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外包管理合同通用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小區物業外包管理合同通用,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小區物業外包管理合同通用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_____________委托于乙方實行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物業基本情況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區建筑積: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對履行本合同承擔應的責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項
第四條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維修養護。
第五條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管理和維修養護。
第六條公用綠地、花木等的養護和管理。
第七條公共環境衛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
第八條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條維持公共秩序,巡視、門崗執勤。
第十條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一條協助社區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第十二條負責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1.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2.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日常維修費;3.停車費;4.裝璜垃圾清運費。
第十三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托時,乙方應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費。
第十四條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等措施,并報有關執法部門處理。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條委托管理期限為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第四章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甲方權利義務
1.代表和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制定業主公約并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公約;
3.審議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乙方權利義務
1.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訂物業管理制度;
2.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3.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乙方按《_____________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參考標準》中“_____________級服務等級標準”實現目標管理,具體詳見附件。
第六章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1.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2.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務費,按全額收取;3.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交納的,按下列方法處理:________________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應按費用的千分之一交納滯納金。
第二十條公共設施日常維修費房屋的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場地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由乙方按多層住宅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元收取,非住宅按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收取,并按照下列標準執行:________________日常小修、養護費用,從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日常維修費中承擔;大中修費用、更新費用,由乙方制定計劃,報甲方審核,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二十一條車位使用費由乙方按照《_____________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停車收費辦法》和《住宅小區機動車地下停車收費標準》規定,由乙方向車位使用人收取,收入用于彌補物業管理成本。
第二十二條乙方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毗連部位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由當事人按實發生的費用計付,收費標準須經甲方同意。
第七章違約責任第二十三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二十四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未能達到約定的管理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二十五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可以用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合同期滿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績優秀,業主、物業使用人反映良好,甲、乙雙方可續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_____________頁,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街道辦事處、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因房屋建筑質量、設備設施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并作善后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門的鑒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報請_____________街道辦事處、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合同期滿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合同期滿_____________天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小區物業外包管理合同通用2
甲方:
乙方:
為了提高物業小區的服務質量,根據《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商談,就乙方以甲方名義承接并經營【小區】一事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承包的內容、面積、地點甲方將位于共計平方米的物業承包給乙方管理。
第二條:承包經營方式
本協議生效后,乙方可以甲方名義進行小區的物業管理和物業服務,甲方不干涉乙方的具體經營和管理。乙方負責小區物業費用的收繳、代收水電費、日常維護、維修等工作;在物業管理經營中所產生的管理費、維修費、材料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三條:承包期限
第四條:承包期間相關經營管理事項的`約定
1.乙方實行獨立核算,自付贏虧。
2.承包期內乙方必須守法經營,設法規避經營風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如發生丟失、盜搶、火災等過失責任事故,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甲方均不予承擔任何責任。
3.無論在何種情況下乙方均不得以甲方名義從事與物業管理、物業服務無關的任何經營活動,亦不得擅自對外簽約、出據證明等。
4.乙方在經營活動中不得影響到甲方聲譽,若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應酌情予以賠償,挽回影響。
5.乙方代收小區水、電費。在每月的25號前按甲方水、電總表計量數額,向甲方財務繳納費用。
第五條:未盡事宜約定
甲、乙雙方就本協議書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發生的所有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之后即為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區物業外包管理合同通用3
目的:
為維護小區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中的合法權益,促進管理、維護、養護、合理使用建筑區劃內物業共有部分和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等活動能正常持續進行,建立全體業主必須遵守的共同行為準則,建設管理有序、整潔美觀、服務規范完善、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新型社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結合本物業項目實際,制訂本臨時管理公約。
本臨時管理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是開發建設單位在預售商品房之前,為明確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權利義務而制訂,并作為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物業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由物業買受人簽字確讓。
第一條物業基本情況
建筑區劃物業.名稱:龍光-玖譽湖(一期)御湖組團;
建筑區劃物業座落:南寧市良慶區良慶大道9號:
建筑區劃所屬物業類型:混合式住宅。
第二條物業管理模式
本物業區域內,在業主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由開發建設單位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依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管理、維修、養護,并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的物業管理模式。
第三條物業共有部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公約及物業買賣合同約定,業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權:
