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租船合同三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租船合同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租船合同 篇1
承租人:xxx工集團有限公司
合同編號:x
出租人:浙江華勝海運有限公司乘浪6
簽署方式:傳真簽署
簽署地點:山東東營
根據《水路貨物運輸規則》,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按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一、船名和船舶資料:
1、船名:(乘浪6)載重噸(8665T)船舶長度(129.65m)滿載吃水(6.993m)船籍(溫州)
2、船舶資料:船舶主要項目、防止油污證書、適航證書、船舶保險單。
二、貨物名稱、裝貨地點、加溫要求、數量、時間、運費、航次、裝卸時間、滯遲費:
1、貨物名稱:芳烴
2、裝卸港名稱
裝貨港:儀征和南通誠暉油庫
卸貨港:錦州港
3、裝貨數量:最大載重8665噸,按4000噸起算,超出噸數按實際數量計算;如因船方自身或潮水原因造成的不滿載,則按實際裝貨量計算。
4、受載日期
20xx年09月26日±1天。合同簽訂后,承租人改變裝卸港需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天氣、節假日、政府行為等)除外。
5、到達卸貨港日期:船舶必須在裝貨完畢后的1日內到達卸貨港,否則因船舶延遲到達卸貨港所造成的相關油品價格或其他損失,由船方承擔。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天氣等)除外。
6、裝卸時間
承租人保證裝貨港48小時,卸貨港48小時,裝卸時間可合并使用:自船舶抵達裝貨港錨地向海事報到起算起,超過為滯期時間。
7、運輸費及相關費用
7.1運輸價格:人民幣110元/噸(開票),4元/噸港建費不包括在運費里面,如果卸貨港船方需替貨主支付港建費,則貨主另行支付該費用貨物的港口費用和港口建設費貨方負責,船舶的港口費用船方負責,由于移泊、過駁所發生的移泊費、過駁作業有關監護環保等費用由承租人負責。
7.2承租人必須提供一個安全泊位作業,承租人油品必須符合船舶適裝,出租人必須保證原裝原卸。
8、運載航次:根據承租人的實際貨量確定運載航次計劃;
9、裝卸時間:按出租船舶到達裝卸兩港,向港航、海事部門或貨主(代理)單位報到時起到全部裝卸貨(油)結束止,裝卸兩港作業時間不超過96小時(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10、滯遲費:
10.1、若船舶在裝卸兩港作業時間超出96小時以上,所產生的滯遲費用按每天20000元計算,由承租人承擔(除因臺風、海嘯、大霧、涌浪、結冰等天氣原因、地震、戰爭、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非合同執行雙方原因造成延誤外);
10.2、若出租船舶未按合同規定時間到達裝貨港,所產生的滯遲費用按每天20000元計算,由出租人承擔(除因臺風、海嘯、大霧、涌浪、結冰等天氣原因、地震、戰爭、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非合同執行雙方原因造成延誤外);
三、運費結算及方式
1、承租人應在全部貨物卸完,航次結算全部確認后,在收到出租人開具的全額發票認證后的一周內,將運費電匯至出租人指定銀行帳號,或由代理方東營昱東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直接開具代理費發票至貨主由貨主分別支付代理費和出租方船運費。
2、如果船方在裝/卸貨港替貨主支付4元/噸港建費,運費結算時,船方憑港建費發票,由貨主支付運費時一并支付該費用。
四、船舶、泊位、樣品封存、保險、驗艙
1、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提供符合安全、適裝、適卸條件的.安全泊位進行作業,并提供相關資料;
2、出租人所提供的船舶應是適航、適裝、適工的船舶;
3、在裝貨結束時,船方、供貨方共同對每一艙所裝油品取混合樣(分上、中、下層三層取樣混合)將總混合樣封樣雙方簽字留存,船方至少留6個簽字封樣,船方必須保證油品質量,保證原裝原卸,以作為到卸貨港的驗貨依據;如出租人未按合同規定進行取樣封樣,由此引起的貨損貨差及相關責任由出租人負責;
4、船舶保險由船方負責,承租人保證貨物手續合法,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船、貨各自辦理有關港口使費等相關手續,費用自理,責任自負,裝貨港4元/噸的港口建設費由貨主在裝貨前交納,由于貨主延期交納該費用而引起的滯期及損失由貨主承擔;
5、出租人應在裝載前對所運進行油品檢驗,確認出租船舶對此載油品的可承運性,檢驗合格后方可裝貨,如出租人未檢驗油品則代表檢驗合格。在裝載前和卸貨完畢后,承租人有權驗艙;
五、貨物數量及品質檢驗
1、貨物裝船數量的確定:以裝貨港本船船檢數量為準;
2、貨物卸貨數量的確定:以卸貨港本船船檢數量為準;
3、若卸貨數量與裝船數量出現差異,以裝船數量為準,航運中的油品損耗為2‰,超出部分由出租人承擔全部責任;承租人對卸貨數量超出合理損耗范圍與油品質量的變化不負任何責任。
4、因卸船品質與裝船品質有差異,對承租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則由出租人負責,貨物品質以裝貨港雙方封樣為準;
