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工作實施方案
計劃生育工作實施方案【一】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石市人口計生委和市委、市區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深化民主評議活動,加強機關行政交通建設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進一步推動全市計劃生育系統的民主評議行風活動,根據上級指示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民主評議要堅持以“xx”重要思想為指導,以落實科學發展觀和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為動機和契機,以加強機關行政效能建設為重點,以提高群眾的滿意度為標準,認真貫徹落實計劃生育“一法三規”,著力解決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特別是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違法違紀現象,改進工作作風,強化服務意識,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質量,完善服務體系,為構建“和諧辛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二、組織領導
全鄉計劃生育民主評議活動在鄉黨委統一領導下進行,鄉黨委書記李玉振同志任組長,副鄉長李蘭剛任副組長,鄧安進、吉從真、董會梅、高艷為成員,領導小組除負責抓好本機關的民主評議活動外,還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行風”、“抓機關必須抓基層”的原則,負責抓好計生系統內分管工作的民主評議活動。領導小給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協調工作。
要落實民主評議工作責任制,把民主評議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融入具體工作,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一級抓一級,級級抓落實。
三、民主評議的重點內容
1、轉變職能方面
認真落實“提速、提質、為人民、促發展”的要求,按照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機關的標準,進一步規范機關行為,完善運行程序,增強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糾正不作為、亂作為行為的效率低下等問題;建立健全權力動作中的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制度,提高自身的社會公信力。要按照科學、規范、高效、便民的要求,切實解決機關效能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管理機制和規范高效的運行機制,減少辦事環節,加快辦事速度,年度內不發生重大違紀案件,不出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問題。
2、改進作風方面
要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轉變作風,真抓實干,努力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要樹立正確政績觀,認真查找本部門存在的問題,抓住主要矛盾制定整改措施。要深入基層,到群眾反映大、矛盾集中的地方去,發現和解決問題,對事關群眾利益的問題逐一提出處理意見,限期整改;要遵紀守法,堅持廉潔奉公,潔身自好;要堅持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杜絕弄虛作假、辦事效率低下的問題;要重視投訴舉報,認真解決本部門影響和制約發展環境的突出問題,確保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并尊重和維護舉報人的權利;要增強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法,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
3、依法行政方面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實施細則》,嚴格執法程序,積極推進行政執法文明單位創建活動。執法人員要經過培訓上崗,無資質、無法律授權的人員和無法律授權范圍的不得執法,嚴禁利用再生育審批和其他管理權限謀取私利;確保執法過程的嚴肅性、公正性,做到執法公開、文明,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4、優質服務方面
兌現向社會作出的公開承諾,提高群眾滿意率。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收支兩條線”規定,杜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和搭車收費。為群眾免費項目全面得到落實,有償服務項目實行自愿的原則。
5、自身建設方面
認真貫徹從嚴治黨、治政的方針,強化干部隊伍建設,切實解決個別計生人員中存在的權為私用問題。計生辦的工作人員不得接受有關單位、個人贈送的貴重禮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下屬單位、基層部門和工作人員也不得以各種名義向領導和上級部門工作人員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不得以開會、考察、培訓為名,利用公款互相宴請、大吃大喝和安排高消費娛樂活動,在轄區內執行公務活動,一律吃工作餐。努力創造整潔衛生、秩序良好、人際關系和諧的工作環境。
四、評議步驟
民主評議時間自XX年3月到20xx年3月。具體分析以下幾個步驟:
1、制定方案進行部署。7月份,制定計劃生育民主評議行風工作實施方案,部署XX年度民主評議行風工作。各村根據各自工作情況實際制定工作方案。
2、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按照市民主評議辦公室的時間安排,向社會作出的公開承諾向社會進行公布,并公布計生局行風熱線電話。
3、踐諾公示。10月份對照向社會公開承諾內容,總結工作,分析存在問題,提出下步打算,并向社會進行踐諾公示。
五、幾點要求:
1、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局黨組要把民主評議工作切實列入議事日程,作為優化發展環境、增強黨的執政能力的首要任務,常抓不懈,堅持定期聽取匯報,深入基層,傾聽群眾的意見和呼聲,以不斷改進工作,把民主評議活動逐步引向深入。
2、要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大興求真務實之風,把機關效能建設作為民主評議和行風建設的重點,把“提速、提質,為人民、促發展”作為民主評議的主要內容,把民主評議活動和行風政風建設列入全鄉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內容。
3、要規范評議工作,確保評議結果真實可信。要嚴格按照省、市要求,規范操作,確定評議范圍和分類;切實排除各種人為因素的干擾,組織好問卷測評;嚴密組織,確保多方面、多環節的公平公正。同時,要緊緊圍繞市委的總體要求,創造性地開展好各項工作,不斷探索民主評議工作規律,創新體制、機制制度,使民主評議工作始終保持時代特色,貼近工作實際,符合人民群眾愿望。要注意總結經驗、鞏固成果,及時把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形成制定,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逐步建立起民主評議工作的長效機制。
4、要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維護好群眾的根本利益。民主評議要堅持糾、評、建相統一,與各項業務工作緊密結合的原則,把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一條主線,貫徹于民主評議的全過程。要注重深入基層聽民聲、訪民意,了解群眾的呼聲和意愿,著力解決發生在老百姓身邊、嚴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使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特別要強化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公開、公示和舉報查實工作。
5、要認真抓好民主評議經常性工作的落實。突出要抓好以下幾項經常性工作;公開承諾事項的檢查與落實,組織“陽光投訴”、“聽證質詢”與“行風熱線”活動,開展計劃生育工作評議與自查自糾活動,對踐行公開承諾事項的成果進行公示等。
6、要充分發揮每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不斷完善行風建設的自我運行機制。以民主評議活動為載體,把行風政風建設與各項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全面加強自身建設。要進一步建立起符合計生系統特點,具有鮮明特色,促進機關自身建設,能夠自我運行的行風政風建設長效機制,使行風政風建設逐步走上經;、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為認真貫徹省委、省的政府《關于貫徹中發〔XX〕22號文件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實施意見》(魯發〔XX年〕9號),更好地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山東省人民的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山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XX年〕83號)精神,確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市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重大意義
建立和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具體實踐,有利于緩解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實際困難;有利于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導向轉變,更好地體現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率先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逐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和實施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義,切實把這件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的大事落實到實處。
