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接種單位管理辦法
導語:為了加強預防接種管理,保障人群健康,制定本管理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上海市接種單位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一、接種單位的基本條件
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接種單位由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所指定的`接種單位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人員具有執業醫師、助理執業醫師資格或護士執業證書,并經過注冊;同時必須經過區縣衛生局組織的預防接種上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
(三)具有符合預防性生物制品儲存、運輸管理規范要求的設備和管理制度;
(四)接種門診符合《上海市接種門診工作規范》要求。
二、指定原則
(一)每個鄉鎮、街道必須指定1所接種單位,負責所在地區內除卡介苗、狂犬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的預防接種工作。區域范圍較大的鄉鎮、街道可適當增加接種門診設置。
(二)卡介苗接種、狂犬疫苗接種(包括犬傷處理、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接種,下同)必須在二級或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內進行。每個區縣至少指定1所醫療機構承擔卡介苗接種工作,至少指定1所醫療機構承擔狂犬疫苗接種工作。如狂犬疫苗接種與卡介苗接種設置在同一所醫療機構的,其接種場所應當分開,并符合接種門診規范要求。
(三)每個區縣可以指定1所醫療機構承擔除卡介苗接種、狂犬疫苗接種以外的.涉外預防接種工作。
(四)設有產科的醫療機構承擔新生兒第1劑乙肝疫苗和卡介苗的接種工作。
(五)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大中專院校校醫院或門診部符合接種門診基本條件的,可以作為接種單位,承擔本校在校學生除卡介苗接種、狂犬疫苗接種以外的其他疫苗的預防接種工作。
(六)對中小學校、校醫務室不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大中專院校,由學校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級接種單位負責在校學生除卡介苗、狂犬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的預防接種工作。
三、管理要求
(一)區縣衛生局所指定的接種單位必須報市衛生局備案,由市衛生局給予統一編號,實行網上公示。
(二)所指定的接種單位必須承擔指定區域內的.第一類疫苗接種工作。只有在達到國家免疫規劃所要求的接種率后,方可承擔第二類疫苗的接種工作(涉外接種單位除外)。
(三)接種單位采購疫苗必須符合《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要求,從所在地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采購第一類疫苗;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或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疫苗批發企業采購第二類疫苗。
(四)對于本市納入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范圍的疫苗,接種單位必須按中標價采購和使用中標產品。違反規定使用未中標產品的,由區縣衛生局停止其接種第二類疫苗的資質,并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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