5、若雙方或其中一方經檢驗對貨物品質和數量有爭議,則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商檢機構對封樣進行檢驗,其檢驗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檢驗費用由錯誤方承擔。
6、若出租人未按照合同規定的計量方式履行,自行與貨主進行其他方式的交接并簽字確認,則該單業務按照實際交接方式來結算。
六、其他事宜
1、約定的合同和航線原則上不更改,若臨時要求修改合同、改航線或增加多港裝卸,須經雙方協商統一,單方修改無效,雙方均應在修改處蓋章核對后生效。為此發生的一切責任和費用由更改方負擔;
2、本航次租船為正常合法經營的內貿貨物運輸,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辦理相關手續。若出現問題和造成影響,由責任方承擔,并由一方向另一方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3、出租人船舶必須按照港口海事要求安裝并24小時開啟AIS海上衛星定位系統,
4、出租人不經承租人同意,不準在第三港口靠泊或裝卸,必須保證貨物安全、按時到達目的港卸貨(除因臺風、海嘯、大霧、涌浪、結冰等天氣原因、地震、戰爭、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因素外);
5、出租人船舶因出現機器故障或其他海損情況時要第一時間書面通知承租人并出具相關證明,經承租人許可后,可視情況延期履行合同,否則因船舶延遲到達裝卸港,船方將承擔因油價變動引起的一切損失。如出租人船舶告知承租人因船舶故障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卻自行運載其他貨物時,出租人自愿支付承租人50%運費作為補償;如合同簽訂完畢后,承租人通知貨物取消,則承租人自愿支付出租人50%運費作為補償。
6、出租人保證不以任何理由滯留、留置、變賣及置換承租人托運的貨物;
7、供需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8、若裝卸兩港出現異常情況,出租方需在第一時間通知承租方,積極聽取承租方提供的解決方案,用以處理異常情況;若出租方未在第一時間通知承租方,并按照自己的方式處理異常問題,責任由出租方承擔。
七、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提交起訴方海事法院裁決。
八、合同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結算完畢后,本合同自動終止,傳真副本有效;
2、與本合同相關的文件經雙方確認后,做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承租人:錦州蘭星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出租人:浙江華勝海運有限公司乘浪
傳真: 傳真:
授權代表簽章: 授權代表簽章:
簽署日期:20xx年09月23日 簽署日期:20xx年09月23日
租船合同 篇2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
統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欄于1974年列出)
代號:“1939年波爾太摩”
2.地點和日期
3.船舶所有人/營業所在地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
5.船名
6.總登記噸/凈登記噸
7.船級
8.指示馬力
9.運輸部夏季干舷高度時的總載重噸(大約)
10.散裝/包裝容積(立方英尺)
11.永久性燃料(大約)
12.船速(節)(大約)燃油消耗(噸)(大約)
13.現在動態
14.租期(第1條)
15.交船港口(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1條)
17.(a)航行區域(2條) (b)經特別約定的除外貨物
18.交船時的燃料(載明最低和最大數量)(第5條)
19.租金(第6條)
20.租金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和支付地點,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6條)
21.還船地點或區域(第7條)
22.戰爭(僅當約定第(c)款時填入)第(21條)
23.解約日(第22條)
24.仲裁地點(僅當約定倫敦以外地點時填入)(第23條)
25.經紀人傭金及向何人支付(第25條)
26.有關約定的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數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簽字(船舶所有人)
簽字(承租人)
第二部分 “波爾太摩1939”統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欄于1974年列出)
