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郡長中學《學生仲裁、申訴委員會》成立方案
宗旨:為了提高學生的組織能力、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增強學生的自我管理意識和能力,培養學生主人翁的責任感,為了更民主的處理學生的違紀事件,特成立學生仲裁、申訴委員會。

性質:以仲裁、申訴委員會主席、委員為主體,結合教育處、團委、學生會等多個部門,參與學校部分事務總結和管理的獨立機構
成員選拔:在高一、高二學生干部中各選四人,在高一、高二學生代表(非干部)中各選兩人(學生代表自愿報名,由高一、高二年級組各初選四名候選人,由學校組織公開競選)
條件:
1、有強烈的責任感和正義感。
2、有較強的議事論事能力,做事公正嚴明。
3、熟悉校紀校規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
職責:
1、及時組織會議討論教育處等其他部門提交的違紀事件。
2、公平公正的對學生的違紀事件作出仲裁,并作好記錄。在次日內將結果上交教育處。
3、被處分學生不服提出申訴,需在一周內處理完畢,作出裁決。
4、進行仲裁時應自覺回避與自己關系密切的同學。
5、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校規校紀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
仲裁流程:
1、教育處等部門了解學生的違紀情況后,收集、整理書面材料。
2、根據教育處等部門提供的書面材料,仲裁、申訴委員會主席組織仲裁、申訴委員會議,各成員開展討論,發表自己的見解,記錄員記錄。
3、舉手表決(參與表決的仲裁、申訴委員會成員需占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形成處分決定(超過有效票數一半),并將結果反饋教育處。
4、教育處將處理結果反饋給學生本人。
5、學生本人如對該決議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兩日內向仲裁、申訴委員會主席提出申訴。
6、兩日內學生本人對該決議沒有提出申訴,經教育主任簽字即生效。記大過以上處分報學校行政會研究通過后生效。
申訴流程:
1、仲裁、申訴委員會主席接到申訴后三天內要聯系申訴人、仲裁委員會成員、相關老師,確定申訴會議的時間、地點。
2、申訴人在申訴會議召開前要準備好申訴材料及申訴發言。
3、仲裁、申訴委員會主席于接到申訴一周內召開申訴會議。
4、申訴人陳訴理由,例舉證據。
5、仲裁委員會代表陳述理由,例舉證據。
6、學生會、團委會主要干部及仲裁、申訴委員會主席參與最后的仲裁。
7、如有爭議或無法當庭裁決的提交學校行政會研究決定。
撤消處分流程:
1、處分生效后有明顯進步,一學期后本人可提出撤消處分的申請(需注明處分的時間、原因、處分類型),由班級召開座談會討論通過并有超過班級半數同學簽字、班主任同意并簽字、年級組長審核并簽字。
2、申請人將申請投入《學生仲裁、申訴委員會》信箱(設傳達室)。
3、學生仲裁、申訴委員會于一周內處理完畢并將學生仲裁、申訴委員會意見報教育處。
郡長中學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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