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調查報告
在當下社會,報告的適用范圍越來越廣泛,報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應該是準確無誤的。其實寫報告并沒有想象中那么難,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工傷調查報告,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工傷調查報告1
調查目的:了解企業工傷認定的現狀,對工傷激增的原因及工傷結案的情況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調查對象:運城市xxxx公司職工
調查方式:本報告采用職工走訪、收集材料等方式進行調查
調查過程:xx月xx日我在運城市xxx公司,通過與人力資源部、安全環境部以及車間現場與職工口頭交流,調查發現工傷事故頻發,工傷認定案件爭議較大。
調查地點:運城市xxxx公司
調查結論: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的快速增長意味著工傷事故在大量產生,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和工傷賠償僅僅是事后的權利救濟,其審理的公正與高效固然重要,但都不如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更有積極的社會意義。
前言:我于5月10日至7月10日在運城市xxxx公司就職工工傷認定案件問題做出調查,筆者發現,如何進一步保障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者的待遇水平,已成為當前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令人深思。本文將重點分析其中幾個較為普遍發生的法律問題,希望對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有所借鑒和啟迪。
我國的工傷認定制度建立于20世紀50年代中期,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是建國后第一部專門性的涉及工傷認定方面的法律。從建國后到改革開放之初,由于當時經濟結構單一,政企不分,企業承擔了大量的社會職能,因此是否構成工傷是由企業進行認定的,并主要由企業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形成國家調劑與企業責任相結合的模式。工傷保險制度的改革從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的范圍,隨著20xx年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出臺,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 20xx年至20xx年,我區法院受理該公司工傷認定行政案件8、15和29件,案件數量增長幅度較大,遠遠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長的速度。
(一)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數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該公司共有職工五百余人,龐大的勞動者群體,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大量的勞動爭議,從而引發越來越多的行政訴訟案件。
2、企業在追求最大利潤的同時有時忽視對勞動者的安全保護,使得工傷事故頻頻發生,導致工傷賠償案件的數量激增。而工傷賠償糾紛的完結離不開對工傷的認定,由于有關工傷認定條件的法律規定比較抽象,而傷亡事故發生的情形卻千變萬化,造成勞動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標準不易把握,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爭議較大。另外,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利益相對,不論勞動行政部門作出何種工傷認定結論,總有一方當事人會提起訴訟。
3、某些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從企業的角度看,不少企業只圖抓生產效率,不重視企業的生產安全,既忽視對職工的安全生產知識培訓,也缺少安全生產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設。
4、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逐漸增強。隨著我國法制環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傳活動的深入開展,勞動保障部門和法院救濟勞動者實際案例增多,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在發生事故以后,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二)工傷認定案件的結案情況20xx年至20xx年該公司的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敗訴率約占全部案件的10%左右,工傷認定行政機關敗訴的原因主要有:
1、認定結論的事實證據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機關未能充分核實相關證據,未能嚴格把握“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一原則,在缺乏充分事實證據的情況下就做出事實認定結論,導致被法院判決敗訴。
2、認定程序違法。少數工傷認定行政機關執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夠規范,包括沒有履行好相應的告知義務,沒有進行必要的證據審核,超過法定期限作出認定等情形。
3、判斷標準與法院不一致。工傷情形復雜多樣,認定結論標準不一。雖然《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用列舉方式規定了可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若干種情形,但從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情況來看,工傷情形遠遠不止這幾種。有的是法律規定所沒有涵蓋的,有的是法律原則規定下尚未具體明確的。由于現實生活中工傷情形的復雜多變、千差萬別,再加上現有法律規定的不完善、不具體,使得在工傷認定和案件審理過程中,職工、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以及法院雖然對傷亡事故的客觀過程并無異議,但對該傷亡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認識不一。
4、從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若干問題,工傷認定的模糊地帶較多,認定標準難以統一。不同的勞動行政部門對相類似的傷亡情況可能會作出截然不同的認定結論,不同的法院對相類似的認定結論也可能會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結果。比如職工未經單位安排或受人邀請,擅自操作他人負責的機器而受傷,有的行政機關和法院認為只要職工從事的工作無損于用人單位,就可認定為工傷,而有的行政機關和法院卻認為職工從事的不是本職工作,不應作工傷認定。又如職工在上班期間中擅自外出干事造成的傷害,應不應該認定為工傷,法律規定與現實生活的差距,加大了案件承辦人對法律理解適用的自由空間,也造成了當前工傷認定及案件審理的難題。
5、在可作為裁判依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條文規定方面,涉及工傷界定的主觀因素過多,彈性太大,缺乏確定性標準,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哪些是“有關”、哪些是“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有著較廣的含義。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情況復雜多樣,而法律規定的認定工傷的條件又單
一、抽象,比如對什么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法律并未明確規定,這就給具體案件的承辦人主觀上理解和適用法律留下了較大空間。當行政機關與法院對案件的事實認定與法律理解不一致時,就會造成行政機關敗訴率居高。
(三)相關意見與建議對于工傷事故,固然需要進一步完善行政救濟和民事救濟等事后救濟措施,但預防問題更為重要。如何加大工傷預防的力度,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轉變工傷保險立法的指導思想,將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消極、被動經濟補償的指導思想,轉變為積極主動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這樣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勞動者權益,也可以降低社會成本,減少工傷保險支出,減輕企業的負擔。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一方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常態化的督促用人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把其落到實處,同時還要加強勞動監察和加大工傷保險金的收繳力度,確保用人單位按時、足額地為職工交納工傷保險金,使工傷保險救濟能切實兌現。另一方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準確、合法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落實工傷保險待遇,避免不必要的訴訟案件發生。