一、由單幢建筑物的相關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業主共有的門廳、戶外墻面、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走廊通道、房屋主體承重結杓部位(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等部位以及該幢建筑物的業主共用的室外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堞氣線路、消防設施、郵政信箱、避雷裝置等設第1頁,共15頁
二、由建筑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體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路燈、溝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體設施、物業服務用房、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附屬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共有部分的管理及經營
一、屬于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占、處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理由不履行義務;
三、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在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設立前,統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提供有償經營管理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業主共有的車位、外墻及電梯轎廂、道路和綠地,通道、樓梯、大堂等,以及其他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根據市場行情制定和調整。公共區域經營收益30%用于乙方管理成本,70%納入小區服務資金,用于彌補小區物業服務費用。
第五條開發建設單位所有的部分
在本建筑區劃內,根據物業買賣合同,以下部分屬開發建設單位所有,開發建設單位享有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1.地下停車場(庫)、地面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庫);
2.未出售的其他住宅、經營性用房:
3.其他未計入銷售公攤面積的房屋如會所、商務中心、教育用房等:
4.其他未計入銷售公攤面積的部分如泳池、運動場等。
第六條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地方政府關于物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一、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接受牧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參與本牝業區域的物業管理活動。
3.監督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4.對本物業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5.授權物業服務企業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6.對本物業區域內影響業主共同利益、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為進行投訴。
7.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提出補充、修改公約的建議。
8.開發建設單位對于未售出的物業,享有業主的權利。
9.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權利。
二、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1.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時間,按其專有建筑面積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2.按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3.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4.配合物業服務活動。
5.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互助友愛,和睦相處。
6.出租、轉讓物業時,告知承租人、買受人遵守本公約。
7.開發建設單位對于未售出的物業,履行業主的義務。
三、業主在本物業區域內應當遵守的公共環境管理的行為: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綠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2.不得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途;不得妨礙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3.不得損壞路燈、消防設備、水泵、電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欄)等共用設施設備。
4.不得制造超標準噪聲,破壞公眾安寧;不得聚眾喧鬧。
5.不得亂堆放雜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6.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煙塵污染環境。
7.不得違反房屋的規劃設計要求,改變建筑物的用途。
8.飼養動物應當遵守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并提前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按當地政府規定辦理注冊、免疫等手續。
9.不得有影響市容的亂搭、亂貼、亂掛、亂寫、亂畫等。
10.遵守市容及環境衛生保潔規定,自覺將家居雜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場地,不得亂拋垃圾、雜物,嚴禁從門窗、陽臺向外拋擲垃圾和雜物。
四、業主在本物業區域內應當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行為:
1.不得利用房屋窩藏犯罪人員和贓物或其他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對違法犯罪人員和行為應及時舉報。
2.如有親戚等外來人員居住(1個月以上),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申報。
3.業主出租房屋,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物業服務企業通知承租人履行非業主使用人的義務。
4.愛護各種防火設施設備,遵守防火各項規定,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通知物業服務企業處理。
5.樓層防火門應保持關閉狀態,不可私自加鎖或長期打開。
6.管理好電爐、燃氣用具,使用電爐、燃氣爐時請勿外出。
五、業主在本物業區域內應當遵守的交通管理行為:
1.不得隨意停放車輛,車輛應當停放在停車場或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停放點保管。
2.嚴禁鳴喇叭,車輛停放時應當及時關閉發功機。
3.除救護車、公安消防車、清潔車、工程搶險車等特殊車輛外,其他機動車進入本物業區域,應當嚴格遵守本物業區域的交通管理規則。
六、業主在本物業區域內安裝空調、裝飾裝修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
1.應當將空調機外機安裝在建筑設計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裝牢固,防止跌落。發現有不牢固的情況,應當及時加固。
2.空調機冷凝水應當接入統一管道,不得隨處滴漏。
3.空調機外機發出超標噪音的,應當停止使用,經排除故障或更換后再使用。
4.業主對房屋進行裝修,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對房屋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天臺、屋面及通道進行違章鑿、拆、搭、占。
5.業主如需安裝空調和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應在事前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告知業主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業主裝飾裝修時違反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的,自行承擔責任。
第七條業主大會
一、業主大會的設立
當本建筑區劃內交付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專有部分之日起已滿沔年,依法在項目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設立一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由本建筑區劃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籌備組的組成、首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產生、委員候選人的產生辦法等,均按《物業管理條例》和地方政府關于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業主大會通過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管理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履職。
三、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應當遵守并服從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
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投訴、舉報,由受理單位依法處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五、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工作經費、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依法作出約定。
前期物業服務中,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用、不繳存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不享有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解聘
一、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依法采取招投標方式,并由業主大會授權其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實施招標活動的相關事宜。
二、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應當按照本建筑區劃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選聘方式、具體實施者、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等進行表決。
三、業主大會依法選聘、解聘啊業服務企業,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
四、業主大會與其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有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在場簽名并加蓋業主大會印章。