茲由第3欄所列的船舶所有人和第4欄所列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船名見第5欄,登記總/凈噸見第6欄,船級見第7欄,指示馬力見第8欄,在英國運輸部夏季干舷高度時可裝的包括燃料、物料、食品和鍋爐用水在內的載重量大約噸數見第9欄,根據建造者的測定,船舶具有的散裝/包裝容積(立方英尺)見第10欄,扣除永久性燃料,其大約噸數見第11欄,船舶在良好天氣和平靜水域條件下滿載航行速度見第12欄,此時消耗優質威爾士煤或燃油的大約噸數見12欄,現在動態見第13欄。
1.租期/交船地點/交船時間
船舶所有人出租、承租人承租本船的期間為第14欄規定的日歷數,并在上午9點至下午6點,星期六從上午9點至下午2點(不包括星期天或法定節假日,除非承租人接受船舶),在第15欄規定的港口、承租人所指定的船舶能始終安全浮泊并可供使用的泊位交船且將船舶置于承租人控制時起算。船舶在各方面適于貨物運輸。
船舶應在第16欄規定的時間內交付。
2.貿易
本船只能在第17欄規定的地域內,在其能始終安全浮泊的良好和安全港口或地點之間從事合法貿易,運輸合法貨物。
船舶不得裝運活牲畜及有害的、易燃或危險貨物(如酸性物質、炸藥、電石、硅鐵、石腦油、汽油、焦油或其他任何制品)。
3.船舶所有人提供的項目
船舶所有人應提供所有食品和船員工資、船舶保險、甲板和機艙所有物料并支付費用,并且在租期內,維持船體和船機處于充分有效狀態。
船舶所有人應為每一艙口提供一名起貨機司機。如需更多的起貨機司機,或卸載工人拒絕或不允許與船員一起工作,則承租人應提供合格的岸上起貨司機并支付費用。
4.承租人應提供的項目
承租人應提供并支付所有包括廚房用煤在內的燃煤、燃油、鍋爐用水、港口費用、引航費(不論強制引航與否),運河航工、舢板費、照明、拖輪、領事費(但與船長、船員有關的除外)、運河、碼頭及其他費用,包括任何外國市政稅和國稅,同時應支付交船港和還船港的一切碼頭、港口費和噸稅(除非是因在交船前或還船后所運的貨物而發生的)、代理費、傭金,并安排和支付裝載、平艙、積載(包括墊艙物料和防移板,但船上已備有的除外)、卸載、過磅和理貨、交貨、艙口檢驗,供給為其服務的官員和人員的伙食以及其他各項費用,包括因檢疫造成的滯留及費用(包括熏艙和消毒費用)。
所有實際用于裝貨和卸貨的繩索、吊貨網和特殊吊貨索,以及任何特殊工具,包括按港口習慣要求用于系泊的特殊纜繩、鋼索和錨鏈,均由承租人負責。船舶應配備有起貨機、吊桿、滑輪和起重能力達2噸的普通吊貨索。
5.燃料
承租人在交船時和船舶所有人在還船時應接受船上尚存的全部燃煤或燃油,并按各自港口的現價支付費用。
在還船時,船上剩余燃煤或燃油的數量不得少于和超過18欄規定的噸數。
6.租金
自按第一條規定的起算至船舶交還船舶所有人止,承租人應以第19欄規定的租金,每30天支付租金。
支付租金須用第20欄規定的貨幣,以該欄規定的方式,無折扣地每30天現金預付。
如果欠付租金,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船舶從承租人的營運中撤回,而無須提出任何聲明,也無須通過任何法院或其他形式的干預,且不影響船舶所有人根據本租船合同所具有的對承租人的任何索賠權利。
7.還船
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應在第21欄規定的地點或范圍內選擇一不凍港,以船舶交給他時的同樣良好狀態(自然損耗除外),在上午9點至下午6點,星期六在上午9點至下午2點之間還船,但是還船之日不應是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
通知
承租人應至少在10天前將還船的港口和大約日期通知船舶所有人。
如果對船舶指定航次將超過租期,承租人可使用船舶至航次結束,但以能合理地估計該航次將允許大約在租期屆滿時還船為限。但是,對于任何超過租期屆滿之日的時間,當市場價格高于合同規定的租金率時,承租人應按市場價格支付。
8.載貨艙室
船舶所有載貨艙室,包括合法的甲板載貨容積,除保留船長、船員、屬具、船具、家具、食品和物料占用的適當而足夠的空間外,均由承租人支配。
9.船長
船長應盡速完成所有航次,并同海員一起給承租人提供習慣性幫助。有關雇傭、代理或其他安排,船長應服從承租人的指示。因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人簽發提單或其他文件,或在其它方面遵照承租人的指示,以及由于船舶證書不規范或貨物超載而引起的各種后果和責任,承租人應向船舶所有人賠償。船舶所有人對由于貨物短缺、混票、標志、包件數、或由于積載不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貨物損壞或索賠,均不負責任。
如果承租人有理由對船長、高級船員和輪機員的行為表示不滿時,船舶所有人在收到意見書后,應立即調查事實,并在必要與可能時予以撤換。
10.指示和航行日志
承租人應向船長提供各種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長和輪機員應對航行日志作完整和正確記錄,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查閱。
11.停租等
(a)如船舶進干塢或為維持船舶的效能而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船員或物料不足、機器損壞、船體受損或其他事故,以致妨礙或阻止船舶工作并持續24小時以上,則對船舶因此所損失的不能立即按要求進行營運的任何時間,應停付租金。預付的租金應作相應扣減。
(b)如船舶由于天氣原因被迫駛往港口或錨地,或船舶駛往淺水港口、河流或有淺灘的港口,或貨物遭受意外事故,則船舶的任何延誤和/或由此延誤而引起的費用,均由承租人負責,即使此種延誤和/或費用、或者兩者發生的原因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雇傭人員的疏忽。