3、加大對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的力度,對企業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促使企業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采取強有力的安全防范措施,改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要求企業建立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將督促落到實處,對于出現工傷事故較多的企業,直接追究其負責人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同時在制度上對安全生產條件達標的企業給予一定的激勵。
4、加強對職工的技術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的意識,加強職工的安全學習,確保持證上崗,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傷事故的發生率。
5、切實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利。我在調研中發現,相當部分的工傷事故是由于勞動者疲勞操作造成的,因此,確保八小時工作制的落實,嚴格限制超時加班,保證勞動者合理的休息權。
工傷調查報告2
一、企業名稱:
沐川縣津玉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地址:沐川縣鳳村鄉
二、企業類別:
煤炭工業 企業性質:民營
三、直屬監管部門:
沐川縣安監局
四、事故發生時間: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晚上20:00分
五、事故發生地點:
123b6掘進磧頭
六、受傷情況:
傷一人
七、事故經過
20xx年3月15日下午17:30,由代班組長巫*兄在更衣室組織**掘進工作面組員周*森、宋*君、王*軍、張*其、魏*宣、向*全、楊*軍7人召開了班前會。會上強調了安全注意事項及防范措施,明確了分工,由放炮員周*森、押運員王*軍負責到庫房領取炸材:其余5人到磧頭作業,18:00分大家分別在調度室報道入井,19:10時到達**磧頭作業,首先由代班組長巫*兄檢查磧頭安全,然后布置沉底板炮眼,19:40炮眼打完瓦斯檢查員李*榮檢查瓦斯,巫*兵派人設好警戒,放炮員周*森開始裝藥、聯線、放炮,于19:50放炮作業完畢,代班組長巫良兄進入磧頭清理危巖,其余人員在后面負責監護頂板,在清理危巖過程中磧頭東邊上幫垮落一塊長0.8m、寬0.3m、厚度0.2m的塊砂砸傷楊正軍的腰椎。事故發生后,班組人員立即匯報調度室,并扶送傷員出井,安監科立即下井堪查現場,公司立即落實車輛將其送往峨眉山市中醫院治療。
八、事故發生原因
1、楊正軍安全意識差,班組長在處理安全過程中自己躲避位置不當,未認真履行監護頂板職責,導致頂板片幫傷人事故。
2、代班組長巫良兄未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清理危巖不徹底,不認真、不仔細。
3、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不嚴格,巷道成形差,幫上留下傘檐,幫錨桿,錨網未及時跟緊磧頭。
九、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
1、組長萬仕華負這次事故現場管理責任,按掘進班長目標責任書考核扣安全低押金。
2、傷者楊正軍安全意識差,自己躲避位置不當,導致自己受傷按照相關規定罰款300元。
3、掘進副礦長曹幫森負管理責任,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4、掘進隊長王潤全、魏世貴、徐金華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5、安監科長王芝云、通風技術員吳遠森2人,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6、安全礦長徐施銀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7、班組對這起事故負連帶責任,按照掘進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500元,并支付傷者一個月傷假工資。
8、瓦檢員李成榮現場監督不力,按照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100元。
十、事故防范措施
1、加強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員工自我保護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2、加強頂板管理,嚴格使用前探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及時清理危巖,活矸。
3、加強掘進工作面現場管理和工程質量管理,巷道成形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嚴禁留下傘檐。
4、班組長加強施工地點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問題必須及時先處理,確保安全生產。
5、錨桿,錨網必須緊跟磧頭,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煤礦安監科
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工傷調查報告3
近年來,集團公司領導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緊緊圍繞發展、效益、民生,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今年1—9月份,11個生產礦井9個單位井下杜絕了破皮傷;除XX公司、XX公司外,其余地面單位杜絕了崗位工傷。為接受個別單位工傷事故教訓,確保年底安全生產,現就1—9月份各類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如下。
工傷事故基本情況
XX年1—9月份,發生工傷24起36名工傷,其中井下崗位工傷4起,6人輕傷、4人重傷;地面崗位工傷5起,3人輕傷、2人重傷;病亡3人,井下崗點2人、地面單位1人;交通事故11起,15人工傷、2人死亡;煤肺病1人。涉及11個二級單位,20個工種。
月份崗位工傷、交通事故統計圖
由上圖看出,交通事故一季度比較集中。根據實際,集團公司采取果斷措施,及時制定下發了加強職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見和相關傳真,把職工交通事故納入安全質量系統考評內容,交通工傷事故得到有效控制,8、9月份職工杜絕了交通工傷事故發生。
井下崗位工傷主要是2月1日XX公司在XX公司檢修期間,發生提升運輸事故造成7受傷,三月份礦發生2起提升運輸事故造成2人重傷,9月15日XX公司綜采面發生1名輕傷外,其它月份井下崗點均杜絕了破皮傷。
單位交通事故工傷人數統計圖
從(下圖)各單位交通事故工傷統計圖看出,職工交通事故主要發生在西部礦井,XX公司、XX公司較突出。原因是職工居住地點距礦較遠,開車、騎摩托車等交通工具上下班,易發生交通事故,要加強職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
單位崗位工傷人數統計圖
如圖看出1—9月份15名崗位工傷集中在礦。看出地面安全生產和井下安全生產同等重要,非煤公司要加大地面生產單位安全檢查力度,安監局組織人員定期對安全檢查情況抽查并考核。
崗位工傷事故原因分析
如上圖,1—9月份發生的崗位工傷事故主要原因是跟班管理人員現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流程管控不嚴不細;職工自主保安意識差,流程管控,標準流程操作有待加強。
教訓及措施
認真接受事故教訓。提高思想境界,提升自主保安意識;廣泛開展事故案例教育,收集整理1—9月份工傷事故案例,進行認真分析,并編印成冊,下發到每一名職工手中。從事故中吸取教訓,舉一反三的做好各項安全質量工作。
工傷調查報告4
一、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
二、用人單位性質:_________________
三、用人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四、發生事故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時________分
五、發生事故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六、事故性質:_________________
七、傷(亡)人員情況
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___
職業______
工種______
工作崗位______
