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14條是什么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合同法第214條,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條原文: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法條文義解釋:
本條是關于租賃期限的最高限制的規定。
我國原來的法律并沒有對租賃期限的最高限制做出規定。
在某些情況下,由于時間過長,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受合同約束的狀況長期不能改變,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針對此情況,《合同法》做出了本條的規定。
租賃期限的長短由當事人根據其使用租賃物的目的和租賃物的性質自主決定。
應當說租賃期太長并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實現。
當事人要根據租賃物的性質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來確定確定租賃期限長短。
一般而言,動產租賃的租賃期限是比較短的。
例如,租賃汽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汽車的使用壽命是十年,雙方當事人不可能約定一個租賃期超過十年的租賃合同。
不動產租賃的期限則比較長。
很多國家的法律都對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作出限制。
例如,《德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逾三十年者,在經三十年后,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得在遵照法定期限的情形下,為預告終止契約的通知。
《意大利民法典》規定,租賃不得超過三十年,如果約定期間超過三十年或者永久的,則將被減至三十年。
《日本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規定,租賃契約的存續期間不得超過二十年,如果所訂租賃契約比這個期間長的,要縮短為二十年。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為了更有效地保護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對租賃期限的最高期限進行限制是必要的。
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的規定。
當事人可以續訂合同以延長租賃的期限,所以二十年實際上并不是一個絕對的最高限。
在實踐中,當事人可以采取兩個辦法:一是約定更新。
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一個租賃合同,如果需要較長的租期,當事人仍然可以再訂一個租期為二十年的合同……二是法定更新。
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后,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
這時法律規定視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變為不定期,即雙方當事人又形成了一個不定期租賃的關系。
法條原文: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合同法第214條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租賃雙方的權益,防止任何一方過度依賴租賃關系。租賃是一種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權的行為,承租人是為了使用租賃物以滿足自己生活或經營的需要。承租人并不想長期占用租賃物,因為這種使用權是以支付租金為代價的,當承租人達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因此,租賃期限的長短應由當事人根據其使用租賃物的目的和租賃物的性質自主決定。過長的租賃期限可能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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