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就業崗位實施方案
包頭市援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實施方案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援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的意見》(內政辦發〔2014〕89號)精神,做好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兼并重組等工作,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崗位。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包頭市援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以下簡稱“援企穩崗”)實施方案:
一、援企穩崗政策
(一)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
在確保我市失業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失業保險基金三年內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認定為參加失業保險的困難企業(以下簡稱“困難企業”)在政策執行期內,按規定繳費基數的60%繳納失業保險費;困難企業中人均工資低于上年度我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
企業和個人以實際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但人均工資最低不得低于我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政策執行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
(二)利用失業保險基金援企穩崗
我市失業保險基金在確保當前和今后三年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對未裁員或少裁員(裁員20人以內且裁減人員占企業職工總人數10%以內,下同)的困難企業,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
1.社保補貼
對困難企業給予社保補貼,補貼標準參照我市就業專項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保補貼標準執行,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補貼額度:對未裁員的困難企業,以該企業實際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60%計算;對少裁員的困難企業,以該企業實際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50%計算。
2.崗位補貼
對困難企業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按照我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50%計算,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補貼額度:對未裁員的困難企業,補貼額度按照該企業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60%計算;對少裁員的困難企業,補貼額度按照該企業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50%計算。
3.培訓補貼
困難企業開展在崗職工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培訓標準和程序的前提下,企業提出申請,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為:對未裁員的困難企業,通過培訓合格且繼續履行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照最高不超過轉崗培訓人數的70%計算。
每人最高可補貼800元;對少裁員的困難企業,按最高不超過轉崗培訓人數的60%計算,每人最高可補貼800元。每個困難企業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訓補貼。
同一困難企業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中的一項補貼政策。
(三)政策執行期限
以上援企穩崗政策執行到2017年12月31日。
二、 困難企業申報條件及認定程序
(一)困難企業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且不欠繳失業保險費的;
2.受經濟下行影響停產、半停產企業,通過采取有效措施恢復生產經營有望的(被政府責令停產、關閉范圍的企業除外);
3.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方案且沒有經濟性裁員的;
4.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及所在地區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規定,實施兼并重組,積極做好職工安置工作。
穩定職工隊伍的企業,也適用本實施方案(補貼政策主要適用以下企業:實施兼并重組企業、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淘汰落后產能企業、經政府批準的其他行業、企業)。
(二)困難企業認定程序
困難企業每年認定一次,申報截止日期為每年3月31日。
1.困難企業申請
符合困難企業認定條件的,持相關材料向所屬市、旗縣區就業服務局提出困難企業認定申請。
2.困難企業認定
(1)審核。市就業服務局負責審核全市困難企業認定申請材料,并負責市本級所轄失業保險參保企業申請材料初審。各旗縣區就業服務局負責所轄失業保險參保企業申請材料初審,報旗縣區援企穩崗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審查同意后出具審查報告,并附相關資料報市就業服務局進行審核。
(2)審批。市就業服務局將全市困難企業認定申請材料匯總、審核后,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援企穩崗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審批通過后,將認定結果在包頭日報、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等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確保資金按規定使用。公示期滿后,報市政府批準,并在15日內將困難企業認定情況,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三、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申請、審批程序
(一)企業申請
符合困難企業認定條件的,于每年3月31日前持相關材料向所屬市、旗縣區就業服務局提出降低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申請。
(二)資格審核
市就業服務局負責審核全市困難企業降低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申請材料,并負責市本級所轄失業保險參保企業申請材料初審。各旗縣區就業服務局負責所轄失業保險參保企業申請材料初審,報旗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審查同意后出具審查報告,并附相關資料報市就業服務局進行審核。
(三)審批
市就業服務局將全市困難企業降低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申請材料匯總、審核后,報市援企穩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經審批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名單由市就業服務局反饋至各旗縣區就業服務局,市、旗縣區社會保險公共業務部門執行新的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
四、穩崗補貼申請條件及審批、撥付程序
