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是什么,怎么寫? 下面是小編帶來的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請參考!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1】
答 辯 人:盧海萍(金達打印部),女,漢族,住址:海口市靈山鎮中心街海口市靈山供銷社7號。
被 答 辯人:海口市靈山供銷社
地 址:海口市靈山鎮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陳積權 職務:主任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參加本訴不適格。
被答辯人現任法定代表人“陳積權”系瓊山供銷社聯社直接委任的,非依照《靈山供銷社章程》規定選舉產生,此任命侵犯了包括答辯人在內絕大部分靈山供銷社職工的選舉權,也違反了《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供銷合作社體制改革的決定》第四條“基層社領導由社員民主選舉產生”的規定。
因此“陳積權”無權作為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二、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兩個訴求無事實依據,應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訴求的前提條件為被答辯人對鋪面及倉庫擁有所有權,即要有權屬依據。
依據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僅憑一份營業執照副本及一份承包經營合同,尚不足以證明被答辯人對于答辯人現使用的鋪面及倉庫擁有所有權,因此,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的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無事實依據。
三、答辯人未在合同期滿時續簽《承包合同書》,是由于被答辯人設置的各種因素造成的。
答辯人沒有續簽《承包合同書》合情、合理、合法。
1.在2010年承包合同限期滿前,因店鋪面臨拆遷,被答辯人告知答辯人緩簽。
自1990年5月24日始至2010年4月30日止,答辯人承包門牌號為海口市靈山鎮中心街42-11號的鋪面及倉庫已達13年。
按以往慣例,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訂的承包合同在2010年4月30日期滿前,應在2010年4月中旬左右續簽承包合同。
但是,同年5月10日,被答辯人下發了《通知》,告知答辯人,其所租鋪面及倉庫準備拆遷,暫停續簽《承包合同書》,待新的房屋修建成再簽訂承包合同。
后由于種種原因,鋪面一直并未拆遷。
因此承包合同未在2010年5月1日及時續簽,是由于答辯人鋪面要面臨拆遷而無法正常經營這種客觀原因造成的。
2. 《承包合同書》未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通過,違反了《靈山供銷社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剝奪了答辯人依《章程》所享有的多項權利,因此,制定《承包合同書》程序違法。
依據2009年3月25日經靈山供銷社職工代表大會一致通過的《章程》有關規定,凡是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均須要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或討論并決定。
因《承包合同書》約定的每項權利與義務均涉及每位職工的切身利益,甚至于事關生存基礎,因此,這樣一個事關職工生死存亡的合同必須要經過職代會討論并通過。
然而,遺憾的是,被答辯人卻置全體職工切身利益于不顧,強行單方制定了《承包合同書》,非法剝奪了職工所享有的“本社職工代表大會的表決權”及“參加本社組織的活動”的權利。
3.被答辯人沒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之規定,向答辯人履行提醒及說明義務,而是單方強制答辯人辦理簽約手續,因此,簽約《承包合同書》的程序違法。
4.《承包合同書》的第七條加重了答辯人的責任,第八條則排除了答辯人的主要權利,兩條款應為無效條款。
(1)《承包合同書》第七條所涉及的《靈山供銷社經營承包管理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承包實施方案》),其第一部分第三條規定“門店和個人向基層社承包,承包期以一年為限”,這是極不公正的。
這樣短暫的租期,因考慮到經營成本回收問題,致使答辯人無法對鋪面進行必要地改造裝修,使得答辯人的鋪面在激烈的同行業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加重了答辯人的經濟負擔,即加重了在家庭方面所承擔的責任。
(2)《承包合同書》第八條“在承包期內,如甲方建設需要,乙方應無條件將房屋退回甲方”的規定,“無條件”三個字則完全排除(即剝奪)了答辯人在租賃期間內,若因建設需要等客觀原因,將房屋退回后依法得到合理補償的權利,這是極不公正的。
這種權利乃是答辯人依據承包經營合同所享有的的基本權利,也為主要權利。
5. 《承包合同書》第七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所確定的公平公正原則;也違反《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及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之規定,該條款嚴重顯失公平。
第七條內容中所涉及的、答辯人必須遵守的《承包實施方案》,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同為被答辯人的社員,其各自所享受的承包待遇極不平等,這體現在租金與租期上。
首先,被答辯人社員陳鳴新、莫永妹、陳和芳、王少美等承包的被答辯人鋪面,承包期限為長期,沒有使用期限,屬于無限期租用,且勿需向被答辯人支付任何承包金;其次,被答辯人與其社員吳雨陽簽訂的經營承包合同,其承包期限為十年;而答辯人簽訂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僅為一年,且承包金額一年一定。
因此,被答辯人對外承包鋪面嚴重顯失公平。
依上訴述,在2010年12月份,當被答辯人提出續簽合同時,答辯人堅持社員之間應同等待遇的原則,堅決要求同被答辯人續簽10年以上承包合同,且取消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違法的且極不公正的第七及第八條款,但是被答辯人對于答辯人的合法主張給予無理拒絕。
因此,答辯人拒絕續簽《承包合同書》不但合情、也合理、更合法。
綜上,答辯人認為,參加本案訴訟的被答辯人的所謂法定代表人“陳積權”,因違法(章)被任命,無權參與本案訴訟;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的訴求無任何事實依據;答辯人于2010年5月1日未續簽《承包合同書》,是由于被答辯人自行設置的各種人為因素造成的,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
