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明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明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加強船舶明火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深圳港口水域內進行明火作業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從事商業運輸的軍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業的單位及人員。
第三條專業修船廠內,以及修船廠設置的浮船塢的船舶明火作業,應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頒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四條船舶明火作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深圳港務監督〈以下簡稱港務監督〉及其派駐各地的監督站實施統一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有船舶檢驗部門頒布的《焊工合格證》,船員應持有《船舶消防》培訓證書。承接船舶明火作業的單位必須持有港務監督核發的《修船廠家船舶明火作業許可證》,明火作業的'主管人員和帶(領)班人員,必須經港務監督培訓,并取得港務監督簽發的《船舶明火作業安全員》證書。
第六條船舶進行明火作業,作業單位和船方應在開始作業24小時前按規定的格式向港務監督站遞交《船舶明火作業申請書》(附件一),在消防重點部位和危險處所的明火作業,還應作業單位和船方主管負責人簽名。
第七條申請明火作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責任人,對整個明火作業負完全責任。
第八條港務監督接到船舶明火作業的申請后,應到現場進行核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在符合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后,發給《船舶明火作業批準書》(附件二)。船方或作業單位取得港務監督簽發的《船舶明火作業批準書》后,應向有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報備。
第九條船舶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交通部發布的《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定》和國家標準gb/t13386的規定和要求,遵守有關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燃油、潤滑油艙(柜)、機艙,油船供油艙、泵艙、隔離艙、壓載艙等處所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封閉與其相連通無法拆卸的管系、閥門,按照船舶檢驗局《船舶浦除可燃氣體檢驗規則》的要求,清除艙內油、氣,并由船舶檢驗部門或者其認可的機構檢驗,取得《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書》。
液化氣船、散裝液態化學品船和油輪的明火作業,除遵守本辦法外,還應遵守國家其他有關的特別規定。
測爆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后,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復測可燃氣體農度。
第十二條船舶明火作業時,必須有安全員專門負責監督護,并在港務監督核定的范圍和時間內進行,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和超過作業時限。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徹底清理現場。在確認無殘留火種時,安全員方可撤離。
第十三條對危險性大的明火作業,港務監督可責成作業單位申請消防車、船舶實施現場監護,被監護船舶應支付有關費用。油輪、液化氣體船專用碼頭禁止船舶明火作業。
第十四條船舶在明火作業時發生火災,應立即采取一切措施組織自救,同時,迅速報告港務監督和公安消防部門,并接受港務監督和公安消防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船舶在明火作業時,如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有不安全因素,港務監督可作出停止明火作業的決定,作業單位必須服從。
第十六條船舶申請明火作業,應交納辦理審批費、現場監視費,并提供交通便利。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港務監督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處罰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明火作業”是指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熾熱工件的作業。
第壹拾玖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蛇口港務監督頒布的《船舶明火作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明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
