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廣東省高校學生社團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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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廣東省高校學生社團的管理,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繁榮校園文化,增強大學生素質教育,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學生社團,是指由高校登記管理機構批準成立的,由本校具有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學生自愿組成,為發展成員共同興趣愛好,實現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群眾性學生組織(本條例如果沒有特別說明均指校內學生社團)。
第三條 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廣東省學生聯合會和所在院校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各級團組織和學聯支持學生社團依照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條 高校團委是校內學生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校團委及校團委授權的校內有關部門、機構、組織是學生社團的業務指導單位。
第六條 未經廣東省學生聯合會許可,校外社會團體不得在校內面向學生成立分支機構,同時,學生社團也不能擅自成為校外社會團體的會員單位或分支機構。
第七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是:
(一)理論學習型學生社團,應以培養大學生對理論學習的興趣愛好為目標,向大學生宣傳科學的理論知識,加深他們對科學理論的認識和理解,讓大學生學會用科學的理論去指導實踐。
(二)學術科技型學生社團,應以提高大學生的科學素養和提高他們的創新能力為重點,努力傳播科學知識、科學精神、科學思想、科學方法,普及科學文化知識,努力形成學科學、用科學、愛科學、講科學的良好校園氛圍。
(三)興趣愛好型學生社團,應以增強大學生綜合素質為目的,幫助大學生培養健康的興趣愛好,不斷拓展大學生視野,豐富大學生的校園文化生活,引導他們形成健康的生活習慣,促進他們的身心健康發展。
(四)社會公益型學生社團,應以培養大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奉獻精神為任務,使大學生在參與社會服務中增強實踐能力和創造能力,幫助他們樹立報效祖國、奉獻社會的精神,促進大學生良好品格修養的形成。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管理
第八條 廣東省學生聯合會負責對全省高校學生社團進行宏觀工作指導,定期對各高校學生社團工作進行考核、表彰,對全省性或跨校的學生社團進行登記管理。高校團委負責校內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專職干部負責本校學生社團工作。
第九條 切實加強學生社團的政治領導和指導。校團委和有關部門要在黨委領導下把握學生社團建設和發展的方向,探索和推進在學生社團中建立黨組織、團組織,在學生社團活動中融入生動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條 條件成熟的高校應成立學生社團聯合會。學生社團聯合會在校團委的授權和指導下開展學生社團的登記管理及業務指導工作。未成立學生社團聯合會的高校,由校團委或校團委委托的機構履行本條例關于學生社團聯合會的職責。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日常工作向校團委負責,校團委要加強對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校學生會與學生社團聯合會要加強工作交流、密切配合、互相促進,不斷加強和完善高校團學組織的工作體系。
第十二條 應加強學生社團聯合會與學生會之間的干部交流,促進兩個組織之間的融合。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備案及審查;
(二)監督、指導學生社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
(四)對學生社團違反本條例和校內有關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 維護學生社團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應建立學生社團考核與獎懲機制。定期對表現優秀的學生社團、成效顯著的學生社團活動、工作出色的學生社團干部、積極參與學生社團活動的學生、成績突出的學生社團指導教師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有權要求活動范圍、內容與學生社團宗旨、章程不符的;不遵守有關規定開展工作的;學生社團內部機構混亂,作用發揮不力的;其他應當進行整改的情形的學生社團進行限期整改。
若學生社團違紀違法情形嚴重,或在校內外產生不良影響,應追究該社團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的工作經費和資產來源主要由學校撥款、會員會費和社會資助組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學生社團的經費和資產。
學生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學生社團應當向學生社團聯合會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在校團委、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指導下建立財務管理制度,自覺加強財務管理,并接受學生社團聯合會和社團成員的監督。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十八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服從校團委、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監督管理,承認并遵守本條例及學校有關條例。
(二)在校學生10人以上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備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具備的基本素質,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條關于社團負責人要求的有關規定。
(三)有規范的章程。
(四)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社團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
第十九條 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的發起人應當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交申請書、章程(草案)、發起人基本情況等相關文件,學生社團聯合會批準后予以公告,社團方可正式成立。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社團名稱、社團宗旨、活動范圍、活動方式、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及權限、組織管理、財務管理、社團的終止程序及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一般不能在一所高校的同一校區成立性質相同或者相似的學生社團。
第二十二條 鼓勵學生社團確定一個固定的掛靠單位作為業務指導單位,掛靠單位應是具有管理職能或學術研究的校內正式機構,例如專業教研室、學院黨委(黨總支)、團工委、學校職能部門等。
第二十三條 鼓勵學生社團聘請一名以上的相對固定的校內專業教師擔任指導教師。
第四章 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成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五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對社團變更、注銷等事項作出決定。
