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財政管理與財政監督調研報告
鄉鎮財政是國家財政部門的基層組織。鄉鎮財政的職能和國家財政的職能具有一致性,都是國家有計劃地集中和分配資金的重要工具,具有分配的職能。同時,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還要進行監督檢查,所以,它又有監督的職能。但目前鄉鎮財政管理與監督,還存在一些弊端,就此談點個人意見。

一、存在問題
買稅賣稅現象,增大了鄉鎮稅收成本。由于對鄉鎮實行“核定基數、超收分成、定繳定補”的財政管理體制,加之國稅、地稅征收機關為了節約稅收成本等因素,取消原一鄉一鎮一稅務所的征收模式,該設國稅、地稅征收分局,往往一個征收分局管轄幾個鄉鎮的稅收工作,給買稅賣稅創造了條件,把甲鄉鎮稅收劃轉給乙鄉鎮等;同時,各鄉鎮財政收入任務完成好壞,直接影響到鄉鎮領導的成績。因此,各鄉鎮都主動與國稅、地稅征收機關協調“關系”,以資助辦公費等名義進行變相買稅賣稅,有的鄉鎮以稅收返還的形式給予個人獎勵作為吸引“外來稅源”的優惠政策,以挖取本鄉鎮轄區為其他鄉鎮或縣級稅淵,達到增加本鄉鎮財政收入任務的目的。變相買稅賣稅不僅增大了鄉鎮稅收成本,還增加了鄉鎮的財力負擔,有的鄉鎮連發工資都十分困難;同時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踐踏了國家稅法的嚴肅性;也為產生腐朽創造了條件。
目前有的鄉鎮財政管理較為混亂。一是未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設置會計帳戶,會計科目混用;二是財政所帳務處理不及時,帳帳、帳證、帳表、帳實不符時有發生;三是以領代報、白條列支現象嚴重;會計業務核算不正確等。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鄉鎮財政人員素質不高,愛崗敬業責任心不強;一是有的鄉鎮財政人員未經過正規系統培訓;二是財政人員自身不注重業務知識的學習;三是鄉鎮中心工作、突擊性工作多等因素。
實施鄉鎮財政監督管理職能難。目前有的鄉鎮“七所八站”收支未納入財政統一管理,財務人員不是專職人員,對帳務處理不規范、甚至采用“包包帳”造成帳目不清,管理混亂,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由于人們對財政監督管理存在著認識上的差異,對財政監督管理不理解不支持,認為進行監督檢查是和自己過不去對著干。有的領導也不理解、不支持,認為只要完成收入任務,管好財政所自身的帳就行了,監督檢查是多此一舉,財政人員存在畏難情緒,怕因進行監督檢查而得罪人。審計、區級財政監督檢查機構人員少、涉及面廣等因素,對鄉鎮的日常監督檢查也很難到位。
二、對策建議
對變相“買稅賣稅“現象應從體制入手,改變國稅、地稅現有的征收格局,實行一鄉一鎮一征收所;國稅、地稅收入任務不分解到鄉鎮,直接考核國稅、地稅征收部門;改變對鄉鎮的考核形式,以鄉鎮培植源協稅護稅工作作為考核內容。
對鄉鎮財政人員加強業務知識培訓,提高財務核算水平,增強財政人員的責任心,培養敬業奉獻的精神;制定切實可行的獎懲制度對財政人員的工作行為加以規范,并作為晉級增資的依據;把鄉鎮財政列入財政審工作計劃,對其實施監督檢查,做到一監督、二檢查、三幫助、四提高,最終促進鄉鎮財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加強對鄉鎮監督檢查的宣傳力度;為免去被查單位的不理解、不支持,以便發揮好鄉鎮財政的監督職能,縣財政局應以文件形式作為工作任務安排每年鄉鎮必查部門、專項檢查項目,同時也是促使鄉鎮財政所人員提高業務素質的一種途徑,并要求將監督檢查情況上報縣財政局監督機構,列入年終工作考核內容之一;有條件的財政所應設置專兼職財政監督檢查人員,對內對外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對鄉鎮的財務收支統一納入財政所管理,實行零戶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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