五、因物業服務企業突然撤離等原因,業主大會無法及時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的,在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業主大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指定物業服務企業臨時代管;臨時代管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按照臨時代管前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標準執行,并由全體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擔。
第九條物業服務費用及其交納、監督
一、業主自專有部分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每月旦日前足額交納當月物業服務費用。
二、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對使用人的交納義務向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三、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專項服務、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應當將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標準進行公布。
第十條水、電、氣等費用的交納及其設施的維修責任
一、本建筑區劃內,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相關供用合同的約定向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網絡、環衛等專業單位交納有關費用。
二、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足額交納水、電、氣、通訊網絡、環衛等費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費用。業主拖欠、拒交上述費用的,應按本公約第二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或由政府有關部門直接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釆取行動停止服務。
三、水、電、氣、通訊網絡、環衛等設施的維修責任,由業主、專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承擔;前款設施屬于業主專有的,由業主承擔維修費用;屬于業主共同所有的,由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擔維修費用。
四、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代表業主,及時與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網絡、環衛等專業單位建立供用合同關系,并與開發建設單位辦理結算表戶名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相鄰關系
各業主同意,在物業使用和維護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公約約定及業主共同決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效能發揮、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以及設施設備維修、房屋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維護、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十二條物業的使用
本建筑區劃內的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建筑區劃《房屋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物業:
一、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者不動產登記簿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專有部分,不得擅自改變物業專有部分使用性質;嚴禁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辦公、倉儲等經營性用房;
二、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遵守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在工程開工前,將裝修方案報送物業服務企業,并取得其同意,并與其簽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不得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動配合物業服務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間應釆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晚間18:00時至次日上午8:30時和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應及時恢復原狀,造成相鄰業主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預防及冷凝水的處理。
六、合理使用水、電、氣、通訊網絡、環衛等共有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相關管線、設備;
七、使用電梯,應遵守本建筑區劃內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八、停放車輛,應遵守本建筑區劃內車輛停放有關規定;
九、陽臺封閉,應遵守本建筑區劃內本公約和其他相關規定中的有關規定;十、法律、法規政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使用物業的禁止行為
業主、使用人在使用物業中,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外,不得從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損壞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三、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道路、綠地、物業服務用房、自行車房(棚)以及屬于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庫)等共有部分;
四、損壞或擅自拆除、截斷、改變、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設施設備;
五、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私設攤點;
六、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七、違反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含有放射性物質或超負重等物品和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及敞放、敞養家禽、寵物,影響公共環境、破壞綠地等;
八、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九、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設立廣告牌等;
十、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墻上安裝蟬陽光簾、遮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處理;
十二、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煙、張貼、涂畫或損傷內壁;
十三、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公約禁止業主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物業的維修養護
業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緊急情況除外),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維修并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經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四、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即將或者已經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且需進入物業專有部位應急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通知公安機關或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到場見證下實施應急維修,維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五、當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有部分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應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業共有部分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由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六、本建筑區劃內物業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非使用不當的質量問題或使用功能障礙,由建設單位負責解決;
七、建設單位拒絕維修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物業保修金
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可以按照《房屋質量保證書》等相關規定提出申請,經市或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維修,其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一、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交存、使用、續籌和管理本建筑區劃內建筑物反其附屬設施專項維修資金。
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項目提出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提前向業主大會提出維修計劃和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并經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列支范圍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所需資金、工程進展以及資金劃撥等情況在建筑區劃內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布。
四、業主分戶賬面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相關業主續交后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得少于其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訂,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后,由業主委員會具體實施。未成立業主大會續交維修資金的,由業主按照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標準補足。
五、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赦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原業主未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前協商足額交存。