(四)修改社團章程。
(五)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六)決定社團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成員大會應當每學期召開一次,大會形成的決議要報學生社團聯合會批準和備案。
第二十七條 成員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注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學生社團應根據實際設立相關的組織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要明確負責人,建立學生干部隊伍,完善學生社團的工作體系。
第五章 學生社團的成員
第二十九條 本校學生有自由參加和退出校內任何學生社團的權利。
第三十條 在學生社團內部,各成員一律平等,并按所在學生社團的章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學生社團的管理機制和財務狀況,并有權向社團負責人就有關社團事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成員有權向學生社團聯合會反映學生社團內部情況,并應積極配合學生社團聯合會對其所在社團的調查和審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生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社團章程擔任學生社團管理職務的權利,并應據此承擔相應義務。
第三十四條 社團成員要接受社團的定期注冊,定期繳納會費,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
第六章 學生社團的干部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干部的產生應堅持民主和公平的原則。學生社團的主要負責人應通過學生社團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經有關業務指導單位審核后報學生社團聯合會備案。學生社團聯合會要根據實際制定具體的產生辦法。
第三十六條 學生社團干部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思想品德;學習成績優良;忠于職守,認真負責,熱心組織社團活動;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或注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三)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要加強對學生社團干部的培訓工作。堅決制止學生社團干部參加校外非法培訓機構的培訓課程。
第三十九條 學生社團干部的權利和義務:
(一)學生社團干部有參與優秀學生干部評選的權利。
(二)學生社團干部對學校的學生社團工作方面有意見,有直接向學生社團聯合會反映的權利。
(三)學生社團干部有享受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學生社團干部有為會員服務的義務。
(五)學生社團干部有配合管理機構開展學生社團工作的義務。
(六)學生社團干部有履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學生社團實行民主管理,組織機構一經產生就開始接受全體社團成員監督,社團的重大事項須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并接受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監督指導。
第七章 學生社團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學生社團必須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社團活動應自覺接受學生社團聯合會及其它業務指導單位的監督,服從學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四十二條 學生社團活動必須圍繞學生綜合發展、全面成才的目標和學校的中心工作開展;鼓勵和提倡學生社團開展積極向上、豐富多彩的校園科技、學術、文化、藝術、體育等方面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高校應提供學生社團活動的必要經費,在活動場地、活動條件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持。有條件的學校要建設學生社團活動中心,為學生社團開展活動提供有力的物資保障。
第四十四條 社團活動必須奉行公開原則。
第四十五條 凡組織跨校的社團活動,必須經所在高校團委批準,并由學生社團聯合會向省學聯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四十六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要嚴格監督管理學生社團與校外團體、單位,特別是與境外機構、企業聯合開展的,或有外國人或外國駐華機構人員參加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要認真審核學生社團舉辦的大規模社會調查、舉辦哲學社會科學講座和報告會等活動,嚴格把關,并對集會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負責。
第四十八條 學生社團不得開展任何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不得開展違背其宗旨和超出其活動范圍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要加強對學生社團出版刊物、網站(主頁)的監督管理,確保內容健康積極,不得刊載、發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管理條例以及可能在校內外造成不良影響的內容。網站(主頁)不得違反政府有關互聯網站管理的有關規定。刊物的發行不能超出本校范圍。
第五十條 要把學生參與學生社團活動的情況作為大學生素質拓展計劃的重要內容之一,并納入到學生綜合測評體系之中。
第八章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
第五十一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或需要修改章程的,要及時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核準。
第五十二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向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變更或解散: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社團分立、合并的;學生社團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四條 學生社團提出變更或解散申請,學生社團聯合會要及時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算。學生社團解散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學生社團變更或解散,要及時向社團全體成員公布。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適用于廣東省各高校學生社團。省屬中等學校參照本條例執行,各市團委、學聯和省直團工委參照本條例制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由共青團廣東省委員會學校部、廣東省學生聯合會秘書處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各高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要根據本條例,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于2006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