1.'明火作業'是指工程部機修車間以外的工程明火作業。
2.明火作業者提前一天填寫《動焊動火作業申請表》,內容包括:作業內容、作業現場負責人、防護措施等項,交工程總監/經理批準。
3.明火作業前一天將《動焊動火作業申請表》提交保安部,經保安部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施工。
4.保安部接到作業申請后,立即勘察現場,提出防護措施和準備防護器械。
5.作業期間,保安部派人到現場監護,密切注意各種情況,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停止動焊動火施工。
6.明火作業實行專人操作、專人管理、專人負責,操作人為工程部機修班組指定的機修技工,該技工受過動焊動火的專業培訓,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書,其他部門和個人嚴禁在酒店內私自明火作業。
7.大功率電焊機作業所使用的.電源需經過配電領班的批準。
明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
為強化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消滅隱患,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確保安全生產,根據本工程實際情況特制定施工動用明火安全管理規定。
1.因工程施工需要動用明火作業(如防水、電焊、氣割作業等),必須由班組長根據施工作業點周圍實際情況制定防火、滅火等安全措施,開出動火申請單,并經項目部批準,方可作業。
2.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開具動火證時需攜帶作業人員上崗證,并留復印件交項目部存檔備案。作業人員應隨身攜帶證件或復印件以備檢查。
3.現場動火作業必須配備動火看護人,并配備足夠滅火器材。
4.明火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點周圍及垂直下方有無易燃、可燃物品。如有,必須清理或使用阻燃材料進行覆蓋澆水后方可作業。作業點下如有孔洞,要采取遮擋措施,防止火花從孔洞中落下,高處作業必須采取火花接擋措施,防止火花及切割物自由落下。
5.在遇有周圍及下方有可燃物品又無法清除,必須施焊作業時,必須用鐵板、防火布等遮接火花,并將可燃物品用水澆濕后,派專人看守,確保安全后方可施焊作業。
6.在氣割作業時,必須控制切割物落點,并及時用水將切割落下物澆透。切不可在類似聚苯板等易燃物品附近盲目作業。
7.五級風以上,停止室外一切電焊、切割等明火施工。
8.氣焊用氧氣、乙炔瓶保持5米以上,與火源作業點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離,嚴禁動火點與氣瓶垂直作業,乙炔瓶嚴禁倒臥使用。
9.焊機一、二次防護罩齊全完好,焊把線必須用線鼻子與端子連接牢固,不準使用長螺栓壓線,防止短路;焊把線不準破損露銅,雙線到位,嚴禁用鋼筋、腳手架護欄等作回路。
10.動火作業結束后,看火人員要留有足夠的觀察時間,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作業地點。
11.防水作業必須制定防火措施預案,經審批后按作業區域配備足夠滅火器方可作業。
此規定適用于本項目現場所有施工單位。
明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4
凡經批準動火的施工單位,動火前做到“八不”,動火中作到“四要”,動火后做到“一清”。
一、動火前“八不”:
1、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有易燃雜物不動火;
3、附近有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和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的不動火;
5、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后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和場所,未移走易燃易爆危險品時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8、未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二、動火中“四要”:
1、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發生火災燃炸事故時要即使撲救;
4、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工作負責人動火結束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隱患時才能離開現場。
四、明火作業許可證申請程序
1、因施工需要明火作業的施工單位負責人到工程監理處領取《動火申請表》并填寫。
2、施工單位持有工程指揮部簽字的《動火申請表》到保安部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
附《明火作業許可證》樣式:
明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5
1、明火作業包括電、氣焊等作業。
2、明火作業前必須經飯店安全員進行審批,經批準后方可明火作業。
3明火作業前必須清理作業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
5、明火作業地點距其他可燃、易燃物距離不得小于10米。
6、明火作業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