12.清洗鍋爐
清洗鍋爐應在營運期間任何可能的時候進行。如不可能,則承租人應給予船舶所有人必要的清洗時間。如船舶因此停留超過48小時,則應停付租金,直至船舶重新準備就緒。
13.責任和負責
船舶所有人對由于其本人或其經理人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適航和適于航次需要,或因其本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職責造成的交船延誤或租期內的延誤,以及船上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責。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船舶所有人對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壞和延誤,即使是由于其雇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概不負責。船舶所有人對無論是部分或全面的罷工、停工或關廠或禁止工作(包括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所引起或造成的滅失或損壞,概不負責。
承租人應對由于違反本租船合同的規定裝載的貨物或不當或粗心添加燃料、裝載、積載和卸載貨物,或其他由本身或其雇傭人員的不當或疏忽行為所造成的對船舶或船舶所有人的滅失或損失負責。
14.墊款
如經要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應在任何港口向船長墊付船舶的日常費用所必需的款項,年息僅為6%。此項墊款從租金中扣除。
15.除外港口
船舶不能被指示也無義務進入,
(a)傷寒或瘟疫盛行的任何地區,或船長、高級船員根據法律無義務將船舶駛往的任何地區。
(b)任何冰封地區或在船舶抵達時由于冰凍原因,燈標、燈船、航行標志和浮標將被或可能被撤走的任何地區,或具有通常由于冰凍原因船舶不能抵達或在裝貨或卸貨結束后不能駛離的危險的地區。船舶無義務破冰。如果由于冰凍原因,船長擔心船舶被冰封和/或受損,因而認為繼續停留在裝貨或卸貨地點具有危險,則他有權將船舶駛往一便利的不凍地點,等待承租人新的指示
由于上述任何原因造成的不可預見的延誤,由承租人負責。
16.船舶滅失
一旦船舶滅失或失蹤,租金從船舶滅失之日起停付。如滅失的日期不能確定,則從船舶最后一次報告之日起到預計的抵達目的地之日止,支付半數租金。任何預付的租金應作相應的扣減。
17.加班
如經要求,船舶應晝夜進行作業,承租人應償還船舶所有人根據加班的小時數和雇傭合同中規定的費率支付給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加班費用。
18.留置權
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據本租船合同提出的任何索賠對屬于定期承租人的所有貨物和轉手運費以及任何提單運費行使留置權。承租人得因事先支付但未獲得的所有款項而對船舶有留置權。
19.救助報酬
由于對其他船舶的救助和救援而獲得所有報酬,在扣除船長和船員的應得份額以及所有法定的和包括根據本租船合同為救助所損失的時間而支付的租金在內的其他費用,以及損害修理和所消耗的燃煤或燃油后,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分。承租人應受船舶所有人為得到救助報酬及確定其數額而采取的措施的約束。
20.轉租
承租人有權轉租船舶,但應給予船舶所有人預期通知。但是,最初的承租人始終對本租船合同的適當履行向船舶所有人負責。
21.戰爭
(a)除非事先征得船舶所有人同意,否則,如由于任何實際的`或威脅中的戰爭行為,戰爭的敵對行動、類似戰爭的行動、海盜行為或敵對行為、或任何人、組織或國家對本船或任何其他船舶或其貨物的惡意破壞,革命、內戰、民眾騷動或因實施國際法而將使船舶進入危險地區,船舶不能被指示前往或繼續駛往任何此種地區或進行此種航次或營運,也不能因實施某種制裁使船舶冒任何風險或受任何懲罰,亦不能使船舶承運任何貨物而使其有被扣押、捕獲、罰款的風險,或受交戰國或交戰方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任何方式的干擾。
(b)如船舶駛近或被帶往或被指示駛往該種地區或面臨上述風險,(1)船舶所有人有權隨時按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對其在船舶上的利益和/或租金因此可能涉及的任何風險進行投保。如經要求,承租人應償還船舶所有人支付的保險費。并且,(2)盡管有第11條的規定,對所損失的全部時間,包括由于船長、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的傷亡或船員拒絕前往該地區或置于此種危險所損失的時間,租金照付。
(c)如船長、高級船員和/或普通船員的工資、食品和/或甲板和/或機艙物料的費用和/或船舶保險費,由于上述(a)款所述情況或在任何此種情況存在期間而有所增加,所增加的費用應加人租金,并在船舶所有人提交賬單時,由承租人支付。此種賬單應按月提交。
(d)船舶有權服從船旗國政府或任何其他政府,或任何按照或聲稱按照該政府授權行事的人發出的有關船舶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港、目的港、交貨或任何其他事項的命令或指示,或服從根據船艙戰爭險條款任何委員會或個人有權發出的此種命令或指示。
