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公費醫療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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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公費醫療管理,切實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和健康,根據國家及省有關政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工停薪留職期間不享受公費醫療。職工18周歲以下獨生子女就醫和醫療費用報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費醫療管理實行現金支付、定點就醫、憑據報銷、費用分擔的原則。
第四條 設立公費醫療管理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辦公室、人事處負責人及財務人員參加。
第五條 公費醫療管理小組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實施;審批特殊病例費用開支;審查醫療費使用情況,并定期公布;抽查就醫治療情況;調查處理違反本規定的人和事。
第六條 按工齡設定職工醫療費用基準,職工工齡由人事處核定。醫療費用基準=200元+工齡(年)*5元/年。
第七條 就醫病歷是享受公費醫療的憑據,應詳細記載職工就醫情況。病歷應妥善保存,不得轉讓,記錄不得涂改。
第八條 職工患病就醫在下述范圍內指定l—2所醫院,未經批準,在其他醫療機構就醫費用由職工個人負擔。指定就醫醫院:省人民醫院、湖醫二院、梨園醫院、省中醫附院、省財貿醫院、協和醫院、同濟醫院、省婦幼保健院。
第九條 職工住院治療,在借取醫療費用的同時,應繳納所借金額15%的保證金,出院結算后,按規定辦理費用報銷,多退少補。
第十條 職工憑就醫病歷和原始發票,按本規定報銷醫療費;只有就醫病歷或者只有原始發票的,不予以報銷。報銷醫藥費用的時間為每年6、12月的第三周。
第十一條 職工全年累計醫療費用未超過醫療費用基準的,100%報銷;超過醫療費用基準部分,按比例自費,標準如下:
(一)門診:自費比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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