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書的性質認定
承諾書的法律性質應該如何認定?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案例了解承諾書的性質認定!歡迎大家閱讀以下資料!

個人承諾書是否有法律效力【1】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
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
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
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以上就是我們對承諾書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樣的解答,希望對您目前面臨的問題有所幫助。
因為承諾書屬于合同中的一種,所以我們更加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違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以親子鑒定為內容簽訂承諾書的性質認定【2】
【案情】
男方李某有婚前房產一套,并于2008年取得房產證。
2012年10月,李某與王某登記結婚。
2014年3月,王某生育一名女孩取名李某某。
2014年4月,李某與王某簽訂承諾書一份,約定:“為消除彼此誤解,夫妻一致同意將李某與女兒李某某做親子鑒定,如李某某確系男方之女,則立即在李某婚前房產上加入王某姓名;反之則離婚。
”經鑒定,檢測結果支持李某與李某某之間存在血緣關系。
事后李某拒絕變更房產登記,王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進行房屋過戶登記。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李某以女兒是否與自己存在血緣關系為基本內容與王某簽訂的承諾書如何定性?
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與王某簽訂的承諾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約定符合贈與合同的成立要件。
但贈與財產為不動產的,應辦理不動產物權的變更登記手續。
未辦理變更登記之前,贈與人李某有權撤銷贈與,據此應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與王某簽訂承諾書的性質是附條件的民事合同,并非贈與合同。
進行親子鑒定是以傷害女方的感情為前提,感情的傷害和行為的完成本身也是合同對價,因此應當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
1.夫妻之間有互相忠實的義務。
夫妻忠實義務,又稱貞操義務,通常是指夫妻性生活的忠實,即不為婚外性行為,這種義務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所特有的要求。
夫妻忠實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將忠誠義務規定為法律義務,我國婚姻法第四條也明確規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2.李某與王某約定的親子鑒定內容實質為夫妻忠誠協議。
單就李某與王某簽訂的親子鑒定約定來說,其不屬于合同,本質是夫妻忠誠協議,其鑒定結論只能證明夫妻有無違反忠實義務。
即使鑒定結論為李某某非李某親生子女,也不能證明王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能證明女方違反婚姻法第四條,目前司法實踐中不具可訴性,只具道德譴責性。
3.李某與王某簽訂的房產變更登記的承諾性質為贈與合同。
婚前財產屬于個人所有,個人有權處置。
且不論親自鑒定的結果如何,李某同意在房產證上加入王某姓名,其實是把其婚前個人財產贈與女方。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明確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因此,李某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有權撤銷贈與,王某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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