(一)申請條件
在符合困難企業認定條件下,還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參加我市失業保險不少于4年且職工失業保險當期正常參保并按時、足額繳費;
2、申請穩崗補貼年度前三年主營業務生產(銷售)收入或利潤總額下降;
3、在生產經營暫時性困難期間,企業未裁員或少裁員。
(二)審批程序
1. 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申請
符合申請穩崗補貼條件的,于每年3月31日前持相關材料向所屬市、旗縣區就業服務局提出社保補貼或崗位補貼申請。
2、培訓補貼申請
開班申請。符合申請穩崗補貼條件的困難企業擬開展轉崗培訓,持《包頭市轉崗培訓開班申請表》(企業委托政府定點培訓機構的還需提供委托培訓協議書)、參訓人員花名冊,向所屬市、旗縣區就業服務局提出轉崗培訓申請。
開班審核。市就業服務局負責審核全市困難企業轉崗培訓開班申請材料,并負責市本級所轄失業保險參保企業申請材料初審。各旗縣區就業服務局負責所轄失業保險參保企業申請材料初審,經旗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后報市就業服務局進行審核。
培訓監管。市、旗縣區就業服務局負責對所轄失業保險參保企業轉崗培訓過程進行監管。開班時,監管人員到場檢查,現場核對培訓人員身份。開班后根據培訓期限進行抽查。培訓結束時核實培訓合格人數,并根據檢查結果出具《包頭市轉崗培訓監管情況表》。
補貼申請。企業轉崗培訓結束后,持相關材料向所屬市、旗縣區就業服務局提出轉崗培訓補貼申請。
3、穩崗補貼審批、撥付程序
(1)市就業服務局負責審核全市困難企業“三項”補貼申請材料,并負責市本級所轄失業保險參保企業申請材料初審。各旗縣區就業服務局負責所轄失業保險參保企業申請材料初審,并經旗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同意后,報市就業服務局審核。
(2)市就業服務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援企穩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準,提出撥付意見,報市援企穩崗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3)市財政局負責將穩崗補貼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中直接撥付到困難企業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4)市財政局撥付穩崗補貼資金后,將相關票據反饋至市就業服務局基金科,作為記賬憑據。穩崗補貼資金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記“其他促進就業支出”科目。
以上困難企業認定及穩崗補貼審批可同時進行。
每月5日前,將援企穩崗政策執行情況報送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五、申請困難企業認定及穩崗補貼所需材料
(一)困難企業認定申請報告(一式六份);
(二)《包頭市困難(兼并重組)企業審批表》、《包頭市享受援企穩崗政策申報審批表》及穩崗補貼相關申請表(一式六份);
(三)保證不裁員的計劃措施和相關憑證(一式六份);
(四)當年和上年度失業保險參保足額繳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一式六份);
(五)企業申報當期和前三年財務會計報表及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應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一式六份);
(六)市、旗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停產、半停產的證明(一式六份);
(七)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一式六份);
(八)企業銀行開設賬戶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一式六份);
(九)如屬于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實施兼并重組的企業,附有關批復一式六份;
(十)申請培訓補貼的,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報期內企業工資總額及職工教育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的賬頁資料(需加蓋單位財務章)、《包頭市轉崗培訓開班申請表》、《包頭市轉崗培訓監管情況表》、《包頭市轉崗安置人員名冊》、培訓合格證、變更或續簽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轉崗安置協議或轉崗安置證明材料)、企業委托政府定點培訓機構的還需提供定點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十一)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組織領導
為了切實加強我市援企穩崗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援企穩崗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秘書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財政局、地稅局、經信委分管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就業服務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就業服務局長兼任。
各旗縣區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組織領導本地區的援企穩崗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實施。利用失業保險基金支持援企穩崗是產業結構調整優化過程中一項重要政策,是市委、市政府發展經濟和穩定就業的重要舉措,各地區、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大組織實施力度。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共同促進企業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維護社會穩定。
各地區、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按照各自職能嚴格把關,確保政策執行公開透明,不出紕漏。
(二)強化基金管理。嚴格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的審批、撥付和監督管理。
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牽頭組成聯合監督檢查小組,定期不定期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確保穩崗補貼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對有弄虛作假、截留、騙取行為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資格,并對相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三)強化跟蹤監測。各級就業服務部門要將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納入失業動態重點監測范圍,及時跟蹤了解企業崗位變化動態,監測企業職工隊伍穩定情況,評估援企穩崗政策執行效果,會同財政部門組織開展政策績效評估。
各地區、部門如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
【穩定就業崗位實施方案】相關文章:
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實施方案范文10-09
就業促進工程實施方案10-06
就業指導實施方案10-05
穩定就業需要完善勞動合同法06-01
技能就業扶助計劃的實施方案10-07
就業基地及畢業生就業體系建設工程實施方案10-07
崗位設置的實施方案04-08
崗位設置實施方案04-05
崗位轉型實施方案10-08
崗位聘用實施方案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