因此,答辯人即不存在所謂的侵權行為,更未給被答辯人造成任何經濟損失,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被上訴人):咸陽甲公司
住所地:咸陽市渭陽西路
法定代表人:劉某
被答辯人(上訴人):王某,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漢族,家住。
被答辯人上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經立案受理,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承包經營合同書》為租賃合同的定性正確。
(一)從《合同法》中關于租賃合同的規定來看,本案應是租賃合同。
首先,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和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物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之規定,并從本案《承包經營合同書》約定內容可以看出,咸陽甲公司作為出租人,將租賃物一層D面積為258平方米的商鋪,交付承租人劉某使用并用以商貿流通來取得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因此本案《承包經營合同書》完全符合合同法關于租賃合同定性的規定。
其次,《承包經營合同書》第五條第1款約定“承包期間,甲方如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第三方,應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該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權利,承擔原甲方的義務”,此條約定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的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之規定。
再者,《承包經營合同書》第六條第3款約定“甲方有償承擔商鋪的物業管理和房屋、設備的維護工作”。
此條的約定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告占有、使用租賃物一層D面積為258平方米的商鋪,進行商業經營,從而獲得收益,這也是承租人租賃商鋪的商業目的。
總之,合同法關于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即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在本案《承包經營合同書》中都進行了明確約定,因此本案《承包經營合同書》的法律性質依法應認定為租賃合同。
(二)從《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來看,本案的案由應為租賃合同糾紛。
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規定關于承包的案由有如下幾項:54、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58、抵押權糾紛(4)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糾紛,103、農業承包合同糾紛,104、林業承包合同糾紛,105、漁業承包合同糾紛,106、牧業承包合同糾紛,107、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237、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239、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240、外商獨資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除此之外,《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再無其他關于承包內容的案由。
經過比對,本案的《承包經營合同書》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應認定為租賃合同糾紛。
(三)從承包經營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來看,本案《承包經營合同書》符合租賃合同特征。
承包經營合同又稱“承包合同”,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為落實生產經營責任制,確定國家、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工商企業、公民的責權利關系和承包人承包經營權的一種法律形式。
廣義的包括農業承包經營合同和工商企業的承包經營合同,在此只論述工商企業承包合同。
工商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特點是:1、當事人一方即發包方是國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有關部門或者是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工商企業。
其另一方即承包人為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或企業所屬機構和職工。
2、合同的目的是為確定承包人對全民所有制工商企業的經營權,確立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系,實現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或為落實企業內部生產責任制,使生產經營好壞同利益掛鉤,實現多勞多得,而并不是改變企業所有制性質。
3、工商企業承包合同的期限依法律規定,一般不少于3年。
內部承包期限,根據生產經營任務的要求,由雙方約定。
4、工商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標的是承包經營企業的財產,而不是企業本身。
合同包括工業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商業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以及交通、建筑、農林、物資、外貿等不同行業的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承包經營合同與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有著很大的區別,本案合同名為《承包經營合同書》,但實質內容卻并非承包經營合同,而應認定為租賃合同。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合同法》中關于租賃合同的規定來看,還是從《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或承包經營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來看,本案《承包經營合同書》的內容應為租賃合同。
