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服務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優惠
節能服務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優惠

節能服務企業從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節能服務企業從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營業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以下簡稱財稅[2010]110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增值稅優惠政策
財稅[2010]110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稅[2010]110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稅收風險控制措施
能源管理合同中的涉稅風險要得到控制必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
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2)用能企業對從節能服務公司取得的與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的資產,應與企業其他資產分開核算,并建立輔助賬或明細賬。
(3)節能服務公司同時從事適用不同稅收政策待遇項目的,其享受稅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相關會計制度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規定:“各級政府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視同能源費用進行列支。
事業單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計入相關支出。
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如購建資產和接受服務能夠合理區分且單獨計量的,應當分別予以核算,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處理;如不能合理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單獨計量的,企業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作為費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滿,用能單位取得相關資產作為接受捐贈處理,節能服務公司作為贈與處理。”
【案例】某節能服務企業與一家公司(節能用戶)簽訂了一份投資額為1 000萬元的《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實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合同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節能服務公司為本項目購買了節能設備,并提供安裝和調試服務,總投入為800萬元,該節能項目從2012年6月1開始投入運轉,雙方約定從2013年6月1到2033年6月1日間的20年中,每年從節能用戶節省的電費中分享70%,而且每年從該節能用戶企業獲得10萬元的管理費用收入。
假設節能用戶每年與沒有采用該節能服務項目前相比可以節省電費100萬元,設備折價期限為10年,沒有殘值。
20年到期后,該節能設備所有權歸節能用戶企業所有,其他條件都滿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以下簡稱財稅[2010]110號)規定的條件,試對該節能服務企業進行涉稅分析。
(一)營業稅處理:暫時免繳營業稅
根據財稅[2010]110號的規定,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800萬元,不低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1 000萬元的70%,因此,該節能服務企業有資格享受國家支持節能服務企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該節能服務企業每年從節能服務企業那里得到的100萬×70%=70萬元和10萬元的管理費收入是免營業稅的。
節能服務企業應把1 000萬元的節能設備投入作固定資產處理,按照10年計提折舊在稅前扣除,到2033年6月1日,節能服務企業把該節能設備所有權無償轉移給節能用戶企業并辦妥了設備的權屬手續時,應該作為無償贈送給該節能用戶企業,根據稅法規定,如果有殘值則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二)增值稅處理:免繳增值稅
該節能服務企業購進的該設備在會計上做固定資產入賬,其從節能用戶企業獲得的70萬節能收入實質上是買設備給節能用戶企業的銷售收入,根據財稅[2010]110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因此,該節能服務企業購進的該設備在會計上做固定資產入賬,由于其從節能用戶企業獲得的70萬節能收入是免增值稅的,由于免增值稅,該節能服務企業購買節能設備是不能夠抵口進項稅額,即該節能服務企業投入的1 000萬元是含增值進項稅額的。
(三)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三免三減半(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該節能服務企業每年的70萬+10萬的收入在2013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是免企業所得稅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因此該節能服務企業購買設備(含增值稅)的10%,即100萬元,可以在2016年1月1日起抵扣當年的企業所得稅(注意:只能夠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抵扣)。
另外從2016年到2018年,該企業收到的80萬元是按照12.5%來計算企業所得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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