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有關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全文內容,提供給大家閱讀,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定自治州城鄉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和進行城鄉建設,適應城鄉規劃區內建設管理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指本自治州及本州的縣(市)、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企業事業單位所在地。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區,是指城鄉建成區和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鄉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省、州、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城鄉總體規劃劃定。
第三條 凡在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境內進行建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州、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城鄉的規劃和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鄉規劃管理
第五條 城鄉各類規劃,必須貫徹《城市規劃法》、合理確定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確定城鄉性質、規模和布局、統一規劃、綜合部署城鄉經濟、文化、生活、公共事業及戰備等各項建設,保證城鄉建設按規劃有秩序地協調發展。
第六條 城鄉各類規劃要結合西雙版納的實際,正確處理城鄉與工礦(農場)及部隊、局部與整體、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平時與戰時的關系,并且考慮到地震、旱澇等自然災害因素,統籌兼顧。做到有利于民族團結、發展生產、方便生活。
第七條 城鄉各類規劃建設要以發展旅游城市為目標。保持和突出西雙版納民族風格和當地特色,依據本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和現狀、民族風情的特點,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綜合部署,合理安排。必須堅持節約土地的原則,在規劃中嚴格控制用地標準,避免浪費土地,并與國土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八條 城鄉各類規劃必須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完善排污系統,防止污染及其它公害。
第九條 縣城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按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上報審批;鄉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專業行業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經過批準的城鄉各類規劃,必須認真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縣人民政府認為縣城總體規劃需要修改時,須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才能進行修改。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有權對城鄉各類規劃的實施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章 城鄉建設用地管理
第十二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第十三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包括設置臨時市場和搭建貨亭、攤點、工棚、料棚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必須持有關文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管理有關規定提出要求,并驗證其交納臨時占地費憑據之后,方可核發“臨時建設許可證”。未取得“臨時建設許可證”者,不得動工。
批準臨時用地或臨時建設,一般均不得超過兩年。國家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時,必須無條件收回。
嚴禁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
第十四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用地許可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轉讓,不得隨意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任意擴大土地使用面積。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區新建或擴建居民點,必須先報經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批準,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再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動,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還需報經公安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縣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城鄉規劃作出調整用地的決定。
第四章 城鄉建設工程管理
第十八條 城鄉規劃區內的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經現場定線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十九條 凡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不按規定施工的工程,一律屬于違法建設。施工單位不得承建,銀行不予撥款。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在六個月內因故未能開工的,可以申請延期。過期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行失效。以后施工,必須重新申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個人自行轉讓或變相買賣《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臨街建設工程必須按批準的用地范圍設置圍欄,高空作業必須設置安全網,以保證安全。施工用水不得沿街漫流,淤塞溝道,影響交通和市容衛生。
第二十三條 城鄉房屋建筑形式要反映和突出當地的民族特色。臨街建筑物的設計方案,須先征得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編制竣工檔案,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將竣工報告和檔案資料報送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存檔。
第二十五條 城鄉規劃區內各種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由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和文物保護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嚴加保護。
第五章 城鄉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要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和建設。市政、電力、電訊等公用設施工程,由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統一協調和管理。市政工程設施不得隨意開挖,因特殊情況必須開挖時,須報經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 城鄉規劃區內的道路、橋涵,給水排水管渠、路燈、路標等公共設施必須嚴加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損壞。
需要在道路上埋設各種標志,搭設棚、亭、畫廊、廣告等設施者,必須事先報經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設置。
經批準占用或開挖道路者,須預繳賠償費、占用費和施工場地渣土清理預備金。施工完畢修復,經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初驗合格,退回渣土清理預備金,一年后正式驗收合格時再退回賠償費。
第二十八條 鐵輪車,履帶車不準在瀝青和水泥路面上行駛。因特殊情況必須通過時,須報經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措施,在不損壞路面的前提下,按指定路線和時間通行。
第二十九條 城鄉下水道窨井蓋、雨水口篦子、給水管閥門等設施,必須隨時保持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撬開或損壞。不準在排水明溝、檢查井和雨水口傾倒垃圾、渣土等雜物。
第三十條 城鄉規劃區的河岸、堤壩及防洪設施的防護帶,橋涵構筑物100米范圍內,嚴禁挖砂取土和施工。
第三十一條 城鄉規劃區內的電力線上嚴禁私自拉線、接燈或者安裝其它電器設備。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在公共照明線上接線時,須報經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和電力管理部門批準。
第六章 城鄉市容市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城鄉規劃區內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設施、園林綠地、廣告設置、各種標志、貿易市場、公共場所等有關市容市貌,由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管理。合理安排臨時性和永久性商亭、貨攤等交易場所。
第三十三條 城鄉規劃區內的集市攤點,須按指定的地點擺設。
第三十四條 城鄉規劃區內的建筑物和公用設施,應經常保持完好整潔。對于危險房屋、臨街有礙市容的房屋,有關單位和個人要及時修整翻新。
禁止在建筑物和公用設施上張貼和涂寫。
第三十五條 城鄉規劃區內的樹木花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如因特殊情況需要修剪樹枝移栽或砍伐樹木的,必須報經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同意。辦理許可證,并按規定繳納補償費后,方可實施。
街頭綠地、行道樹、街心花壇、小游園內的花、草、樹木,有關部門負責管理。保持花木繁茂,整潔美觀。
第三十六條 嚴禁在綠地、花壇內擺攤設點。公共綠化樹木,不準攀摘花果,不準在樹根部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品;不準損壞護樹圍欄。
第三十七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嚴禁捕殺鳥類。
第七章 城鄉勘察測量和水資源管理
第三十八條 城鄉規劃區內各種測量標志要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和損壞。如因特殊需要移動測量標志時,必須事先報經縣以上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和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九條 城鄉規劃區內的各種工程建設,應按照統一的座標系統進行設計、施工和管理。
第四十條 城鄉規劃區內的工程地質資料,由縣以上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四十一條 城鄉規劃區內的水資源,由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和水利部門統一管理。嚴禁盲目開采和過量開采。
水資源必須嚴加保護,防止各種污染。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貫徹執行和維護本條例以及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作斗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三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未取得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影響城鄉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執行的,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并視違法情節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5—10%的罰款。
對未取得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單位有關責任人員,態度惡劣、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并視情節輕重處以50—3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的,必須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處理。
第四十五條 自行轉讓或變相買賣《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屬非法行為。對當事人視情節輕重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造成以下設施損壞的,視情節輕重,按被損壞物品成本的1—5倍賠償:
(一)造成城鄉規劃區內的道路、橋涵、給水排水管渠、路燈、路標等公共設施損壞的。
(二)鐵輪車、履帶車未按指定路線和時間通行而損壞瀝青路面的。
(三)攀摘花果,在綠化樹根堆放雜物而致使樹木損壞或死亡以及損壞護樹圍欄的。
第四十七條 對妨礙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處罰通告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秉公辦事,嚴格管理。必須亮證或者佩帶標志執勤。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處理所得的賠償費,必須用于城鄉公用設施的修復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由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由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