因此,原審判決將本案合同定性為租賃合同,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根據,定性非常準確。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首先,在本案中,公安局的消防審批文件、房地局出具的建筑物平面圖以及綜合執法局的《違法建設處罰決定書》都是以合法的規劃圖紙為依據,否則以上三個單位憑什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呢?難道他們會憑空想象嗎?而且以上三個單位出具的文件,平面圖的尺寸都是完全一致的,這恰恰印證了本案建筑物規劃圖紙的真實性。
其次,從公安局、房地局和綜合執法局出具文件圖中,可以非常清楚認定本案《承包經營合同書》項下的258平方米建筑物屬于擅自改建的部分,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非常清楚。
再者,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主張“三是實際情況為:《承包經營合同書》項下258平方米經營場地在規劃圖紙以內,并非在擅自改建部分以內”既無事實根據,亦無法律依據。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之規定,答辯人已經提供了三個單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圖紙,可以非常清楚的相互印證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如果被答辯人認為本案258平方米的場地在規劃圖紙以內,并非擅自改建部分以內,那么就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根據法律規定被答辯人的該項主張因舉證不能,依法不被支持。
三、原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理公正。
1、對于被答辯人關于本案合同的定性問題,前文已述,此不贅述。
2、被答辯人認為原審判決未處理給其造成損失的觀點不能成立。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及不告不理原則,人民法院只能針對當事人明確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和判決。
被答辯人在一審反訴中要求繼續履行《承包經營合同書》,并支付違約金100萬元,既然被答辯人在一審反訴中沒有提出造成損失的請求,那么人民法院怎能違反法律規定進行判決呢?
況且,在本案中,遭受損失的并非被答辯人,而是我們答辯人。
從合同履行到糾紛發生之時,答辯人將房屋出租后,不但不賺錢還要倒貼錢,總體算來每年倒貼50萬余元,五年下來共貼錢250余萬元,天下哪有房東出租房屋還要貼錢的道理。
雖然,答辯人蒙受了損失,但考慮到《承包經營合同》被判決無效之后,損失就不會再繼續發生了,為了息事寧人,答辯人未提起上訴。
然而被答辯人卻提起上訴并認為原審判決明顯偏袒答辯人,著實令人意外。
3、被答辯人認為原審判決沒有判決答辯人承擔違約責任的觀點不能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和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之規定,合同無效,除了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外,其他的內容均屬無效,當然也包括違約責任的條款。
因此被答辯人的該項觀點,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原審判決中“關于被告的反訴,因該合同歸于無效,故被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請求應予駁回,關于違約金的約定亦應無效,對100萬元的反訴請求也應駁回。”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理公正。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承包經營合同書》為租賃合同的定性準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 致
中級人民法院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3】
答辯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電話。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某某訴 答辯人租金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只是換房居住并未形成租賃關系,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沒有任何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系兄弟關系,王官莊小區x區xx號樓203室、201室及被答辯人現在居住的202室均系父親xx原有私房拆遷安置房,未進行產權調換,只有使用權。
203室的承租人是被答辯人,但實際由答辯人居住并且戶口也落在203室,201室、202室的承租人是答辯人和父親xx但實際一直由被答辯人居住,被答辯人兒子的戶口也落在201室。
被答辯人為了辦理產權調換的需要于2011年6月起訴到法院,要求答辯人騰出203室,并同意答辯人搬到201室,戶口問題也隨之調換。
(該事實在對方提交的調解筆錄中有記錄)該案法院已調解解決。
所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只是調換房屋使用關系而并非租賃關系,并且雙方調換房屋使用的糾紛在(2011)市民初字第xxx號案中已經處理完畢,一事不能再理。
雙方既然不是租賃關系,對租金問題也就沒有任何約定,被答辯人現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沒有任何依據。
二、退一步講,即使是租賃關系,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訴訟請求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因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是換房使用的關系,自從答辯人居住203室至搬出,被答辯人從未與答辯人約定租金問題,也從未要求過答辯人支付租金。
根據法律規定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所以退一步講,即使是租賃關系,被答辯人現在訴求答辯人支付租金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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