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國有工業企業搬遷改造暫行辦法
導語:為全面實施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進一步推進工業企業搬遷改造,實現國有企業改革和生態型園林城市建設目標,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哈爾濱市國有工業企業搬遷改造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心城區內造成城市嚴重污染的'國有工業企業,以及因城市規劃、建設致使土地功能發生變化、改組改制、合資合作、結構調整需要易地搬遷的企業。
第二條 企業實施搬遷改造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環境保護規劃;堅持走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新型工業化道路;堅持優化布局,協同配合,確保資產保值增值;堅持有利于企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提高工業經濟整體水平。
第三條 企業搬遷必須與全市工業布局調整相結合,與企業改制、改組、改造、結構調整、扭虧增盈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通過引進戰略投資者,實現企業產權多元化。
第二章 搬遷范圍和方向
第四條 中心城區范圍內國有工業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搬遷:
(一)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功能格局有影響的或不符合環境保護規劃,嚴重污染城市環境的;
(二)經認定,企業危房比例達到40%以上,對安全有影響,經治理仍不達標的;
(三)不能發揮土地資源效益,通過搬遷進行改制、改組可以獲得最大土地效益,解決職工安置費用的;
(四)進行產品結構調整,實施技術改造項目,需改擴建廠房面積達到原廠房面積50%的';
(五)實施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征用企業土地的。
第五條 符合第四條所定搬遷條件,但改制方案未確定、產品發展思路不明確的企業不予批準搬遷。
第六條 企業搬遷方向,原則上遷至三環路以外規劃工業區域。重新選址應當安排在工業用地規劃范圍內的開發區、科技園區和專業工業園區。
第七條 鼓勵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要和產業布局發展規劃,向城區周邊縣域工業園區轉移。
第三章 資金使用及資產的處置
第八條 實行土地出讓金返還制度,政府與搬遷企業按土地市場成交價3:7的比例分成。政府留成部分作為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資金投入;企業留成部分由市政府國資委監督使用。對有特殊困難、凈資產不足以妥善安置職工的企業,可由政府分成部分補貼。
第九條 實施“退城進郊”計劃而搬遷企業騰退的原劃撥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公開競價出讓;原土地使用權為出讓性質的',若改變土地用途,應實行市場化運作。
第十條 搬遷改造企業已抵押的土地和房產,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轉讓抵押物收入較多,能夠處置抵押貸款的,應對銀行貸款進行處置;
(二)不能處置抵押貸款的,在征得債權銀行同意后,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換原抵押物,也可尋找擔保人,將抵押貸款轉為擔保貸款;
(三)既不能處置抵押貸款又沒有新抵押物或擔保人的,在征得債權銀行同意后,可將抵押物轉讓收入專戶存入債權銀行監督使用,企業取得新址土地和房產證后,重新辦理抵押貸款手續;
(四)搬遷改造企業辦理擔保貸款、抵押貸款,評估、登記、擔保等部門免收或按低限減半收取有關費用。
第十一條 土地交易要與企業改革改制相結合,充分考慮職工安置、債務處理、產業發展規劃、廠區內廠辦集體企業、家屬區物業管理移交等問題,實現企業改革改制方案確定的階段性目標。
第十二條 企業通過土地出讓獲得的資金,主要用于職工安置等改革成本及新廠建設投資,專款專用。
第四章 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搬遷改造企業,可享受市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資金支持。
(一)實施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達產后新產品產值率超過30%且效益良好的;
(二)組建或加入大企業集團的;
(三)通過改制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非國有股份相對控股的。
第十四條 原屬嚴重污染企業必須通過搬遷改造治理達標并通過有關部門驗收的,可享受市環保污染防治基金補貼。
第十五條 持有房屋產權證的'搬遷改造企業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房產住宅部門只收取成本費。
第十六條 企業搬遷期間可享受停產整頓政策。
第十七條 易地搬遷造成的企業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損失,經財政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可沖銷企業凈資產。
第十八條 搬遷改造企業原廠區土地增值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批后免征土地增值稅。
第十九條 搬遷改造企業原址土地資源利用,要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兼顧搬遷企業改革成本的需要,力爭實現效益最大化。
第五章 企業申報及相關部門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 實施搬遷改造的企業,隸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含授權經營集團公司)的,由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含授權經營集團公司)上報;其他企業由主管部門向市政府國資委提交改革改制總體方案,市政府國資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復。
第二十一條 申請實施搬遷改造的企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含授權經營集團公司)、主管部門的請示;
(二)改革改制總體方案或企業搬遷改造總體方案,包括企業原房產、土地等情況;新廠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新址環境評價報告書。
第二十二條 相關部門職責:
(一)市政府國資委負責搬遷改造的總體協調;提出搬遷改造企業名單及原址土地利用需求;會同市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和房產住宅等部門對搬遷改造企業的房產、土地資源情況進行審查,確定土地處置方式。
(二)市城市規劃局負責結合市政府國資委審定的.企業改革改制方案中關于土地處置的意見,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及分區規劃確定搬遷改造企業原址用地規劃性質,組織審定控詳規劃。
(三)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根據市城市規劃局提供的規劃和技術指標,對搬遷企業土地收回和出讓方案進行初審,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市房產住宅局負責搬遷改造企業房屋產權滅籍及拆遷手續的辦理。
第二十三條 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程序實施搬遷改造的企業,不享受本辦法優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其他企業,經市政府批準后,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已搬遷企業。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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