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章程范本20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_______。[名稱應當符合教育部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_______。[必須載明: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_______。[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______;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______。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______。[如:××。ㄗ灾螀^、直轄市)××市(區、縣)]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____。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ǘ┩扑]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__元;出資者:__;金額:___元。[開辦資金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為多個出資人應分別載明每位出資人的出資金額]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ㄒ唬┺k學范圍;__________
(二)招生區域;__________
。ㄈ┱猩鷮ο;__________
。ㄋ模┺k學形式;__________
。ㄎ澹┺k學形式;__________
。┺k學層次;__________
(七)辦學規模;__________
。ò耍┮幷轮贫龋籣_________
。ň牛┙虒W管理;學校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達到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標準,教材依法審定。學前教育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必須具體明確,與教育局確認許可的業務范圍一致]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__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理事每屆任期__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理事會成員為5人以上;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關單位主要指教育局]
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ǘ⿲W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ㄈ┠甓蓉攧疹A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ㄎ澹┍締挝坏姆至ⅰ⒑喜⒒蚪K止;
。┢溉位蛘呓馄副締挝辉洪L(或校長、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或副校長、副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ò耍﹥炔繖C構的設置;
。ň牛┲贫▋炔抗芾碇贫;
。ㄊQ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ㄊ唬┍WC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確保教育活動正常、穩定、安全的開展。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__次會議[至少兩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ㄒ唬├硎麻L認為必要時;
。ǘ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ǘz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ㄈ┓伞⒎ㄒ幒捅締挝徽鲁桃幎ǖ钠渌殭。
第十九條本單位院長(或校長、主任等)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謫挝坏娜粘9ぷ鳎M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ǘ┙M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ㄎ澹┨嵴埰溉位蚪馄副締挝桓甭毢拓攧肇撠熑;
。┢溉位蚪馄竷仍O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院長(或校長、主任等)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__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并推選1名召集人。人數較少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有關單位主要指教育局]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ㄈ┊敱締挝焕硎隆⒃洪L(或校長、所長、主任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___。[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或院長(校長、所長、主任等)]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ǘ┱诒粓绦行塘P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ㄎ澹⿹我蜻`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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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ㄒ唬╅_辦資金;
。ǘ┱Y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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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栀;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和審批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專職教師數量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3。
第三十三條學校是或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其他的必要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學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ㄒ唬┩瓿烧鲁桃幎ㄗ谥嫉模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ㄋ模┳孕薪馍⒌;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年×月×曰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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