傷害部位______
傷害種類______
傷害程度______
受過何種安全教育______
八、事故經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時________分工作時間內,在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車間__________地點__________工作時發生__________事故(要詳細敘述發生事故的過程),致使申請人__________部位受傷。申請人受傷后,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時________分(與初診病歷時間相同),到__________醫院治療,診斷為:_________________(與醫院診斷證明書完全一樣)。
九、事故分析:_________________
十、整改措施: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調查人員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傷調查報告5
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這是工傷事故責任的基本處理方式。但由于工傷事故發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系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并無明確規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為,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為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國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態度
(一)我國立法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復到并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并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中可以推導出處理工傷賠償關系兼有民事賠償關系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復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并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于20xx年我國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布的《安全 生產法》第48條也規定:因生產安全 受到損失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后出臺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延續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征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以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該征求意見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從中我們也能夠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性,以及為解決這一立法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將采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處理工傷事故。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認識上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系問題上。鑒于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系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業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么 。而對于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于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項目抵扣的辦法進行協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于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的理論分析
(一)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于由社會分擔的保障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目的,并不僅僅是為了對工傷事故這一現象給出處理方案,更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種處理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為勞動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護的追求,一直是該制度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實行工傷保險,正是由雇主承擔勞動關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的必然結果。現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雇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為社會發展選擇的結果,對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首先應當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得賠償結果與具體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之間不再有關聯,從而能夠為所有受害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工傷待遇。同時,由社會分擔了原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風險的責任,有助于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保證基本的社會公正。而工傷表現賠償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具有一種較為直接的效應,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過難關。舍棄工傷保險賠償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則是一種制度浪費,更是一種低效率的救濟選擇。
然而,首先由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在于強調在對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受害勞動者不享有對賠償責任順序上的選擇權。這一點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屬性所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類似“公法”性質的權利,不存在可處分性,不能以協商等方式放棄或讓與。
強調責任分擔的順序,意味著不排斥其他 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為損失填補,更具有生存權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補償功能是次要的,其補償標準的整齊劃一決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賠償。可以說,保險“賠償”掩蓋了受害勞動者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則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于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傷事故產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存在的可能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后果存在過錯。當然對于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獨自承擔,這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為安全設備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勞動者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工傷調查報告6
