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醫療機構醫用設備、物資采購管理暫行規定
導語:醫用設備及物資的采購,需要嚴格選擇,保證其質量。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安徽省醫療機構醫用設備、物資采購管理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管理工作,規范醫療機構醫用設備、物資采購行為,保障醫用設備、物資質量,降低采購價格,減輕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集中采購管理的通知》(衛規財發〔2007〕20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醫用設備、物資的采購必須嚴格遵循國家有關規定,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杜絕商業賄賂,防止采購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保證醫療器械的質量要求。
第三條 凡是使用財政性資金依法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醫用設備、物資的,必須納入政府集中采購。醫療機構使用自行籌措的各種資金進行采購,凡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醫用設備、物資的,應委托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采購事宜。
第四條 大型醫用設備管理品目中的甲類大型醫用設備,以及心臟起搏器、心臟介入類等高值醫用耗材應納入由衛生部統一組織的集中采購范圍。大型醫用設備管理品目中的乙類大型醫用設備,以及除心臟起搏器、心臟介入類等以外的高值醫用耗材,應逐步納入省級集中采購范圍。
第二章 采購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成立醫用設備、物資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醫用設備、物資采購的組織領導工作。
第六條 醫療機構醫用設備、物資的采購,應當按照編制采購預算、下達采購計劃、組織實施采購、進行質量驗收、集中支付資金的程序組織實施。
第七條 醫療機構醫用設備、物資的采購包括公開招標采購、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應作為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八條 醫療機構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醫用設備、物資采購程序和管理辦法,確保程序公正、環節透明。嚴格實行招標采購信息提前公告、評標辦法公布和招標結果公示。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制定和完善醫用設備、物資采購驗收、支付制度。醫用設備、物資采購后,醫療機構要嚴格按合同督促供應商做好安裝、培訓和售后服務等有關工作,并及時對中標貨物進行驗收,確保采購的物資質量可靠并及時發揮作用。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制定和完善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辦法和供應商誠信評價評估制度。及時處置供應商投訴,按法定規定期限答復供應商質疑。對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的響應程度、履約情況、售后服務情況、遵紀守法情況等進行年度評價評估;對供應商的不良記錄及時登記,并依法予以處置。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制定和完善醫用設備、物資采購回避制度。在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十三條 采購的醫用設備、物資應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做好固定資產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標采購檔案,妥善保管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醫用設備、物資的采購必須接受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制定和完善醫用設備、物資采購監管程序和責任追究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制定和完善醫用設備、物資采購保密制度。在采購過程中,相關人員不得向有關單位及個人透露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保密的采購信息,嚴禁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賄賂。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上報本單位采購情況,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根據本規定要求制定和完善有關制度。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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