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一審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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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一審答辯狀【1】
原告:鄧啟明,男,住桂陽縣荷葉鎮,臨武縣鑫源礦,負責人;
勞動糾紛答辯狀
××訴西安××有限公司勞動糾紛一案一審
答辯狀
答辯人:西安××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高新一路××大廈30層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被答辯人:××,女,漢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現住西安市××340號。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勞動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已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20000元沒有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于20XX年5月1日入職,擔任答辯人某銀行大廈物業管理處保潔部保潔員工作。
20XX年5月18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一份,合同期限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
其后,雙方于20XX年4月25日對勞動合同進行了續簽,續簽期限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
后雙方又于20XX年4月29日再次續簽勞動合同,續簽期限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被答辯人于20XX年5月18日申請辭職,并于同年6月1日辦理離職手續。
根據上述事實可以看出并不存在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20000元沒有任何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二、被答辯人自愿放棄繳納社保,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補繳不能的法律責任。
20XX年5月18日,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提交了一份《聲明》,明確表明因其個人原因不愿辦理和繳納社會保險,并且其自愿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后果。
鑒于此,答辯人才未能為其辦理社保。
20XX年5月31日被答辯人離職后又要求答辯人為其補辦20XX年5月至20XX年5月共計49個月的社保。
答辯人遂前往高新社保局為被答辯人開立社保賬戶并為其繳納了20XX年10月的社保費。
其后答辯人多次前往高新社保局欲為被答辯人補辦社保時,卻被工作人員告知因被答辯人為農業戶籍且年齡已超過50周歲,不符合補辦條件,所以最終未能為被答辯人補辦20XX年5月至20XX年5月期間的社保。
因被答辯人不愿意辦理社保,才會導致結果的出現,被答辯人應當自行承擔不能補辦社保的責任。
三、按照相關規定大病醫療保險費應當由被答辯人自行承擔,被答辯人關于大病醫療保險相關的請求均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2001年發布的《陜西省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第四條,大額醫療補助費原則上由職工個人負擔,對特別困難的參保人員,單位可酌情補助。
由此可知,大額醫療補助費是由職工個人承擔的,單位可自行決定是否補助。
除上述規定外,并無任何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承擔大額醫療補助費。
所以,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為其補繳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期間的大病醫療保險及要求支付在職期間的大病醫療費1039.6元沒有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四、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450元交通費的請求沒有法律根據。
五、答辯人并未收取被答辯人任何大額醫療補助費用,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退回大額醫療補助6.4元,沒有事實根據。
六、本案屬于勞動爭議案件,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應當適用仲裁前置程序,被答辯人在未經過勞動仲裁程序的前提下即直接向法院起訴,違反仲裁前置的法律規定,應當予以駁回。
綜上,本案雙方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答辯人不應當向其支付雙倍工資。
被答辯人自愿放棄辦理社保,應當自行承擔補辦不能的后果。
被答辯人關于交通費和大額醫療補助費、大病醫療保險相關的請求均沒有法律根據,并且本案違反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應當予以駁回。
答辯人:西安××有限公司
代理人:陜西德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毛 鋒
2016年6月15日
附:相關法條
1.《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陜西省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補助暫行辦法》
第四條 大額醫療補助費原則上由職工個人負擔。
對特別困難的參保人員,單位可酌情補助。
年度繳費標準由統籌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確定,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后執行。
勞動糾紛一審答辯狀【2】
原告:鄧傳干,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漢族,臨武縣人,現住萬水鄉大漢村委會四組;
原告:謝建功,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漢族,臨武縣人,現住臨武縣城關鎮秀峰生活區15號;
原告:鄧傳亮,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臨武縣縣人,現住萬水鄉大漢村委會三組。
被告:鄭家申,男,49歲,漢族,湖南省石門縣人,住湖南省石門縣磨市鎮巖塔村委會二組。
電話:135495136**。
請求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臨武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臨勞仲字(20XX)第018號仲裁裁決書;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XX年8月間,原告將堆放在三十六灣鑫源礦井下的部分礦石的清渣工作經每運出一斗礦石至井外,按窿道深度分別以13元、14元、17元不等的價格發包給石門籍的民工伍學之。
伍學之承包后,叫來了被告鄭家申及曹海林等人共同作業。
勞務報酬按月以實際出渣斗數和出勤班數計算報酬。
20XX年12月9日凌晨3時許,被告鄭家申在清渣作業時不幸受傷,后經原告派員送至臨武縣中醫院治療106天出院,原告支付了全部醫療及伙食費等費用,被告受傷程度經法醫鑒定為七級傷殘。
20XX年7月28日,被告鄭家申以勞動受工傷損害賠償為由向臨武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適用非法用工法條裁決原告賠償213187。
20元經濟損失。
臨武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過審理后,以臨勞仲案字(20XX)第018號仲裁書,適用非法用工法條,裁決由原告賠償被告一次性賠償金181462元。
并告知原告,如不服裁決,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原告認為,臨武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第018號裁決書無論在事實,適用法律及程序上都存在違法之處。
一、本案系典型的承攬合同關系,并非勞動合同關系
根據被告鄭家申的陳述,結合其它證據表明,本案的案外人伍學之承攬了原告所有的,在臨武縣三十六灣的窿道下面的礦石清渣報酬分別按13元、14元、17元計價不等。
為完成工作,伍學之叫來了被告鄭家申等人共同完成工作,結算方式,為按約定價款乘以運出井外的總數量(斗數)除去開支,克后再按出勤的班數進行分配,多勞多得,日報酬數量多少不等,收入風險自擔。
所以,被告鄭家申等人為原告完成清渣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原告驗收認可后給付報酬,其法律特征完全符合民法上的承攬合同關系。
與勞動法中的用人單位將勞動者招用為本單位的成員,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系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因此,本案原、被告所設定的法律關系屬民事法律關系。
二、關于法律適用問題
臨武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第018號裁決書所參用的法規為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及勞動部規定的,有關非法用工方面的規章中的有關法條,而裁決原告支付被告人身損害賠償款合計181462元,其法律適用不當之處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沒有適用當事人之間是否存有勞動合同關系的上位法,使裁決書成為沒有法律底蘊及無本之源之裁決。
2、一次性支付賠償金177600元的來源不清,沒有相應的法律條文規范,屬無序可循,無法可依。
3、裁決主文中多次出現“參照”的內容。
如果有法可依,則無需適用指引性規范進行參照。
三、關于程序問題
臨武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第018號裁決書違反法定程序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本案原、被告之間所設定的法律關系屬民事法律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權管轄并實施仲裁裁決。
2、義務主體不適格,原告所列主體除三位自然人外,另列了臨武縣三十六彎鑫源礦,而三十六彎鑫源礦非核準登記單位,無法律關系規定的主體資格,被告既然以自然人作為義務主體,又認定為合伙關系,所以,被告應將其他合伙人窮盡。
仲裁機關也有義務查明是否遺漏當事人,然而,仲裁機關應作為而未作為,致使本案存在錯列、漏列當事人的現象,故構成了當事人不適格的程序違法現象。
3、臨武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未對本案作工傷認定和非法用工認定即進行裁決,屬裁決權濫用。
4、臨武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第018號裁決書在末尾的權利救濟處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之日內向當地愉民法院起訴,但未明確法律根據是什么,因此剝奪了當事人的知情權。
綜上所述,臨武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第018號仲裁裁決因事實不清,法律適用不當,且程序違法。
據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臨武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臨勞仲案字(20XX)第018號仲裁裁決書為謝!
此致
臨武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鄧傳干、謝功建、鄧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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