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動物診療許可證管理辦法全文
導語:動物診療是指獸醫給牲畜看病,包括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動物診療實行許可證制度。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瀘州市動物診療許可證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實施辦法》和《四川省動物診療許可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動物診療許可證按照本辦法管理。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下列單位和個人,應當申請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
(一)鄉鎮畜牧獸醫站動物診療院(所、門診部);
(二)動物防疫組織中從事動物騸割活動的;
(三)一般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
第四條動物診療院(所、門診部)的技術服務人員、鄉鎮畜牧獸醫站及一般從事動物醫騸活動的人員,必須具有獸醫技術員以上職稱或動物疾病防治員職業技能等級鑒定以上證書。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一)被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不滿兩年的;
(二)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
(三)其他不宜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
第六條申請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應向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收到書面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報同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縣(區)畜牧獸醫管理部門批準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動物診療許可證》在5年內有效,持證者應在發證機關核準的區域內履行防疫義務,從事動物診療活動,并不得從事超出診療審批項目以外的診療活動。
第七條《動物診療許可證》由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作、管理,由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發放。
第八條動物診療條件中的診療項目發生變化的,應在30日內重新申請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動物診療許可證中載明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在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逾期不申請的,原動物診療許可證自然失效。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單位和人員,在《動物診療許可證》期滿前三十日內,應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診療活動情況。經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嚴格審查其診療活動情況決定是否換證。在換證前,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對被管理人員結合本地實際進行相應的培訓。
第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其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同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吊銷其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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