7、明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作業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明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6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明火作業的申請、審批、現場控制和焊割具管理的職責、流程和要求,旨在防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公司財產安全。
本文件適用于公司區域內所有明火作業的安全管理。
2定義
明火作業是指電焊、氣割、氣焊、碳刨、火工校正等作業。
3引用文件
3.1 《密閉艙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gl/ch 04-010)
4職責
4.1施工作業部門負責明火作業實施,布置、落實、監督明火作業過程中各項安全措施,申請一級、二級明火作業,審批三級明火作業。
4.2施工工程總管負責核實一級、二級明火作業。
4.3施工管理部門負責審核一級明火作業,批準二級明火作業。
4.4安環部負責協助制訂明火作業安全防范措施,負責一級、二級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和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4.5公司分管領導負責批準一級明火作業。
5管理要求
5.1明火作業的分級
5.1.1一級明火作業范圍: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爆炸和燃燒并迅速擴大成災或產生其他嚴重后果明火作業。包括:
a)船舶部位的駕駛室、集控室、海圖室、報務房、油船和化學品船的泵倉、液化氣船的氣罐及管系、電瓶間及二氧化碳房等危險區域,需現場明火作業的燃油管系;
b)門機等大型起重設備及船塢的駕駛室和集控室;
c)油庫、化學品倉庫、可燃氣體供應站房、總降站、檔案資料室等。
5.1.2二級明火作業范圍: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燃燒并擴大成災場所的明火作業。包括:
a)船舶部位除一級明火作業范圍以外的所有船舶部位,包括機艙、測爆合格的貨油艙和涂裝艙室、甲板及壓載艙等區域;
b)大型起重設備的機艙或機房、船塢的機艙和生活區、拖輪、燃氣管道等;
c)一般物質的倉庫、油污水處理站等;
d)動能管道。
5.1.3三級明火作業范圍:在一、二級明火作業范圍以外的沒有明顯火災危險的區域,如車間內外場的固定明火作業點。
5.1.4對于新制二氧化碳室或其他進行改裝工程,周邊易燃物品清除或拆除干凈的,可作為二級明火作業范圍。
5.1.5存油的油艙油柜及卸油后但未經測爆合格的油艙油柜、涂裝后未經測爆合格的油漆艙室等區域,屬于不得進行明火作業范圍。
5.2明火作業的審批
5.2.1一級明火作業由施工作業部門協同工程隊或班組申請,填寫《一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1),施工作業部門應督促施工班組(或工程隊)在作業前對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并在申請單上確認打鉤,之后分別報工程總管核實、施工管理部門審核,經安環部核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后,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才能施工。
5.2.2二級明火作業由施工作業部門協同工程隊或班組申請,填寫《二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2),施工作業部門應督促施工班組(或工程隊)在作業前對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并在申請單上確認打鉤,之后分別報工程總管核實、安環部核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后,報施工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才能施工。
5.2.3三級明火作業由施工班組或工程隊現場負責人填寫《三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3),報送部門安全員核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后,報施工作業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才能施工
5.2.4各級審批人員在審批前,必須了解周圍其他工種作業情況、作業區域周圍環境,布置明火作業防范措施,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簽字批準。
5.2.5存油的油艙油柜、清艙后未經測爆合格的油艙油柜、涂裝后未經測爆合格的油漆艙室等區域,各級審批人員不得批準明火作業。
5.2.6明火作業審批時間一般在當日上午10:30前結束。
5.3動火申請單有效期時限與區域
5.3.1一般情況下,一級明火有效期為當天08:30至17:30,二級明火不超過24小時,三級明火不超過7天。
5.3.2安保部現場安全主管可以根據明火作業施工特點、危險程度,對二級動火區域如修理船舶的甲板、貨艙等處大量且連續作業場所和其它區域危險性不大的二級動火,可延長申請單有效期時限,但不得超過3天。
5.3.3申請項目為船舶名稱或總區域,如倉庫;動火部位為具體施工區域,如船舶艏尖艙。不允許一張申請單包含多個施工區域,如機艙與大艙,機艙與壓載艙等。同一施工區域有多個施工單位明火作業時,應該獨立申請。
5.4安全管理要求
5.4.1對明火作業人員及監護人的`要求
a)年滿18周歲;
b)初中及以上文化;
