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遺屬補助標準
企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
為保障國有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遺屬的基本生活,使遺屬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有所提高,今年,海鹽縣根據浙江省《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的通知》文件精神,對全縣享受企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進行了待遇調整。
本次調整的標準為:
(一)國有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86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3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57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72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42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550元。
(二)國有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940元。
記者了解到,與往年不同的是,海鹽縣此次調整標準不再區別非農業人口和農業人口,實現了城鄉人員待遇的并軌。
據統計,全縣企業單位共275人參與了調整,基金每月增加支出約5.61萬元。
本次調整從2016年1月起執行,于2016年10月發放到位。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6]88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國有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遺屬、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和計劃外長期臨時工的基本生活,使他們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有所提高,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國有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國有企業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一)國有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86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3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57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72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42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550元。
(二)國有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940元。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是否調整,由各市、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二、調整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全省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中,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調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職工的月供養親屬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統籌地201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調整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標準凡根據浙勞人險〔84〕218號、〔84〕財企879號、省總工字〔1984〕50號文件規定,領取晚年生活補助費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 其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870元提高到930元。
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所需經費,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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