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財政局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為加強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鄭州市財政局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履行財政職能,加強基本建設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規范財政投資評審業務,根據《預算法》及財政廳制定的加強基本建設支出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凡屬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其投資評審業務按照項目隸屬關系由市財政部門設立的.投資評審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
(一)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投資的各項建設項目;
(二)財政預算內其它各項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
(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基金投資的建設項目
(四)財政預算外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
(五)國債及國家政策扶持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
(六)政府采取各種形式融資投資的建設項目;
(七)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大型修繕項目;
(八)財政性資金與其他資金拼盤投資項目;
(九)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第二章投資評審中心的主要工作職能
第四條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負責全市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評審工作,其主要職能為:
(一)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的評估和工程概算審查、參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及初步設計的審批工作、參與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前的項目投資審核工作;
(二)負責招標工程標底和非招標工程施工圖預算審查、參與項目的招標工作;
(三)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拆遷費用、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簽證的審查工作;
(四)負責項目工程竣工決(結)算和建設單位年度或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查工作;
(五)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工程效益后評價工作;
(六)參與預算定額和材料預算價格的測算、評估、評審,提出預算定額建議;
(七)負責辦理財政局委托的其他建設投資評審業務;
(八)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項目投資評審程序
第五條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序是:
(一)接受財政部門委托的評審任務;
(二)根據委托評審任務的要求制定評審計劃,安排項目評審人員;
(三)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評審所需的資料清單并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
(四)進入建設項目現場踏勘,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五)對建設項目的內容按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逐項進行評審,確定合理的工程造價;
(六)審查項目建設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
(七)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核實、取證;
(八)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對評審結論提出書面意見;
(九)根據評審結論及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評審報告;
(十)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程序向委托評審的'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報告。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投資評審任務,應及時向委托評審的財政部門匯報,并說明原因。
第四章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評審的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于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自收到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蓋章簽字;若項目建設單位自收到建設項目評審結論后5個工作日內不簽署意見,則視同同意評審結論。
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工作,對拒不配合或阻撓投資評審工作的,財政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根據情況暫緩下達基本建設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第七條對財政投資評審中發現項目建設單位存在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由財政部門按《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財政部門對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職責和義務
第八條財政部門是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和義務: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
(二)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
(三)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委托評審任務,提出評審的具體要求;
(四)負責協調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與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系;
(五)審查批復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并會同有關部門對經確認的評審結果進行處理;
(六)依據投資評審中心提交的'評審報告,辦理建設單位前期費用、工程進度款及預留建設資金的撥付。
(七)加強對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實際需要對委托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評審結論進行抽查復核;
第六章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的委托與管理
第九條凡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查的`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由鄭州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接受委托的中介機構必須有相應的執業資格,并由市財政局投資評審中心與其簽訂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委托協議書,協議書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執一份,同時送達建設單位一份。
第十一條接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按照委托協議書的要求,按時向評審中心提交評審結果,并經評審中心審定后批復建設單位。
第十二條委托評審費用由委托方負責支付,受委托方不得向建設單位收取或變相收取審查費用。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三條投資評審中心評審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各項造價政策、財政法規和制度規定,遵循合法性、堅持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對評審結論負責。切實維護投資方、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節約政府投資,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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