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南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南京市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區城鎮人口的宏觀調控和管理,進一步提高人口素質,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改革開放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南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藍印戶口,是指在本市市區購買商品住宅房、直接投資興辦各類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業戶等人員,具備本暫行規定的條件,經南京市公安機關批準登記的在一定時期內有效的“藍印戶籍”關系,也是在規定時期內經公安部門考核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可轉為南京市市區常住城鎮戶口的一種戶籍管理形式。
第三條 南京市公安機關是藍印戶口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門。凡按本規定條件申請藍印戶口的人員,必須經市公安機關批準,基層公安派出所方可辦理“藍印戶口”登記。
第四條 凡非南京市市區城鎮居民常住戶口,不論其戶口性質,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辦理南京市市區“藍印戶口”:
(一)在市區規定范圍內購買商品住宅房(含本辦法實施前購買的商品住宅房),按建筑面積計算,購買60平方米以內可申請辦理3個“藍印戶口”;購買60-80平方米的可申請辦理4個“藍印戶口”;購買80平方米以上的,最多可申請辦理5個“藍印戶口”;上述購買住房者既可為本人直系親屬,也可為其親友申請。
境外人員(除港、澳、臺胞外),在南京市區范圍內購房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可為境內親友申辦2個“藍印戶口”。
(二)外商和港、澳、臺胞在南京市市區投資達到30萬美元,項目竣工投產或開業的,可為境內親友申辦1個“藍印戶口”,超過50萬美元的,可申請2個“藍印戶口”,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可申請辦理最多3個“藍印戶口”。
(四)在南京市市區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聘用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且聘用期達到2年,在生產經營中有突出成績,并在市區有居住條件的科技人員可為本人及其親屬申請最多3個南京市市區“藍印戶口”。
(五)經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私營企業業主連續2年每年納稅達到2萬元,個體工商戶連續2年每年納稅達到1萬元,并且無偷漏稅行為的可為本人及其家屬子女申請最多3個“藍印戶口”。
第五條 符合上述規定條件,并申請辦理“藍印戶口”的人員,均應按下列規定交納城市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附加費。
(一)在南京市市區范圍內按規定購買商品住宅房的,分別按下列標準交納附加費:
1、境內人員:在玄武、白下、秦淮、建鄴、鼓樓、下關等六城區購房并申辦“藍印戶口”的,每人一次性交納4萬元;在浦口、大廠、棲霞、雨花臺等四郊區購房并申辦“藍印戶口”的每人一次性交納3萬元。
2、境外人員:在玄武、白下、秦淮、建鄴、鼓樓、下關等六城區購房并申辦“藍印戶口”的,每人一次性交納8000美元;在浦口、大廠、棲霞、雨花臺等四郊區購房并申辦“藍印戶口”的每人一次性交納6000美元。
3、港、澳、臺胞為其境內親友購房,收費標準同境內人員。
(二)外商和港、澳、臺胞來寧投資的,在玄武、白下、秦淮、建鄴、鼓樓、下關等六城區申辦“藍印戶口”的每人一次性交納8000美元;在浦口、大廠、棲霞、雨花臺等四郊區申辦“藍印戶口”的每人一次性交納6000美元。
(三)在南京市市區范圍內投資興辦企業、聘用的各類科技人員、私營企業業主和個體工商業戶,在玄武、白下、秦淮、建鄴、鼓樓、下關等六城區申辦“藍印戶口”的每人一次性交納4萬元;在浦口、大廠、棲霞、雨花臺等四郊區申辦“藍印戶口”的每人一次性交納3萬元。
(四)上述各類人員按規定標準向市投資公司交款,并由市投資公司出具由財政局統一印制的收款憑證。
(五)上述標準需調整時,必須經市政府批準。
第六條 按本規定,并經南京市公安機關批準取得南京市市區“藍印戶口”的各類人員,可享受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持有“藍印戶口”的各類人員不需在原居住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也不需在南京市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二)持有南京市市區“藍印戶口”的人員在子女入托、入園和義務教育階段的入學、就業、就醫、保險、申請營業執照、安裝住宅電話以及購置公共交通月票等方面享受南京市市區居民同等待遇。
(三)持有南京市市區“藍印戶口”的婦女,在持“藍印戶口”期間新生的子女,在其母原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出生登記后,可按隨母落戶的原則再申請辦理“藍印戶口”登記,同時可減半交納城市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附加費。
(四)南京市區“藍印戶口”時限為3年。其間,如未因違法犯罪被勞動教養或判處刑罰,且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滿3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請,報經南京市公安機關批準,可辦理正式戶口遷移手續(除收取工本費外,不再收取轉戶費用),轉為南京市市區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并享受南京市城鎮常住人口的一切權利。
(五)凡持南京市市區“藍印戶口”的人員,必須遵守和服從南京市市民守則和正常的戶政管理,履行南京市市民同等義務。
第七條 申請南京市市區“藍印戶口”的人員,需提供原籍派出所戶籍證明、身份證,以及市投資公司出具的收款憑證外,尚需提供下列憑據,方可向市公安局申請辦理。
(一)凡按本規定購置商品房辦理“藍印戶口”的人員,需提供市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購房產權證書。
(二)外省市在南京市區范圍內投資興辦企業的各類人員,需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投資者出具的保薦書,合法的居住地證書。
(三)在市區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聘用的外省市科技人才,需出具在本市企事業單位聘用期限證明;聘用期間的實績證明;高級職稱證明等。
(四)私營企業業主和個體工商戶,需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額和無偷漏稅收的證明。
(五)辦理“藍印戶口”的人員必須持上述有關憑據和證明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經市公安局批準后,由市區各基層公安派出所負責辦理“藍印戶口”登記,并納入常住人口管理。
第八條 持有“藍印戶口”期間,凡因違反本規定不能轉為南京市區常住正式戶口或自愿放棄轉為正式戶口的,原交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附加費,不再退還。
第九條 對南京市“藍印戶口”的計劃指標實行宏觀總量控制,由市計劃委員會專項下達,市各有關部門應嚴格按下達的計劃組織實施。
第十條 按本規定,申請市區“藍印戶口”交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附加費,除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外,實行財政專戶儲存,重點用于十大工程建設。
第十一條 本規定的具體實施細則,由市計劃委員會會同市公安局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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