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的管理方案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住建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二、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預售商品房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依法設立,取得營業執照,并在住建局備案。
(二)受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理不符合預售條件的商品房。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房地產廣告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不得發布虛假的廣告。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樓盤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廣告。
(二)應當執行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預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應當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住建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
(四)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本項目的工程建設,不得挪用。
四、關于對違規預售商品房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外宣傳和預售不能確定具體位置的房屋,依照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在房地產行業開展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有關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08〕272號)精神,屬非法集資和合同詐騙行為,由公安局依法查處。
(二)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外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預付款性質的費用進行銷售的,屬違規預售行為,由住建局依法查處。
(三)未按規定實行商品住房明碼標價、哄抬房價或價格欺詐的,由物價局依法查處。
(四)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違規發布房地產預售廣告,或者房地產預售廣告未載明預售許可證書號的,由工商局依法查處。
(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到住建局備案,代理不具備預(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由住建局依法查處。
(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住建局依法查處。
(七)對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服務機構,在依法查處的同時,由新聞媒體曝光,記入企業信用檔案,直至清出房地產市場。
縣住建、物價、工商、公安等職能部門要依法加強商品房市場的監管,規范商品房預(銷)售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五、本通知有效期為2014年1月27日至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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