一、工傷行政糾紛的主要特征
1、農民工是工傷傷害的主要群體。農民工是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由于他們的知識水平相對較低,大多數只能從事建筑、制造等體力勞動,這是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頻發的行業。此外,由于他們的法律意識相對較弱,與企業相比處于弱勢地位,很少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企業很容易推卸責任,引發糾紛。
2 、“三份工作一份勞動。工作原因是工傷認定的重點。“三份工作。指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符合“三份工作。要求是判斷員工所受傷害是否屬于工傷的重要標準。在工傷認定中,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相對固定,容易判斷。工作原因問題已經成為雙方和工傷認定機關爭議的焦點。證人證言是現場調查之外判斷是否是工作所致的重要證據。而工傷認定中的證人多為企業職工,與企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很多人拒絕作證甚至做偽證。即使有證人在工傷認定機關調查期間出具了相關證明,但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往往會在法庭上推翻之前的證明,造成工傷認定困難。
3、用人單位是提起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一方,但撤訴率高。對于不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的企業,勞動部門一旦確定工傷成立,將支付大量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企業往往通過提起訴訟惡意拖延支付時間,為日后在與受害者的調解中占據主導地位創造條件。大多數情況下,工傷認定行政訴訟判決結案,企業將不得不支付各種費用,第三人通常要經過一審、二審等各種程序才能獲得費用,從而延長了接受賠償的時間。因此,在工傷認定案件中,原告企業和第三人受害人雙方都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雙方互讓達成調解協議,撤訴率略高。
二、因工傷引發行政糾紛的現實原因
(a)商業原因
1、企業違法成本低,缺乏責任心,忽視工人的人身安全。我國的工傷保險是強制保險,由用人單位代替勞動者本人負責繳納工傷保險費。對于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單位,處罰辦法只是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不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違法成本較低、責任缺失,寧愿冒被處罰的風險,也不愿主動繳納保險費。
2、由于成本的壓力,一些中小企業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的速度較慢。近年來,中小企業以其投資少、經營靈活的優勢發展迅速,成為區域經濟增長的重要推動力。但由于其規模小,資金鏈薄弱,中小企業的資金壓力相對較大。目前工傷保險的繳費方式是在社會保險中與醫療、養老保險費用一并繳納,月繳費額為職工月工資的40%,其中30%應由企業承擔。因此,企業要為月收入3000元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必須繳納包括醫療和養老保險費用在內的總共900元的社會保險費用。
工傷調查報告7
公司領導:
為了了解事故具體情況,防止工傷事故再次發生,經對工傷事故進行調查,現將調查情況
報告如下:
一、事故具體情況
事故時間:事故地點:受傷員工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進廠時間:在相關項目前打“√”:
事故類別:口意外事故口違規操作口個人疏忽口他人造成口機械故障口其他_______傷害原因:口機械傷害口物品傷害口刑事傷害口交通事故口其他_______
傷害狀況:口劃傷口燙傷口扭傷口壓傷口骨折口斷指□截肢□永久傷殘
口死亡口其他_______
傷害部位:口肢體口頭頸口胸部口腹部口五官口肌膚口中毒口其他_______傷害程度:口輕微口輕口重口其他_______醫療費用:元
醫療部門診斷意見:提供的治療:口縫合口吃藥口其它
工傷假:天(具體時間:年月日時至年月日時止)員工的正常工作:員工在本崗位工作時間:□1-5月□5月-5年□5-20年□>20年
事故時從事的工作:列出使用的工具:
列出使用的個人防護設施:直接導致員工受傷的設備或物體:員工從事這種活動的頻率:□每天□每周□每月□每月不到一次□以前□從來沒有這種活動是否為正常工作的一部分:□是□不是
員工正在完成的.工作任務是否有標準的操作程序:□有□沒有
工人是否按照標準程序進行:□是□否如果沒有,請描述如何違反標準程序進行: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下面所列的是導致危險狀況存在的因素.請在相關項目前打“√”:
(一)直接原因
1、不安全狀態:
□員工不能勝任此工作;□員工沒有正確的個人防護用品;□機器或工具的缺陷;口其他_______
2、不安全行為:
□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員工沒有遵守工作程序;
□沒有檢查機器導致未能發現危險的存在;;□手代替工具操作;
□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削和生產用品等)存放不當;□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臺護欄、吊車吊鉤等);□不安全裝束;
□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有分散注意力行為;
□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使用;□安全裝置失效;
□機器或工具的質量導致危險狀況;□沒有正確的使用機器或工具;□管理人員沒有發現或預測潛在的危險狀況;□管理人員未能采取正確的行動來糾正已知的危險狀況;□主管沒有發現或糾正違反工作程序的行為;□沒有明確主管對安全的責任,或主管不了解其安全責任;□其它:
3、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照明光線不良□通風不良□操作工序設計或配置不安全□作業場所雜亂
□作業場所狹窄□地面滑□交通線路的配置不安全□貯存方法不安全
□環境溫度、濕度不當□其它:
(二)間接原因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勞動組織不合理;
□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其它
三、事故責任分析
四、整改措施及建議
防止再次發生的建議:
□增加培訓□修改程序□維修□調整設備□增加防護或安全裝置□廠房管理□修理設備□監督□個人防護用品□改進照明,通風等設施□其它:行動計劃詳述:不知妥否,請領導斟酌,批示為盼!
附事故結案歸檔材料。
報告人:
審核:
批準:
工傷調查報告8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
二、用人單位性質:_________________
三、用人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四、發生事故時間:_________________
五、發生事故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六、事故性質:_________________
七、傷(亡)人員情況:
八、事故經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點__________分工作時間內,在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車間__________地點__________工作時發生__________事故(要詳細敘述發生事故的過程),致使申請人__________部位受傷。申請人受傷后,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時_____分(與初診病歷時間相同),到__________醫院治療,診斷為:_________________(與醫院診斷證明書完全一樣)。
九、事故分析:_________________
十、整改措施: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調查人員簽字:_________________公章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工傷調查報告9
一、企業名稱:沐川縣津玉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地址:沐川縣鳳村鄉
二、企業類別:煤炭工業 企業性質:民營
三、直屬監管部門:沐川縣安監局
四、事故發生時間: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晚上20:00分
五、事故發生地點:123b6掘進磧頭
六、受傷情況:傷一人
七、事故經過
20xx年3月15日下午17:30,由代班組長巫良兄在更衣室組織123b6掘進工作面組員周其森、宋六君、王定軍、張開其、魏德宣、向國全、楊正軍7人召開了班前會。會上強調了安全注意事項及防范措施,明確了分工,由放炮員周其森、押運員王定軍負責到庫房領取炸材:其余5人到磧頭作業,1
