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學董事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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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1日董事會第二屆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加強學校與社會的聯系,推動合作辦學,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各界參與的辦學體制,切實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更好地發揮高校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功能,經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特成立湘潭大學董事會。
第二條 湘潭大學董事會是社會各界參與和指導湘潭大學辦學的一種組織形式。董事會由熱心高等教育,關心、支持湘潭大學發展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實業家等各界人士以自愿方式組成。董事會對湘潭大學辦學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咨詢和指導,對董事會基金籌集、投放進行決策。
第三條 董事會堅持“雙向參與、互利互惠、全面合作、共同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 董事會會員應遵守董事會章程,維護湘潭大學的整體利益,為湘潭大學改革、建設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二章 組織結構
第五條 董事會由董事、副董事長、董事長組成。
第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常務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經上屆董事長、副董事長推薦并經全體董事會議討論。副董事長可根據參加單位和個人所承擔的義務、社會影響等,由董事長提名推薦并經協商產生。
第七條 董事會聘請若干名有影響的領導干部、社會活動家、專家學者、企業家為名譽董事長。
第八條 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會議。全體董事會議閉會期間,由董事長會議行使董事會職權,董事長會議每年召開一至二次。如遇特殊情況,各相關會議可以適當提前或推后。
第九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工作。董事會下設秘書處(辦公地點設在湘潭大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人選由湘潭大學推薦,報全體董事會議通過后,由董事長聘任。各董事單位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與秘書處進行聯絡。
第十條 秘書處應與各董事單位保持經常性的聯系,及時向董事長、副董事長及學校領導匯報和反映董事單位和董事個人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加強學校與董事單位及董事單位之間的信息往來,做好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秘書處根據各相關會議研究決定事項和董事長的意見,制定和修改董事會各種規章制度,并按董事會工作制度安排董事會的工作,使董事會運行機制不斷完善,促進董事會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
第十二條 根據需要,董事會設立基金、科技協作、人才培養若干專門委員會,在董事會授權下組織和開展有關工作。
第三章 董事會基金
第十三條 為更好地開展董事會的工作,支持學校的教學科研和校園建設,特設立湘潭大學董事會基金。
第十四條 制定《湘潭大學董事會基金條例》,成立基金管理小組,加強對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條 董事單位應定期向董事會交納會費,以保證基金的不斷積累和增值。根據董事單位的具體情況,一般董事單位每年不少于3萬元;副董事長單位每年不少于5 萬元。如當年交納有困難的單位,可向董事長申請緩交和減免,但不得連續三年不交。
第十六條 基金的主要用途:
1. 改善湘潭大學的教學、科研條件,支持校園建設;
2. 為董事單位培養人才、科技咨詢等提供必要的支持;
3. 獎勵有突出成績的教職工和學生;
4. 獎勵對董事會發展有突出成績的董事和工作人員;
5. 董事長和董事會全體會議認為需要開支的項目。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董事的權利:
1. 參與制訂、修改董事會章程、董事會工作方針、任務和計劃等;
2. 聽取湘潭大學校長的年度工作報告,對湘潭大學的工作進行評議,提出改進學校工作的意見及建議;
3. 參與研究湘潭大學的發展規劃,對湘潭大學改革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指導、研究、咨詢、監督;
4. 與湘潭大學合作創辦實體,并享受國家給予學校的有關優惠政策;
5. 參加湘潭大學的對外交流活動,并通過湘潭大學與有關國家或地區開展聯系,拓展業務;
6. 參加湘潭大學各項建筑設計、承建及教學、科研、生活設備配置的招標、投標活動,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中標權;
7. 審定董事會基金使用方向和重點,審定基金的年度預決算,并實行監督;
8. 有退出董事會的權利。
第十八條 董事的義務:
1. 積極向社會各界宣傳湘潭大學,募集資金,發展新的董事單位;
2. 向湘潭大學提供教學、科研和社會實踐活動的方便,積極支持建立教學、科研、實踐場所和學生實習基地,促進湘潭大學教育、科技事業的不斷發展;
3. 根據互利互惠原則和單位財力、物力情況,為湘潭大學適當提供資金和物質資助;
4. 協助湘潭大學做好學生的教育管理和就業工作;
5. 積極參加湘潭大學的各項活動;
6. 及時將本單位董事的人選、機構變更情況向董事會秘書處告知。
第十九條 湘潭大學的義務:
1. 優先為董事單位提供各類優秀畢業生,優先優惠為其培訓各層次專門人才。董事個人或單位子女報考湘潭大學,優先錄取,在政策容許范圍內給予照顧;
2. 每年定期為董事單位領導培訓一次,費用原則上由學校負責;董事單位推薦的職工進行再培訓或深造,費用由推薦單位負責,學校相應給予優惠;
3. 向董事單位優先優惠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攻關和開發,幫助解決經濟技術難題,提供國內經濟技術信息;
4. 為董事單位在湘潭大學的工作、活動提供方便,搞好后勤服務;
5. 海外董事回國考察、探親、旅游,湘潭大學在可能的條件下提供一定的方便;海外董事子女回湘大就讀,在國家政策許可下,給予特殊照顧;
6. 對湘潭大學的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董事單位或個人,將寫入校史。由董事單位或個人提供經費的建筑、大型設施、獎勵基金,以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命名,或在校內建立永久性紀念物。所有資料存入湘潭大學綜合檔案室,永久存展。根據董事個人條件,湘潭大學授予其相應的學銜、職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湘潭大學董事會第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2004年6月11日湘潭大學董事會第二屆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修改通過,從修改通過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董事會議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湘潭大學董事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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