二、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統一政策,嚴格控制。扶助對象確認的具體政策,按省人口計生部門規定執行。根據省制定的統一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抓好落實,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張榜公布、逐級審核、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戶到人。通過代理發放機構直接發放扶助金,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扶助金。
(四)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
(五)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把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與開展“幸福工程”、“生育關懷”等活動結合起來,形成扶貧濟困的良好社會風尚。
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扶助對象。我市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戶籍在濟南市境內;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符合上述條件的對象,由政府發放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后,中止領取扶助金。
對于獨生子女傷、病殘或死亡而女方尚未達到49周歲的家庭,由各級政府、社會組織為其提供精神撫慰、經濟救助和醫學咨詢指導等服務,幫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實現再生育。
對于目前已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的扶助對象,按照本方案規定相應調整扶助標準;對于符合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條件的農村對象,年齡達到60周歲以后,仍繼續執行本方案規定,不再重復執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二)扶助標準。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三)扶助對象的確認。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扶助對象的確認工作。具體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請;
2.村(居)委會和鄉(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資格初審;
3.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批并公示;4.省、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獨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原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獨生子女殘疾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級為三級以上。
(四)資金來源。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由省、市、縣財政分級負擔。按照省方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確定我市補助方案:商河縣,省級補助50%、市級補助40%;章丘市、歷城區、高新區,省級補助30%、市級補助40%;其他縣區省級補助50%、市級補助30%。省、市級補助后的差額部分,由各縣(市)區補齊。各級財政部門要將配套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確保及時足額到位,并對全部資金進行嚴格監督管理。
(五)資金發放和管理。
1.資金發放。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依托現有金融服務體系,由縣(市)區財政、人口計生部門與有資質的金融機構簽訂代理服務協議,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直接發放到人。農村可將此項扶助金并入“齊魯惠農一本通”發放。
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月計算,每半年發放一次,每年7月份發放上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發放下半年的扶助金。扶助對象憑有效證件到代理發放機構領取。在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2.資金管理。財政部門負責扶助資金的預決算、轉移支付、總量控制和監督管理。人口計生部門及時掌握并監督代理發放機構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和資金管理情況。代發機構負責制定資金發放辦法和操作規程,按照代理服務協議的要求和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對象名單建立個人賬戶,并將扶助金及時足額劃轉到個人賬戶。建立個人賬戶和撥付資金情況應及時反饋給同級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此項資金可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資金統一管理。新晨
四、組織管理、檢查監督和工作考核
(一)組織管理。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級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要建立經常性協調機制,建立和完善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與檢查監督“四權分離”的運行機制,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公正。要把實施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制度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關愛女孩”行動、計劃生育“生育關懷”、“幸福工程”等項工作緊密結合,充分發揮各項政策的綜合效應。
(二)檢查督導。市人口計生委、財政局每年對扶助對象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資金到位、制度運行等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三)工作考核。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納入各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各級嚴禁用扶助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資、融資活動,不得將扶助資金抵扣其他個人款項。
對虛報、冒領、克扣、貪腐、挪用、擠占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資金代理發放機構不按代理服務協議履行資金發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資金的,取消其代理發放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
計劃生育工作實施方案【二】
為認真抓好我中心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根據市委、市區政府工作要求,結合本中心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實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全面落實《省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和市委、市區政府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要求,提高全系統干部職工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明確任務和職責,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順利進行。
二、成立機構
為加強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確保取得實效,決定成立市糧食流通服務中心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
三、工作目標
1、廣泛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認真組織干部職工學習《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和市委、市區政府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規定。
2、全面加強系統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切實做好已婚育齡婦女跟蹤管理,并建好有關帳卡。
3、抓好春、秋兩季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及時組織局系統(包括屬地管理的掛編戶、租房戶、集資建房戶、寄居戶等)職工春、秋兩季環孕檢,確保參檢人數達100%。堅決做到所有重點管理對象一個不漏地參檢;所有計劃外懷孕一個不落地落實措施;所有一孩婦女一個不漏地落實上環措施,確保無一例計劃外懷孕、生育。
4、督促育齡職工落實節育措施,減少計劃外懷孕,杜絕大月份5}產和多胎生育,節育率達100%。
5、嚴格執行生育申報準生證制度,符合生育條件的夫婦必須在申請領取了準生證后,方可有計劃的安排生育,持證生育訂達100%。
四、具體措施
1、重點管理對象拒絕參加環孕檢,視情節予行政處理直至除名。連續兩次未參檢者,視為計劃外生育,予以開除。
2、春、秋兩季環孕檢對象,在規定的時間內每缺檢1人,給予單位罰款300元。罰款后,單位還要繼續缺檢對象環孕檢,直至完成任務。
3、單位干部職工超生一胎,按規定征收計劃生育費,并開除,是黨員的同時予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系統內干部職工為計劃外環孕生育對象提供住宿等條件的,一經檢實,每例處以300元罰款,并予以黨政紀處分。
5、系統內男職工配偶應積極督促在所屬地管理,年內驗證兩次(春秋兩季),每缺少一次罰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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