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交通調解協議書3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協議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交通調解協議書4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交通調解協議書 篇1
甲方:李輝,男、漢族、1982年12月2月出生,住本市 區 街號
乙方:張杰,男,漢族,1974年3月21日生,住本市回族區 樓號
20xx年3月21日19時左右,李輝在市區解放大道由西向東行走過橫線道時,張杰駕駛轎車沿解放大道由北向南行駛時與過橫道口的李輝相撞,造成李輝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事故認定,張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輝不負事故責任。李輝受傷后經醫院住院治療10天,花去醫療費7000元,雙方在賠償數額上發生爭議,于20xx年4月15日,向交通事故調解中心申請調解,中心受理后于當月16日進行調解,經中心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 由張杰一次性向李輝一次性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8300元
2、
3、 賠償方式和期限:20xx年4月18日上午在調解中心一次付清 李輝收到上述賠償金后,自愿放棄追究張杰一切責任的權利,雙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已解決完畢,今后雙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4、
5、 本協議經雙方自愿調解達成,一經簽訂不得反悔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調解中心存檔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4月16日
交通調解協議書 篇2
交通調解協議書多半是在交警部門的調解之下作出的,雙方接收簽字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那么,此時要是一方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害,是否可以反悔呢?小編整理了有關內容,將在下文中為您具體介紹。
一、交警部門調解協議書的效力
交警部門達成的協議書是否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給予維持,是司法實踐中眾說不一的問題。交通肇事行為中因肇事司機侵權行為而引起的賠償,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而賠償調解協議書的簽訂,又使雙方原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轉化為一種合同法律關系。因此,自協議書簽訂之日起,當事人雙方之債權債務關系不再受侵權行為法的調整,而由合同法予以調整。既然由合同法調整,那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2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因此,只要原協議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協商簽訂的,訂立合同時不存在上述無效情形或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可撤消和可變更的情形,原協議都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成立的,應予認定有效。同時,依據《合同法》91條的規定: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因此一旦一方當事人將協議中的賠償義務履行完畢,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告消亡,當事人不得再行反悔,法院對此也不應該給予支持。
二、交通調解協議書能否反悔
首先,原協議訂立時如果存在法律規定的'可變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變更原協議。
我們知道,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其權利義務的協議,是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4條:因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可撤消和可變更的合同。因此,交警部門的協議書如果存在上述情況,當事人是可以申請變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訴訟之案由應為撤消和變更協議而不是本案當事人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
其次,合同顯失公平的正確認定。
實踐中,對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及重大誤解比較好把握和認定,筆者在這里就不加贅述,僅對顯失公平的協議作以闡述。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中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币簿褪钦f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該合同是在一方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實施的。也就是說一方利益的受損,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為,即利用對方沒經驗或利用自己的優勢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損,但并不是由對方故意為上述行為而造成的,不屬于顯失公平的情況。
綜上,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警部門主持達成的賠償協議書,只要是在雙方自愿,
綜上可知,交通調解協議書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必須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允許當事人反悔。如果大家對于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大家找尋我們網站上的在線律師進行相關的咨詢和了解吧。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交通調解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男 漢族 xx歲 xx省 xx縣 xx鄉 xx村人。
女 漢族 xx歲 xx省 xx縣 xx鄉 xx村人。
xxxx年xx月xx日,乙方xxx人乘坐甲方xx縣xxxx公司的x號大客車,大客車在x路段發生交通事故,(詳情見xx公交認字(xxxx )第x號)造成乙方xx人不同程度受傷,現乙方根據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向甲方提起索賠,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1、乙方于xxxx 年xx月xx日住院至xxxx 年xx月xx日出院,住院x天,共花去醫療費:xx元,住院期間護理費: × = 元,伙食補助費 ×15= 元,誤工費:出院后按x個月計算 ×= 元,合計人民幣x元大寫:x萬x仟x佰x拾x元x角x分整,由甲方先行支付。
2、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住院至xxxx年xx月xx日出院,住院x天,共花去醫療費:xx元,住院期間護理費: × = 元,伙食補助費 ×15= 元,誤工費:出院后按 個月計算 ×= 元,合計人民幣x元大寫:x萬x仟x佰x拾x元x角x分整,由甲方先行支付。
3、乙方xxx人將向本次事故第三方追究賠償責任的`權力移交給甲方,由甲方全權負責。
4、本協議經甲、乙方雙方簽字后生效。協議生效后乙方的一切生、老、并死都與甲方無關。
甲方: 乙方: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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