8:00分大家分別在調度室報道入井,19:10時到達123b6磧頭作業,首先由代班組長巫良兄檢查磧頭安全,然后布置沉底板炮眼,19:40炮眼打完瓦斯檢查員李成榮檢查瓦斯,巫良兵派人設好警戒,放炮員周其森開始裝藥、聯線、放炮,于19:50放炮作業完畢,代班組長巫良兄進入磧頭清理危巖,其余人員在后面負責監護頂板,在清理危巖過程中磧頭東邊上幫垮落一塊長0.8m、寬0.3m、厚度0.2m的.塊砂砸傷楊正軍的腰椎。事故發生后,班組人員立即匯報調度室,并扶送傷員出井,安監科立即下井堪查現場,公司立即落實車輛將其送往峨眉山市中醫院治療。
八、事故發生原因
1、楊正軍安全意識差,班組長在處理安全過程中自己躲避位置不當,未認真履行監護頂板職責,導致頂板片幫傷人事故。
2、代班組長巫良兄未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清理危巖不徹底,不認真、不仔細。
3、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不嚴格,巷道成形差,幫上留下傘檐,幫錨桿,錨網未及時跟緊磧頭。
九、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
1、組長萬仕華負這次事故現場管理責任,按掘進班長目標責任書考核扣安全低押金。
2、傷者楊正軍安全意識差,自己躲避位置不當,導致自己受傷按照相關規定罰款300元。
3、掘進副礦長曹幫森負管理責任,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4、掘進隊長王潤全、魏世貴、徐金華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5、安監科長王芝云、通風技術員吳遠森2人,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6、安全礦長徐施銀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7、班組對這起事故負連帶責任,按照掘進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500元,并支付傷者一個月傷假工資。
8、瓦檢員李成榮現場監督不力,按照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100元。
十、事故防范措施
1、加強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員工自我保護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2、加強頂板管理,嚴格使用前探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及時清理危巖,活矸。
3、加強掘進工作面現場管理和工程質量管理,巷道成形必須符合作業規
程規定。嚴禁留下傘檐。
4、班組長加強施工地點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問題必須及時先處理,確保安全生產。
5、錨桿,錨網必須緊跟磧頭,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20xx.x.x
工傷調查報告10
一、工傷事故報告
1、工傷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盡可能保護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二、工傷事故調查和分析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最大努力積極協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須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范措施的建議。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三、工傷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干部職工公開宣布。并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必須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工傷調查報告11
在由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況下,若完全以保險責任的承擔來覆蓋侵權責任的補償,因不存在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礎而不具有可行性。而當同樣的過錯發生在用人單位身上導致工傷事故的,則可以免除其侵權責任,似有對同一事由因主體差別而有不公平對待的嫌疑。對于事實層面上存在著的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如何在法律上進行處理,既取決于我們對勞動法與民法關系的認識和定位,也與工傷保險的范圍和保障程度有著密切的聯系。
(三)賦予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首先,我國勞動法和民法屬于兩個并行而獨立的領域的特點,決定了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可以共存。雖然在理論上對于勞動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問題還存在爭議,但從勞動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發展,在這一意義上,勞動法的存在是一種獨立的事實。我國的民事立法中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明確的規范,而《勞動法》第1條就明確規定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盡管民法與勞動法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一直在持續,但是控制和減少職業傷害和救濟遭受職業傷害的勞動者,卻是勞動法和民法所共同擔負的責任,只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二者不同的責任制度構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關系。
雖然在民法體系內部,由于現實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實符合多個法律構成要件會產生多個請求權競合問題,存在多種處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賠償要求與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樣,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對同一現象的調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問題,否則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價值。
其次,國外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系的處理模式,僅有參考價值,并不足以構成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應當承認,在現有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系的處理模式中,確認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法律屬性并實行雙重賠償非各國通例,甚至可以說是少數做法。但無論是實行工傷保險責任覆蓋侵權責任,還是由當事人在二者之中進行選擇,或者是侵權責任作為工傷保險責任的補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發展過程及其現實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文化,它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而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局限性,為侵權行為法在一定范圍內對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發揮作用留下了空間。楊立新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替代侵權賠償責任時認為,一是因為保險的數額是固定的,與造成的損害沒有相對應的關系,未必能夠填補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害;二是因為保險不能賠償精神損害,這兩點皆是我國工傷保險的軟肋。顯然僅僅依靠工傷保險的單一賠償無法全面滿足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祈禱威懾作用,有利于加強其安全生產意識,也是確定雙重責任體系是不得不考慮的因素。因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發生的工傷事故,從理論上說是應當可以合理預見而且可以避免該損害的發生的。要求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對其過錯承擔責任,這種具有“懲罰”意義的責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積極主動的'盡其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侵權責任的存在有利于預防損害的發生。對于多數中國企業來說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帶來豐厚回報的戰略投資”理念,要求其對工傷事故承擔侵權責任,某種程度上會迫使其權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從根本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實現工傷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