(e)如船旗國卷入戰爭、敵對行動,類似戰爭的行動、革命或民眾騷動之中,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均可解除本租船合同。除另有協議者外,船舶應在目的港還給船舶所有人,或者,如由于(a)款規定的情況,船舶不能抵達或進人目的港,則在卸完船上任何貨物后,在船舶所有人選擇的附近一未封鎖的安全港口還船。
(f)為服從本條規定而為或不為任何行為,均不得視為違約。
(g)款供選擇,并且,除非根據第22欄另有約定外,否則應視為刪除。
22.解約
如船舶未能在第23欄規定的日期之前交付,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如船舶未能在解約日之前交付,則如經要求,承租人應在收到此種通知后48小時內作出其解除合同還是接受船舶的聲明。
23.仲裁
本租船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應在倫敦(或第24欄約定的其他地點)提交仲裁。船舶所有人指定一名仲裁員,另一名仲裁員由承租人指定,如該兩名仲裁員不能達成一致決定,則以由其指定的首席仲裁員的決定為準。仲裁員或首席仲裁員的裁決為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4.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根據1974年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進行理算,租金不分攤共同海損。
25.傭金
船舶所有人按根據本租船合同支付的租金,以第25欄規定的費率,向第25欄規定的當事人支付傭金。但在任何情況下,傭金不少于補償經紀人的實際開支和其工作的合理報酬的必要數額。如由于任何當事一方違約而全部租金未付,則對此負責的一方應賠償經紀人的傭金損失。
如當事雙方協議解除本租船合同,則船舶所有人應賠償經紀人的傭金損失。但在此種情況下,傭金不超過按一年的租金計算的經紀人費用
租船合同 篇3
使用單位: A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甲方) 船舶單位: 上海B船務公司 (乙方)
1.乙方根據甲方需要,同意將 “海虹1”輪租給甲方使用,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2.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于開拓和發展業務工作,甲方只有調度權,航行安全、技術操作由乙方船長負責。如甲方需要在船上另增設備等工作,必須經船方同意方可施行。對船體及船上設備損壞,退租時由甲方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駕駛造成損失乙方自理,特殊情況造成損失,按海事章程辦理。
3.船在租期內,因氣候(大氣、雨、霧)等原因滯船均包括在租期內,但機器發生故障或者船上責任在24小時內照收租費,超過24小時由甲方通知船管處按乙收租費退給甲方。
4.無論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政府法令和軍事行動等情況,甲乙雙方受損,呈請上級按海事處理。
5.租用期定為 1年,自20xx 年6 月 15日起至20xx年 6月15 日 止,甲方如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五日前向船管處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船調回,另行安排任務。 6.租金每日為人民幣22000 元,不足一天按比例結算,合同生效日即進行結算,甲方在合同簽訂后付50%月租金作為定金,以后的.月租金分別以當月的10日和20日前分兩次付清,如拖延不付,乙方有權隨時令船停航或終止租船合同,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船期損失均
由甲方負責。
7.船舶港務費、加水加油費、引水費、拖輪費、系解纜費、船員工資及獎金由乙方承擔,其余費用由甲方負責,租期內甲方每航次付勞務費人民幣5000元。
8.如因臺風原因而影響船舶航行和貨物裝卸,損失的時間由乙方承擔三分之一(以航海日志記載為準);回上海加油的時間從租期內扣除(船到上海裝卸時加油除外);不論船舶在外港或回滬,修理所用間均由乙方自負;船舶回滬加油或修理,以船抵吳淞口錨地時起算; 9.雙方接交船舶地點: 上海港。
10.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和船管處各執一份,副本 1,甲方1份,乙方 1,船管處1份,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分行各一份,以便執行。
11.本合同于20xx年6月15日起生效
12.未盡事宜,發生后按照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方可執行。 甲方簽章: 年 月 日負責人:帳號: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負責人:帳號:
鑒證機關: 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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