則上按70%以下支付,完工后原則上支付至80%以內;
10、購買設備和原材料的,如需提前支付預付款需提供等額的銀行保函或項目所在地擔保公司保函
11、質保金支付應約定:合同質保期執行完畢,相關部門對工程或設備使用情況、對方單位在質保期內服務情況以及是否存在應由對方單位承擔的質量隱患等情況做出綜合評價,且需物業公司同意,簽署支付意見后,方能領取質保金。
12、原則上未經招標的項目完工后,合同應約定其價款支付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65%,購買設備、材料的,物資交付到現場后,其價款支付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85%,其余款項待安裝、驗收合格后,留足質保金后支付。
13、在計劃確定需要簽訂合同(或協議),小型合同(或協議)15日前向審計部提供圖紙及技術標,大型合同(或協議)30日前向審計部提供圖紙及技術標。
14、項目公司工程部、預算部必須向集團成本合約部提供已經詢價(或指定使用材料)的供應商姓名及電話號碼。
15、在上報的審批表后面應附(不同事件處理需要項目公司確認意見的除外)工程部專業工程師、經理,造價部專業造價師、經理的意見及確認簽字;
16、工程進度款(結算款)支付(達到財務規定的集團審批額)審批表后面應附有相關人員簽字的工程進度確認表、預算部專業造價師、經理的審核確認簽字(詳見預算管理制度)
17、在所有上報審批表中,如果是需要集團相關部門確定材料價格意見,項目公司的工程部、造價部相關工程師、經理必須簽署意見后簽字確認。
13、為了有利于可能由于合同履行而引起的法律訴訟,應在合同條款中作如下規定:
13.1我方為需方時必須約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3.2在合同簽訂時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約定“依法律規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13.3審查時如對對方當事人履行能力及資信情況存在疑義時,應要求其提供相應擔保并要求在合同中注明。
十、合同交底
在合同簽訂之后一個工作日內,要求經辦部門就主體合同填寫《合同(協議)摘要表》,發至各相關部門,并向有關人員進行合同講解交底,說明履行期限、標的質量、項目范圍、付款方式等,以便各崗位人員協調、配合、執行。
十一、合同變更的管理
合同訂立后,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合同內容的,或者承包單位提出變更要求的,經辦人員應及時向主管副總經理請示報告,主管副總經理同意變更的,經辦人員在與對方協商一致后起草變更后的條款,再按照合同審批的有關程序辦理,嚴禁擅自變更合同。
十二、其他規定
1、集團及下屬項目公司務必嚴格執行本制度,如在執行過程中,與實際情況確有不適合之處,執行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作修改之請示,報經集團核實后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由擬文部門修改。
2、為提高合同簽訂的時效性,各經辦部門在簽訂合同及審批之前,要提前做好相關的工作計劃(小型工程合同在簽訂合同及審批之前15天內做好計劃,大型工程合同在簽訂合同及審批之前30天內做好計劃)。
3、為提高合同簽訂審批過程的時效性,合同經辦人應主動協調好各相關部門及有關領導(小型工程合同審批不得超過3天,大型工程合同審批不得超過5天,因相關主管領導或總經理出差等原因造成審批時間延后的,經辦人員應盡量做好提前量)。
4、本管理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11
一、合同效力制度的概念
合同效力,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相關法律法規關于“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規定統稱為合同效力制度。
二、合同效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嗎
1、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12
一、基本原則
1、為了加強合同管理,切實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2、嚴格執行公司合同簽訂程序和工作要求。
3、嚴格履行合同條款,維護企業形象。如發生爭議,要積極尋求解決辦法,做到不卑不亢、堅持原則、有理有節。確實得不到解決,要及時向公司匯報。
二、工程施工合同
1、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中標后工程施工合同由公司總經理、工程部正負經理、項目負責人負責與建設方洽談,并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合同的主要條款商定后,由公司項目負責人負責起草文本,交由公司總理、工程部經理審核,保證合同的公平公證性。
3、施工合同在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交公司工程部一份進行備案。
三、內部合同的簽訂
1、在總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公司工程部經理、經營部經理與項目負責人進行洽談:公司管理費總額、如何交納;公司管理人員的'配合、公司的配合;工程施工質量要求、施工安全要求、進度要求。
2、所有事項都洽談完成后,項目負責人與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內部協議,本協議一式叁份,公司兩份存檔。
3、工程部副經理監管項目負責人與各勞務公司(或分包隊)簽訂的勞務合同,對于勞務合同中不合理條款可建議修改,確保維護雙方的正當權益。
4、由公司與項目簽訂的材料擔保及供應合同,應根據工程進度嚴格履行,及時提供材料供應情況(由公司派駐工程管理人員負責匯報),協同財務部門及時結賬。
四、所有工程合同、協議必須及時存檔備案統一編號專人保管;并做好保密工作。
對于工程中查閱合同及協議內容時必須經工程部副經理同意,查詢完畢后及時歸檔;原則上不得帶出公司。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13