(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負擔加重沒有必然聯系
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為轉嫁可以預見風險的理由。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轉移工傷賠償的風險和責任的社會共濟方式,“社會統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不同風險企業和行業之間跨階層風險分擔,本企業或雇主跨時間風險分擔”。之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目的在于加強對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保護,保證能夠在遭遇工傷事故時獲得及時的救助和補償,維持其本人或遺屬的正當生活,而不是讓用人單位規避本應由其自己承擔并有能力承擔的責任。在工傷保險中的賠償責任已經由用人單位的個別責任轉化為由社保機構承擔的普遍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即使對自己的員工所發生的工傷事故,也僅負間接的補償責任。只要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意味其完成了補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履行其對勞動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會發生保險賠償責任之外的侵權賠償責任,當然不存在增加負擔問題,而其對因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承擔,符合基本的社會正義,為理所應當非額外負擔。
上述觀點可能會遇到的反對意見是,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浮動可以發揮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過錯企業額外承擔侵權責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負擔。的確,按照現行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與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密切相關,但這樣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滿足提高勞動者工傷待遇的要求是不爭的事實,其對遏制高工傷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實證研究,無法僅憑想象 盲目加以肯定。
工傷調查報告12
**隧道**斜井綜合班工人摔傷安全事故
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
事故發生單位:中鐵**(集團)第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事故發生時間:20xx年*月**日**時**分左右
事故發生地點:**至**鐵路客運專線******標段***隧道**斜井綜合
班宿舍處。
事故發生經過:20xx年*月**日,晚上21時50分左右,二號斜井綜合班工人***(男,漢族,19**年**月出生,**省**市**縣小溪鄉**村**組**號,20xx年*月**日來二隊二號斜井綜合班)在晚上出宿舍門后在離宿舍不遠的水泥路上因路面濕滑和夜晚路上燈光效果差視野不清晰而導致摔倒,最終使其左胳膊肘關節上部一處部位骨折一處部位骨頭開裂。事故發生后綜合班班長***立即上報二號斜井洞口負責人,由綜合班班長***及時送往***市第三醫院,到達時間為凌晨一點。 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發生后,我隊組成相應事故調查小組,事故調查小組至現場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調查小組通過對事故現場勘察和有關人員的調查取證分析;認為本次事故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主要原因:
(1)雨天路面濕滑和綜合班宿舍夜晚燈光照明不足。
2、間接原因:
(1)、綜合班工人安全意識不足,在下雨天雨水會聚積在路面上
會導致路面濕滑,而綜合班工人并沒有穿戴防滑雨靴。
(2)、綜合班宿舍前水泥路面沒有設置一些相對應的針對雨天路面濕滑的防護設置。
(3)、勞保用品發放不及時。
事故性質:本次事故屬于責任事故。
事故類型:本次事故認定為輕傷事故,屬于人身傷害事故類型。
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
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據公司簽訂的《二0XX年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安全責任事故追究問責制度》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公司有關規定,通過事故調查和原因分析,建議對事故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如下處理:
1、 對受傷人***的檢查、護理費用、如有隱患后續費用由西成項目部架子二隊與當事人協商解決。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為了從事故中汲取教訓,提高防范能力,強化現場安全管理,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通過對事故的原因調查、現場了解分析,制定了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1、加強
2、給工班工人和隊部管理人員全員配置好全隊的`安全教育培訓,舉一反三,防止下次類似的事故再次發生。防滑雨靴。
3、在工班宿舍及隊部宿舍周圍增加照明設施,保證夜晚的光線充足。
4、在工班宿舍及隊部宿舍周圍增加安全標識牌,起到提醒工班工人和隊部管理人員雨天和夜晚外出行走時注意安全的目的。
工傷調查報告13
20xx年3月15日下午17:30,由代班組長xxx在更衣室組織123b6掘進工作面組員xxx、xxx、xxx、xxx、xxx、xxx、xxx等7人召開了班前會。會上強調了安全注意事項及防范措施,明確了分工,由放炮員xxx、押運員xxx負責到庫房領取炸材:其余5人到磧頭作業,18:00分大家分別在調度室報道入井,19:10時到達123b6磧頭作業。
首先由代班組長xxx檢查磧頭安全,然后布置沉底板炮眼,19:40炮眼打完瓦斯檢查員xxx檢查瓦斯,巫良兵派人設好警戒,放炮員xxx開始裝藥、聯線、放炮,于19:50放炮作業完畢,代班組長xxx先進入磧頭清理危巖,其余人員在后面負責監護頂板,在清理危巖過程中磧頭東邊上幫垮落一塊長0.8m、寬0.3m、厚度0.2m的塊砂砸傷xxx的腰椎。事故發生后,班組人員立即匯報調度室,并扶送傷員出井,安監科立即下井堪查現場,公司立即落實車輛將其送往峨眉山市中醫院治療。
一、事故發生原因
1、xxx安全意識差,班組長在處理安全過程中自己躲避位置不當,未認真履行監護頂板職責,導致頂板片幫傷人事故。
2、代班組長xxx未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清理危巖不徹底,不認真、不仔細。
3、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不嚴格,巷道成形差,幫上留下傘檐,幫錨桿,錨網未及時跟緊磧頭。
二、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
1、組長xxx負這次事故現場管理責任,按掘進班長目標責任書考核扣安全低押金。
2、傷者xxx安全意識差,自己躲避位置不當,導致自己受傷按照相關規定罰款300元。
3、掘進副礦長xxx負管理責任,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4、掘進隊長xxx、xxx、xxx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5、安監科長xxx、通風技術員xxx2人,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6、安全礦長xxx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7、班組對這起事故負連帶責任,按照掘進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500元,并支付傷者一個月傷假工資。
