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審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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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傳統工藝美術行業的繁榮和發展,宣傳和表彰為傳統工藝美術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高級工藝人才,根據國務院《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常州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審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常州市工藝美術大師(以下簡稱市工藝美術大師),是指市人民政府對本市傳統工藝美術行業中技藝精湛、成就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授予的市級榮譽稱號。
第三條市經信部門是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審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審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財政、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審認定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工藝美術大師專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審認定提供咨詢、評審意見。
專家評審委員會委員從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大師、高級工藝美術師、行業專家學者、相關行業協會及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中產生。評審委員會委員由市經信部門聘任。
第五條傳統工藝美術主要包括下列品種類別:
(一)工藝雕塑類;
(二)刺繡和染織類;
(三)織毯類;
(四)抽紗花邊和編結類;
(五)藝術陶瓷類;
(六)編織工藝類;
(七)漆器類;
(八)工藝家具類;
(九)金屬工藝和首飾類;
(十)其他工藝美術品種類別。
第六條申報市工藝美術大師所涉及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類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歷史傳承性;
(二)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
(三)以天然原材料為主,采用傳統工藝和技術,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藝制作;
(四)在市內外享有較高聲譽。
第七條市工藝美術大師申報者應當為從事傳統工藝美術創作設計和技藝制作的專(兼)職人員。申報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具有較高的藝術造詣和藝術修養,近年來在國內外行業評比中獲獎;
(三)具有工藝美術師以上職稱;
(四)連續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產品設計和制作8年以上,能獨立設計或制作關鍵工藝;
(五)能從事專業研究和指導、傳授技藝,對繼承、發展、創新本市傳統工藝美術事業作出較大貢獻;
(六)由一名省級以上工藝美術大師或兩名市工藝美術大師推薦。
申報者不符合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條件,但是符合其他五項條件,且技藝高超,作品具有鮮明的藝術風格,對行業發展有特殊貢獻,在國內外同行中有重大影響并被公認者,可以破格申報。
第八條市工藝美術大師每兩年評審認定一次。
第九條申報市工藝美術大師,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轄市(區)經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工藝美術大師申報表;
(二)申報者從業經歷、相關資質證書、國內外獲獎證書等書面材料;
(三)近年來創作的代表本人最高技藝的實物作品3件(套);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轄市(區)經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將符合條件的申報者名單及相關材料上報市經信部門,由市經信部門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市經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
市工藝美術大師的評審規則由市經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市經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候選人名單,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或其他主要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候選人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向市經信部門提出。
第十三條市經信部門將審核后的評審結果報市人民政府認定。
對認定為市工藝美術大師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頒發證書。
第十四條市工藝美術大師可以優先推薦參加省工藝美術大師(名人)的評審。
第十五條對通過剽竊、侵奪他人工藝美術成果、弄虛作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市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尚未授予榮譽稱號的,取消其評審認定資格;已經授予榮譽稱號的,由市經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榮譽稱號,追回證書,并公開通報。
第十六條專家評審委員會委員在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審活動中違反評審規則或評審工作紀律的,由市經信部門視情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暫停評審資格或解除聘任等處理。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審認定活動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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