c)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癥;
d)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技能考核合格,持相關特種作業操作證。
5.4.2明火作業人員的個體防護要求
a)著淺白色上下分體棉帆布工作服,扣好袖口和衣領扣;穿膠底絕緣鞋;使用割、焊工專用手套及安全帶,焊工作業時必須配戴防塵口罩;
b)焊工使用的電焊面罩不得漏光,應按照焊接電流強度選用相應的護目鏡片,氣割工要戴防護眼鏡;
c)焊工在作業時不準配帶金銀飾物,如手鐲、項鏈等。
5.5明火作業前的要求
5.5.1生產組織部門和施工部門及安保部門應掌握明火作業部位及明火作業的危險因素,制定相應施工工藝和防范措施。
5.5.2工程總管、施工作業部門負責人等生產管理人員應合理布置生產,與明火相抵觸的作業不能安排在相關區域內同時進行。
5.5.3工程總管、車間主任和現場安全主管在船舶進廠開工前,與船方一起到現場確定油艙、油柜的部位,并做好中英文色標工作。
5.5.4施工現場現場負責人應明確,監護人均指定。
5.5.5崗前安全交底會已召開,交底內容明確并全部得到接受。
5.5.6操作人員及監護人員均具有明火作業操作資質,持證上崗。
5.5.7作業人員勞防用品均穿戴規范。
5.5.8使用器具檢查完好,標識明顯。
5.5.9作業點消防器材紅色消防小水管或申請領用的滅火器材充足并已到位。
5.5.10周邊無立體交叉等相抵觸作業。
5.5.11施工點可燃、易燃物品得到清除。
5.5.12作業點氧氣及可燃性氣體達標,符合作業標準。
5.5.13作業點正、反面無未拆絕緣層及未清或清除可燃性氣體的油艙、油柜。
5.5.14火星可能濺落的區域已經檢查并安排了控制。
5.5.15充足的照明及有效通風已經到位。
5.5.16防物體打擊等措施已進行了布署。
5.5.17使用的腳手架均已交驗合格。
5.5.18高處作業已做好了防墜落措施。
5.5.19設備設施(包括電纜及新做油漆等)已防護到位。
5.5.20有關設備及物料置放符合現場5s管理要求。
5.6明火作業中的要求
5.6.1施工管理部門和施工作業部門及安保部應定期組織項目安全檢查與召開安全會議,協調與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矛盾,避免立體交叉等相抵觸作業的同時進行。
5.6.2安保部履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職責,負責消防器材的統一調度與配備,負責安全檢查、監督、糾正違章、發現隱患即使督促整改。在船舶及主要生產區域應設立告示牌,公示當日危險區域、危險作業以及違章隱患等情況。
5.6.3動火申請人辦妥審批手續,將動火申請單交給動火人現場保管備查。
5.6.4動火人、監護人仔細核對《動火申請單》上填寫的動火時間、范圍和期限,掌握作業區域所存在的危險性以及作業前落實的的防范措施。
5.6.5火星濺落點或動火點正反面均屬監護人員監護范圍。監護人員中途不得離開監護區域。
5.6.6進入密閉艙室明火作業時,執行《密閉艙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gl/ch 04-010),落實有效通風、換氣措施,出入艙室應掛、摘身份牌。
5.6.7登高作業及上腳手架施工時應做好防墜落措施。腳手架上下料作業時應對腳手架采取有效防護,下方采取鋪墊。拆舊作業過程中禁止將廢料下扔、拋砸或割損腳手架材料。在腳手架上或高處作業點施工時應妥善保管工具、物件,防止落下傷人。腳手架上不允許堆放廢料及裝配件。
5.6.8涉及油、氣管系動火,必須使用冷拆的方法,拆開兩端的法蘭,經通風置換,清除可燃氣體或液體,才可動火。油船、化學品船等特種船舶任何管道拆解時第一節都必須冷拆。
5.6.9若動火部位涉及油艙(柜)裝有油料無法清油時必須留根切割,且與艙壁留根間距不小于150mm;涉及生活區圍壁作業,在確定隔熱材料為a60的情況下,可留根30mm以上,但反面須派人做好監護;涉及冰庫圍壁熱工,則須留根50mm以上,并正反面監護保持。涉及油艙(柜)、生活區圍壁及冰庫的動火,在施工過程中要間斷施工,同時采取沖水或其他冷卻措施,防止熱量積聚并傳導。對涂裝部位相對應的上層和下層甲板及涂裝部位前后左右5-15米的毗鄰部位劃定禁區,禁區內嚴禁各種火花濺入和進行熱工作業。
5.6.10作業過程中如突然間出現隱患或危險因素時應緊急避險。
5.6.11工程總管、部門負責人和現場安全主管在作業過程中進行監控。
5.6.12一級明火作業時,施工作業部門安全員必須對現場進行全過程控制,如因多項項目同時進行時,可委派工程隊或班組安全員至現場行使其職權。
5.7明火作業后的要求
5.7.1工程結束或就餐、休息離開現場時,作業人員須切斷電源和氣源,拔去接頭及關閉閘刀開關,焊、割矩及其氣管應隨即拉出狹小空間、容器和艙室。
5.7.2仔細檢查作業部位、作業點反面及火星濺落處,消除遺留火種及其他隱患。
5.7.3割矩及其氣管放在有通風窗的工具箱或集裝箱內。
5.7.4割矩及其氣管不得放在平臺下等空氣不流通、或可燃氣體容易積聚處。
5.7.5重點工程項目結束后,項目管理人員應召開專題會,對重點工程進行安全評價,進行經驗總結,提出改進意見。
5.8船方管理要求
5.8.1船舶進入公司區域后,船方應與公司簽訂《船舶修理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管理協議書》明確雙方防火責任。
5.8.2明火作業區域涉及到船方生活區或物料倉庫,船方應及時配合打開門窗,清除易燃物品并協派專人監護。
5.8.3船方自修項目需要明火作業的,須經單船總管及安全主管同意,防火工作由船方自行負責。船方自修項目明火作業如與公司作業相悖,以本公司作業為先。
6附件
附件a焊接、切割設備與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7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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