8、瓦檢員xxx現場監督不力,按照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100元。
三、事故防范措施
1、加強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員工自我保護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2、加強頂板管理,嚴格使用前探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及時清理危巖,活矸。
3、加強掘進工作面現場管理和工程質量管理,巷道成形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嚴禁留下傘檐。
4、班組長加強施工地點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問題必須及時先處理,確保安全生產。
5、錨桿,錨網必須緊跟磧頭,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工傷調查報告14
一、事故單位:煤十礦
二、事故時間:20xx年12月29日早班12時10分
三、事故地點:新堿水腳井+108南二石門
四、事故類別:頂板事故
事故傷亡情況:一人次工傷
事故受傷人情況:受傷人劉石山,巷修工,在巷修過程中,由于頂板煤中大塊矸石滑落,造成腰部擠壓傷。
五、參加調查分析人員:伍菁、段賢友、劉喬良、譚二用、譚永紅、盧正德、廖倫喜、龍國榮、張芝善、龍伍國、劉付生
六、事故發生經過:
1、受傷地點基本情況
新堿水腳井屬煤十礦排水礦井,位于礦區南面,礦井為斜井,地面標高約在+440m水平,采用1.6m單滾筒提升絞車提升,斜井坡度280,原被水淹至+320m水平,從6月7日啟動排水至今下降到一級落底道約在+75m水平,由于在+108水平有一中硐,巷道垮落嚴重,儲存大量積水,經礦會議決定,采用包干形式進行巷修。
2、事故經過
12月29日早班,巷修隊(屬外包)由班長龍國榮,帶領大工劉石山和推裝車工張芝善、龍伍國、劉付生一共5人在新堿水腳井+108水平南二石門上山修理時,由于巷道被水浸泡后垮落嚴重,頂板矸石破碎,12時10分左右,劉石山在沒有處理好頂板松矸活石前,站在巷道左幫清扒余矸時,被棚上突然垮落的一塊約50kg的.矸石擠壓腰部,造成腰部受傷。
七、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1、員工劉石山安全思想不牢,安全意識淡薄,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嚴格執行敲幫問頂管理制度,選處理棚上松矸活石,防范措施不到位,盲目作業,造成棚上矸石滑落擠壓在腰部上。
2、班長龍國榮帶領本班人員未按巷修措施作業,現場確認不到位,進班未處理好安全隱患,盲目安排作業。
3、巷道受水浸泡后,矸石松動,巷道窄小。
4、安全員盧正德監察不到位,現場把關不嚴。
八、事故責任劃分
1、班長龍國榮帶領本班人員未按巷修措施作業,現場確認不到位,進班未處理好安全隱患,盲目安排作業。劉石山身為現場作業大工安全思想不牢,安全意識淡薄,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嚴格執行敲幫問頂管理制度,選處理棚上松矸活石,防范措施不到位,盲目作業。同為第一責任人。
2、安全員盧正德監察不到位,現場把關不嚴,為第二責任人。
九、安全防范措施
1、全礦員工要深刻反思,提高安全意識,加強工作責任心,做到政令暢通,責任到位,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做到隱患不消除不生產,杜絕冒險蠻干。
2、強化安全教育培訓,技術部門重新組織本礦員工對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學習并考試,讓每個員工做到心中有數,且能熟練操作,以提高處理問題的能力。
3、管理人員必須深入施工現場,及時掌握現場作業場所變化情況,編制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指導現場生產。
4、嚴細安全監察工作,安監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從嚴監察,發現隱患必須立即督促整改,嚴把現場安全關。
煤十礦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2、安全員盧正德監察不到位,現場把關不嚴,為第二責任人。
九、安全防范措施
1、全礦員工要深刻反思,提高安全意識,加強工作責任心,做到政令暢通,責任到位,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做到隱患不消除不生產,杜絕冒險蠻干。
2、強化安全教育培訓,技術部門重新組織本礦員工對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學習并考試,讓每個員工做到心中有數,且能熟練操作,以提高處理問題的能力。
3、管理人員必須深入施工現場,及時掌握現場作業場所變化情況,編制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指導現場生產。
4、嚴細安全監察工作,安監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從嚴監察,發現隱患必須立即督促整改,嚴把現場安全關。
煤十礦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工傷調查報告15
農民工工傷保險是指農民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職業性疾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在農民工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國家和社會為農民工及其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以保證農民工或其遺屬的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一、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現狀
二、大多數農民工享受不到工傷權益的原因及存在的問題
1、企業認識不到位。
調查中發現,很多用人單位普遍存在交工傷保險不劃算的錯誤認識,而且他們認為,農民工素質低,人員流動性又大,人員不容易管理,為他們參加工傷保險的話會增大企業成本,不利于企業在競爭中的生存和發展,因而不愿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且在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時,許多企業不但不積極救治,反而百幫拖延、拒絕支付農民工補償、醫療救治等合理費用,根本不知給農民工買工傷保險本來就是用人單位的應盡義務,而且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不僅是社會的責任也可以穩定職工隊伍,只有做好了工傷保險工作,維護好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職工的工作熱情,從而使企業更好更快的平穩發展。
2、非法用工現象嚴重。
在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中,有些單位連營業執照都沒有,根本不具備用人資格。特別是在建筑領域,存在著嚴重的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現象,包工頭大量存在,使得許多農民工發生工傷后不知向誰索賠,而發生了工傷事故后,在治療階段,大部分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治療還是比較積極的,但大多數還存在著這樣一些問題:有些用人單位在農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況下就讓農民工出院,致使農民工身體康復期變長,嚴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遺癥,還有少部分用人單位以農民工對工傷的發生有過錯為由要求農民工自己承擔醫療費用或單位承擔少量的醫療費用,而工傷保險實行的是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并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故意除外),只要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就應給予承擔全額責任,如果是傷殘程度較高的工傷,在農民工保住命后,后續治療的費用是相當大的,如果用人單位不承擔治療費用,單憑農民工的經濟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旦發生事故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傷待遇的關鍵,但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或企業。所以說政府保障對于大多數徘徊于法律之外的農民工工傷問題還是沒有解決辦法的,非法用工問題政府方面也絕對不容忽視,應加大監管力度,確保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
