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細則
導語:古樹名木是歷史的見證.許多古樹名木經歷過朝代的更替,人民的悲歡,世事的滄桑。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鷹潭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古樹名木保護,根據《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所稱名木,是指稀有、珍貴樹木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 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的規定組織鑒定確認,并按規定予以公布。
第六條 古樹名木所在地的單位或個人按照《江西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的規定承擔保護管理責任,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其養護管理費用由古樹名木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搶救、復壯古樹名木的費用,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城市維護管理經費和綠化專項資金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七條 鼓勵社會各界捐資、認養古樹名木,政府及古樹名木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對捐資、認養古樹名木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鑒定分級、建立檔案、設置標志,加強管護技術指導,定期對古樹名木生長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古樹名木受到損害或者長勢衰弱,養護單位和個人應當即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治理復壯。
對已死亡的古樹名木應當經主管部門確認,查明原因,明確責任予以注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古樹名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因特殊需要,確需遷移古樹名木,按照《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的規定辦理。所需費用,由遷移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城市規劃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時,應征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生產、生活設施等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三條 嚴禁下列損害城市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劃、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二)在施工作業時借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摘采果實種子或者剝損樹皮;
(四)在距樹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設施建筑,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
(五)固化、硬化地面,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
第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有關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故意破壞古樹名木及其標志和保護措施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拒絕或者阻礙園林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貴溪市、余江縣政府、龍虎山景區管委會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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