目前在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如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用人單位拒簽或勞動者不愿簽的現象突出;用人單位隨意變更、解除合同現象時有發生;對勞動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到位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造成勞動關系不和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也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要改變目前這種狀態、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必須不斷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管理、強化對勞動合同監督檢查的力度、充分發揮工會在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作用,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一、參與勞動合同的源頭工作,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參與起草、制定、修改勞動合同文本;參與制定、修改涉及勞動者利益的企業規章制度,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土政策”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分配事項進行協商,使其趨于合理、合法,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發揮集體合同對勞動合同的規制作用,進一步加強集體合同的剛性。工會要將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機地聯系起來,注意運用集體合同規制勞動合同,將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內容通過集體協商寫入集體合同,規范勞動合同,全面維護勞動者合法權利。
二、抓住簽訂勞動合同的環節,發揮穩定勞動關系的作用
目前,從業者的勞動合同知識有限,簽訂勞動合同意識不強,尤其是大量進城的農民工,迫切需要得到工會組織的幫助和指導。
工會要通過各種媒體和宣傳手段,向廣大勞動者宣傳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的意義,引導從業者簽訂勞動合同,使其關注自我權益的維護。通過知識競賽、咨詢服務、解答疑惑等方式,使廣大勞動者掌握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提高對勞動合同的認知度,增強簽訂合同意識、增強自我維護的'意識和能力。
那么基層工會如何幫助指導職工簽訂簽好勞動合同呢?首先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改變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一方說了算的局面。其次要提醒勞動者采用書面形式,使其合法權利得以保障。其三要熟悉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要具備法定的必備內容。其四注意勞動合同的字句要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基層工會要在把握訂立的原則、注意形式、熟悉內容、掌握國家有關勞動標準的具體規定的基礎上,幫助指導勞動者認真、仔細地審閱勞動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對與勞動法律、法規相悖的內容,尤其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土政策”,更不能含糊,應及時向用人單位行政提出更正意見,然后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再簽訂。
三、督促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為了企業的發展活力,勞動者權利的實現,工會必須從勞動合同的履行入手,切實履行維護職責。
工會要協助用人單位做好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針對用工主體、就業方式的變化,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登記備查管理制度;對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解除、終止實行全程監督;掌握勞動合同簽訂和執行的動態:抓好協調勞動關系的五個環節,建立勞動合同管理的五本臺賬,既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變更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終止勞動合同紀錄和續訂勞動合同書。
要加強和用人單位行政方的聯系和溝通,督促其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執行中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工會主動和行政取得聯系,進行溝通,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措施。
參與制定和修改用人單位的人事制度,對涉及用工、職工培訓、晉升等事項,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干預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特別是對需要保護的特殊勞動者工作崗位的變更和解除、企業改制發生的大規模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解除的理由、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等要依法規范。
要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企業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組織和制度,作好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和各項制度的有機銜接,監督勞動合同雙方尤其是用人單位認真履行勞動合同。
作好勞動關系的協調和勞動合同矛盾的調解工作,發揮好基層工會調解勞動爭議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相關文章: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范文06-07
技術合同認定10-08
技術合同認定辦事指南10-08
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10-08
技術合同編號的規則10-08
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申請方法09-30
上海市技術合同認定的解讀10-08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10-08
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申請認定委托評估合同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