六、業主共同決定上述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方案時,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由業主大會專項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的實施
物業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服務企業直接組織實施,費用按相關規定列支:
一、屬相關規定的急修項目;
二、物業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
三、經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的危險房屋;
四、出現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必須維修房屋的情形;
五、物業誰修、更新、改造費用在500元以下。
除上述情形外,需對的業共有部分進行維修、更新、改造時,,應經相關業主共同同意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沮織實施,費用按規定列支。
第十八條物業轉讓、出租的相關事項
一、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專有部分時,須將本公約作為物業專有部分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專有部分后,當事人應當于物業專有部分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專有部分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和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二、房屋出租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房屋出租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
四、對違反本公約出租或轉租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書面責成業主、使用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
五、業主轉讓物業專有部分,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九條業主提交通訊聯系方式的義務
業主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
第二十條違反物業使用禁止行為的處置
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過程中,有違反本公約物業使用禁止行為的,其他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受侵害的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相關工作的配合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等相關部門、單位做好本建筑區劃內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犬只管理等工作;對于相關部門進入本建筑區劃內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的,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阻撓。
第二十二條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責任
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應按欠付金額每天千分之一的標:隹支付違釣金;業主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本建筑區劃內公布物業服務費用收交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房門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選擇以下第二、三條款方式解決:
一、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釆取認為合適的行動催收。
第二十三條授予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
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服務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制訂必要的規章制度,并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執行;
二、釆取批評、規勸、警告等方式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公約的行為;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公約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后,業主、物業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釆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員、施工工具、裝修材料等進入本建筑區劃;
2.釆取必要措施限制業主、使用人使用共有設施設備;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的變更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發生下列情形式之一的,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或建設單位作為招標人依法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繼續從事物業服務活二勺,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和質量的;
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業服務企業因解散、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
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或建設單位作為招標人依法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情形。
建設單位作為招標人依法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根據本建筑區劃規模、實施物業服務的客觀需要等擬訂選聘物業企業的方案;擬定選聘方案,應事先吸取業主意見和建議;選聘方案確定后應在建筑區劃內公告;
因物業服務企業突然撤離等原因,建設單位或全體業主無法及時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的,在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指定物業服務企業臨時代管;臨時代管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按臨時代管前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標準執行,并由全體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擔。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公約的責任
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公約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其改正;業主、物業使用人拒不改正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并在本建筑區劃內公布該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姓名及違約事實。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公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糾紛的處理與相關民事訴訟
業主之間因本公約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向物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公約的制訂與生效
一、本公約的制訂:
本公約由開發建設單位制訂,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在物業區域內公示。
二、本公約的生読:
物業買受人在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物業房屋預售買賣合同時,一并簽署本公約,承諾遵守本公約。本公均自建筑區劃內的首套物業銷售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會議依法召開并表決通過新的、〈管理公約》后終止。
第二十九條公約的效力
本公約對本建筑區劃內的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物業的所有人發生變更時,公約的效力及于物業的繼受人。
第三十條公約備案
制訂和修改的臨時管理公約,按規定報物業所在地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公約保存與執有
本公約一式亜份,開發建設單位執壹份,物業服務企業執壹份,業主執壹份,物業所在地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部門備案壹份。
承諾書
致:
本(人/公司)為棟層室(以下簡稱該物業)的買受人,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保證物業管理工作正常進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聲明如下:
一、確讓已詳細閱讀南寧市耀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制定本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及“業主臨時管理公約”(以下簡稱“業主臨時管理公約”);
二、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與該物業有關人士履行、遵守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及業主臨時管理公約中規定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所有責任和義務;
三、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擔違反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及業主臨時管理公約的法律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使用人違反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及業主臨時管理公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本公司同意在將該物業轉讓、饋贈或變更的同時必須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在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收到有效的新承諾書前,本承諾仍然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
簽署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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