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工商登記注冊號指什么
我國企業工商登記注冊號指什么?與國外設立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相比,我國單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統一大市場進行監督管理,那么企業工商登記注冊號是什么呢?下面文書幫小編就為大家解開企業工商登記注冊號指什么,希望在閱讀中能幫到你。
企業工商登記注冊號【1】
工商注冊號和營業執照注冊號是一樣的。
營業執照是企業或組織合法經營權的憑證。
《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
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
現在登記注冊代理事務所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參看公司法,也可以咨詢登記注冊代理事務所):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要為3萬 ;1人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為10萬;此規定基本適用絕大多數公司,但2014年后已經作廢,不做資金最低限制。
但是,自2014年3月1日起,注冊成立公司的門檻將降低。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013年12月28日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并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
企業工商登記的管轄范圍【2】
市工商局登記管轄范圍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冊資本3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四)專業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典當公司、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從事舊機動車經紀業務的經紀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因私出入境中介公司、境外就業中介公司、人才中介服務公司、征信公司、商標代理公司。
(五)西客站地區、首都機場地區、天安門地區、機動車交易市場、古玩城市場、潘家園舊貨市場內設立的公司。
區縣工商局登記管轄范圍
市工商局登記管轄范圍以外的企業,到區縣工商局進行注冊登記。
企業工商登記的管理條例【3】
(一九八二年七月七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商企業的管理,保障合法經營,取締非法活動,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下列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商業、外貿業、飲食業、服務業、旅游業、手工業、修理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稱工商企業),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國營工商企業;
(二)合作社營和其他集體所有制的工商企業
(三)聯營、合營的工商企業;
(四)鐵道、民航、郵電通信部門及其他公用事業單位所屬的工商企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辦理登記的其他工商企業。
第三條
工商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在中央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企業除全國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四條
申請登記的工商企業,應當是直接從事生產經營并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
工商企業所屬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由該工商企業統一申請登記。
第五條
工商企業應當登記的主要事項: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籌建或者開業日期、經濟性質、生產經營范圍、生產經營方式、資金總額、職工人數或者從業人數。
第六條
工商企業只準登記和使用一個名稱。
在同一市、縣境內,不得使用已登記的同行業工商企業的名稱。
第七條
開辦工商企業,需要進行基本建設的,應于建設項目批準后30日內,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籌建登記。
工商企業建成后,應于投產或者開業前30日內,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業登記。
第八條
開辦工商企業,不需要進行基本建設的,不辦理籌建登記,直接申請開業登記。
申請開業登記,應于開辦企業批準后30日內,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
第九條
工商企業申請籌建或者開業登記時,應當根椐國家規定開辦工商企業審批程序及有關規定,分別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文件副本:
(一)開辦企業申請報告及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二)縣以上計劃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批準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
外貿企業,聯營、合營工商企業,合作社營及其他集體所有制工商企業,申請籌建或者開業登記,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副本外,還應當提交企業章程。
第十條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工商企業籌建或者開業的申請登記,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本條例規定,應當核準登記,發給籌建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工商企業憑具籌建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到銀行開立帳戶,進行籌建或者生產經營活動。
未經核準登記的工商企業,一律不準籌建或者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注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
第十一條
工商企業改變企業名稱、經濟性質、生產經營范圍、生產經營方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于批準后30日內,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
其他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當在年終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工商企業歇業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后30日內,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工商企業停產或者停業要一年以上的,視同歇業,應當辦理注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工商企業合并、分立、轉業或者遷移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于批準后30日內,分別不同情況,辦理開業登記、 變更登記或者歇業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工商企業在辦理登記時,應當交納登記費。
登記費金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
第十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于工商企業的申請登記,經審查符合本條例有關規定,應予及時辦理,不得無故拖延。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對工商企業的登記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建立企業登記檔案,按照專業檔案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工商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的政策、法令和核定的登記事項從事生產經營。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權對所管轄地區內的工商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工商企業應當提供檢查所需要的文件、帳冊、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工商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罰款、通知銀行凍結其存款或者撤銷其銀行帳戶、勒令停辦或者停業、吊銷籌建許可證者營業執照的處分:
(一)未經登記擅自籌建或者開業的;
(二)違反核定登記事項進行生產經營不接受勸告或者不按照規定期限改正的;
(三)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偽造、涂改、轉讓籌建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
工商企業利用營業執照為合法形式從事非法經營的,其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第十九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及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企業的登記管理辦法,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個體經營戶的登記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62年12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工商企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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