3、農民工發生工傷后,未參保的用人單位不積極主動地申請工傷認定,也不按法律規定向農民工支付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在調查發生工傷案件的單位中,沒參保的用人單位沒有一家曾在30日內為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94%的農民工都需由自己或其親屬來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單位不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要向達到傷殘等級的勞動者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相關工傷待遇。但是,許多用人單位只為農民工治療工傷,對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及其他工傷待遇根本不予支付,在工傷私了過程中,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地位也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單位憑借著自己的優勢迫使農民工讓步,有的老板公然叫囂:你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就是法院判你勝,我也不給你錢,看你能拿我怎么辦!在這種情況下,有許多農民工被迫接受和解,而少部分不滿和解條約的農民工通過打官司,千辛萬苦拿到法院的判決時,部分用人單位卻拒絕履行法院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往往采用拖延、逃避的方法來應付,這更加重了農民工的負擔。
4、農民工工傷保險應與工傷預防相結合,重視職業康復工作是工傷保險的最根本目的所在。
我縣的工傷保險一直以來只是著重于待遇的處理(即工傷補償),對預防和康復沒做出特別的要求,但對于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來說,工傷預防--工傷賠償--職業康復這三個步驟缺失得很明顯。發生工傷事故后,由于用人單位大多通過與農民工協商而私了來解決問題,他們僅僅是支付幾萬或者十幾萬元的補償就什么事都不過問了,但這根本無法維護農民工的正當權益,有些高殘工傷人員一回到家,幾個月就把賠付的十幾萬用光了,對于后期的治療費用那是一點辦法都沒有,更不用說康復治療了。去年年底,我一個朋友的弟弟在外打工時不幸從建筑架上摔下來,當時全身多處骨折,生命奄奄一息,在醫院醫治了一個多月,就把工地老板私下賠付的20多萬元用的所剩無幾,回到老家后,由于設施條件差,又缺少專業的護理人員,身體情況每況愈下,結果一條鮮活的生命不到半年就郁郁而終了,這些血淋淋的事實,不得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如果當時他參加了工傷保險,那么他的后續治療費用就不會沒著落,還說不定有康復的可能,即使他身故后,他的孩子及家中老人的生活也不用發愁,更不至于家破人亡,然而這樣的事例又何止一件兩件啊!那是舉不勝舉啊!因此,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應與工傷預防緊密相結合,只有重視職業康復工作,提高和恢復傷殘職工的勞動能力,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和重新融入社會,才能體現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
三、保障農民工工傷合法權益的對策與建議
加快工傷保險事業的發展和加強工傷保險工作,讓更多的勞動者享有工傷保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是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需要,是嚴峻的安全生產形勢的需要,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維護農民工的切身利益,對大力發展經濟和構建和諧社會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落實農民工工傷保險事業迫在眉睫,需要全社會來共同努力。
1、加大社會保險政策宣傳力度。
要通過印發宣傳資料、開展政策咨詢解答、深入企業和鄉鎮宣傳等多種方式,大力宣傳工傷保險政策,讓廣大農民工都正確認識參加工傷保險是法律的規定,有利于雇傭雙方,形成積極參保的濃厚氛圍。還應利用各種媒體資源加大工傷保險普法宣傳,使廣大職工能夠自覺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使廣大企業能夠從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以可持續發展的眼光對待工傷保險工作,充分認識到給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重要意義,充分認識到對工傷農民工給予合法補償和積極救治的重要性,為維護工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人文環境。
2、加強機構隊伍建設,拓展工傷保險工作。
工傷保險工作中的參保、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等工作,如果沒有相應的工作機構和專門的人員,工作無法落實,所以應加強機構隊伍建設:一是推進工傷保險行政、經辦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隊伍建設;二是加強業務培訓,提高有關經辦工作人員的技能;三是加強思想教育,增強責任感,與時俱進,以應不時之需。大家都知道,工傷保險制度的三大功能是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目前,我縣工傷保險主要是工傷補償,工傷預防還沒有完全展開,工傷康復根本沒有開展,可是工傷保險不能僅僅局限于消極的單純補償,只有做好工傷預防,減少工傷發生,降低風險,才是我們追求的更高境界。因此,在做好工傷補償工作的同時,應積極開展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完善制度和機制,加快推進工傷保險事業的發展。
3、社會保險應與商業保險相結合,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事業。
據調查,我縣雖然很多用人單位沒有為農民工買工傷保險,但相當一部分單位卻為農民工買了商業保險。由于商業保險特有的盈利屬性,使得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定額繳費,出險后可以定額給付。但是商業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的定額給付性質,不能滿足發生了工傷事故的'農民工的給付要求,不能保障農民工在受傷期間能有適當的治療,不能保證其家庭不至于因工傷而陷入困境,這也就是現行問題中工傷保險給付不足的根本原因,而要改進此點,就意味著很需要工傷保險的介入,用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或有條件、有主次的相結合的方式,來改進、規范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市場,從根本上改變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定額性質,極大限度地維護農民工得到工傷事故給付的權利。
4、有關部門應加大協調配合力度,發揮政府的監管作用。
各級勞動保障、人事編制、安全監察、財政、地稅、環保、衛生等各相關部門要相互支持,各盡其職,密切配合,分別把好用人單位參保關,形成群策群力、環環相扣,互相監督和制約,確保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在當前維護工傷農民工合法權益具體工作環節中,要解放思想、拓展思路,把每項工作落實到實處。比如在工傷認定、待遇補償方面,政府方面應為工傷農民工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同時,并協調勞動保障、安全生產監管、環境保護、公安司法、信訪等行政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組成一個由政府負責組織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權威機構,以切實維護好工傷農民工的權益。
5、發揮社保基金的保障作用。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農民工在非法用工單位打工時,發生了工傷事故后,農民工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那么,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一旦農民工發生了工傷事故,社保部門將先行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然后向用人單位追繳。這種保障制度雖然從表面上增加了國家工傷保險基金的風險和壓力,但完全可以采用一些措施來進行化解。例如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在提高繳費費率后追繳欠繳的數額,并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滯納金,欠繳的工傷費和滯納金并入工傷保險基金,為防止用人單位逃避責任,追繳的工傷費應高于基金支付給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費,另外,勞動保障部門還有權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嚴重的司法部門還可以追究用人單位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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