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寧波市市徽市旗管理規定
導語:市徽、市旗是一座城市的象征,具有著深刻的意義。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最新寧波市市徽市旗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徽、市旗的尊嚴,增強市民熱愛寧波、建設家鄉的觀念,規范市徽、市旗制作和使用行為,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制作和使用市徽、市旗,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徽、市旗是寧波的象征和標志。
每個市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市徽、市旗。
第四條 寧波市民政局負責市徽、市旗制作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徽、市旗圖案的著作權屬于市人民政府。
任何公民和組織侵犯市徽、市旗圖案著作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部隊以及本市駐市外、境外機構的會場、禮堂、會議室、會客室、辦公室等場所的適當位置可以懸掛或使用市徽。
市民可以佩戴按市徽圖案制作的徽章。
本市單位和個人可以將印有市徽圖案的物品作為禮品贈送。
第七條 下列文書、物品可以印有市徽圖案:
(一)本市各級國家機關發布的公告、通告等文書以及頒發的榮譽證書、證件和獎品等;
(二)本市各級機關、團體使用的請柬、信箋及其工作人員使用的名片等;
(三)代表市或以市名義參加的國內大型活動團隊的著裝;
(四)經市徽、市旗管理部門審定可以印有市徽圖案的其他文書、物品。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部隊以及本市駐市外、境外機構的合適場所可以升掛和使用市旗。
代表市或以市名義參加國內大型活動的團隊可持市旗。
本市單位、旅行社組團外出活動、旅游時,可持市旗。
市徽、市旗管理部門認為合適的其他場合可以使用市旗。
第九條 市徽、市旗統一由市徽、市旗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制作。
制作市徽、市旗的規格和樣式以及印制有市徽、市旗圖案的文書、物品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未經市徽、市旗管理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制作、發行市徽、市旗。
第十條 市徽、市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于:
(一)商標、廣告;
(二)私人慶吊活動;
(三)市徽、市旗管理部門規定不得使用市徽、市旗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第十一條 市徽不得與國徽并列懸掛。
市旗與國旗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于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第十二條 不得懸掛破損、污損或者不合規格的市徽;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市旗。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徽、市旗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制作、發行,其中屬非經營活動的,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徽、市旗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市徽、市旗的,任何市民都有權利阻止其違法行為,并由市徽、市旗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問題,由寧波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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