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遺屬補助
浙江省遺屬補助
企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
為保障國有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遺屬的基本生活,使遺屬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有所提高,今年,海鹽縣根據浙江省《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的通知》文件精神,對全縣享受企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進行了待遇調整。
本次調整的標準為:
(一)國有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86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3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57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72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42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550元。
(二)國有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940元。
記者了解到,與往年不同的是,海鹽縣此次調整標準不再區別非農業人口和農業人口,實現了城鄉人員待遇的并軌。
據統計,全縣企業單位共275人參與了調整,基金每月增加支出約5.61萬元。
本次調整從2016年1月起執行,于2016年10月發放到位。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的通知(浙人社發〔2016〕89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直各單位:
為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退休、退職人員,下同)死亡后遺屬和計劃外長期臨時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有所提高,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860元調整為203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570元調整為172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420元調整為1550元。
(二)機關事業單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死亡后,其生前撫養的子女,以及建國后參加工作的工作人員死亡后,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080元。
二、調整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標準
凡根據浙勞人險〔84〕218號、〔84〕財企879號、省總工字〔1984〕50號文件規定,領取晚年生活補助費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 其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870元提高到930元。
調整標準所需經費,仍按原渠道安排。
本次調整標準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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