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4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40條【1】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釋義】本條是對格式條款無效的規定。
本條明確規定了格式條款在什么情況下無效。本法第五十二條是對于無效合同的規定。如果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當然無效。
本法第五十三條是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的規定,如果合同中有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
如果格式條款具有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當然無效。
除了上述兩種情況,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則該條款無效。這一規定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一樣,是當然無效的條款,即使當事人同意,也不使其產生效力。
勞動合同法40條【2】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合同法】相關文章:
合同法案例10-25
實用合同法10-07
租賃合同法10-09
贈與合同法10-09
合同法經典案例匯編10-24
房屋租賃合同法04-05
勞動合同法11-25
房屋租賃合同法10-08
委托合同法10-08
合同法解釋(二)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