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定點職業培訓機構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定點職業培訓機構的認定與管理,不斷提高職業培訓質量和績效,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紹興市定點職業培訓機構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一、認定范圍和基本條件
(一)認定范圍
1.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中心和就業訓練中心;
2.各類職業院校;
3.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4.大中型企業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
(二)基本條件
1.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或《浙江省職業培訓項目審批表》;
2.開設的培訓職業(工種)科目適應本市人力資源市場需求,具有相應專業的教學大綱、教材、教學參考資料和教學經驗;具有相應職業(工種)的`理論師資力量和實習指導教師;有保證實訓教學的場地、設備、工具和相應的原材料;
3.工作制度健全,誠信自律;有教學和學員培訓檔案的建檔和檔案保管能力;有實現計算機聯網的硬件條件和專職管理人員;
4.有二年以上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經歷,社會信譽良好,無違規培訓、違規收費記錄,沒有發生學員投訴并經查實的事件。
5.有能力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安排的培訓任務。
6.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認定程序
(一)申報材料
1.《紹興市就業再就業培訓定點機構申請表》;
2.單位法人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政府部門批準的辦學文件、辦學許可證(復印件)或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的《浙江省職業培訓項目審批表》;
4.單位擁有設備、場地等固定資產財務憑證,如是租賃場地或設備,還需出具租賃合同;
5.準備開設就業再就業培訓項目內容,包括:培訓目標、課時安排、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和教材、收費標準、考核方式和實訓設施設備情況;
6.機構負責人、教學管理人員、教師等人員的身份、資歷證明以及社保關系證明;
7.如屬再次申請的',還需報送當年就業再就業培訓工作完成情況和自評表格;
8.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辦理程序
1.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實行一年一核。申請定點資格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應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申請材料。
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應組織有關人員對職業培訓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實際辦學條件進行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
3.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當年紹興市本級職業培訓工作情況、次年市本級職業培訓經費預算等,確定定點培訓單位。
4.定點職業培訓機構認定后,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文公布。
三、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分類
每年度對定點職業培訓機構進行量化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和辦學年限、辦班規模和綜合管理等情況,將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劃分為a、b兩類。a、b類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可向社會提供財政補貼的職業培訓服務。其中,a類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可直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培訓補助和職業技能鑒定補助。b類定點職業培訓機構按規定向企業和個人收取相關培訓費用。培訓鑒定合格后,符合條件的企業或個人可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經費補助。
四、定點職業培訓機構日常管理
(一)開班管理。定點職業培訓機構根據認定的培訓項目或職業(工種)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在開班兩周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開班申請,并提供課程安排計劃、師資情況、培訓場地、人數等資料,初次辦班的還要提供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簽署意見后,組織培訓招生工作。
(二)招生管理。定點培訓單位應按核準的培訓工種和培訓規模組織招生,培訓規模每班在60人以內。定點職業培訓機構應認真審驗培訓對象的各類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保存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定點職業培訓機構根據報名情況,確定開班時間開展培訓,并在開班后5個工作日內將授課計劃表和包含學員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戶籍地址等詳細信息的花名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教學管理。定點職業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教學計劃中明確的教學課時和內容,認真組織實施培訓教學工作。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培訓課時數不得低于60課時,單項職業能力考核培訓課時數不得低于40課時。教學實施過程中,定點培訓單位不得隨意縮減培訓課時,降低培訓要求,不得隨意改變上課時間與內容,如遇特殊情況,應事先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書面申請。理論課時和實踐課時都不得低于40%。
(四)考核管理。按照考培分離的原則,定點培訓的結業考核由職業技能鑒定管理機構統一組織或指定鑒定機構實施考核鑒定。在鑒定考核7天前,定點培訓單位應將鑒定考核名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市職業技能鑒定管理機構,并按要求及時做好技能鑒定考核相關申報手續,確保培訓與鑒定考核的及時銜接。
(五)檔案管理。培訓資金結報工作結束以后,定點培訓培訓機構應繼續做好培訓資料上報和檔案管理工作。鑒定考核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應把申請財政補助的資料報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時,將培訓信息實時錄入就業再就業培訓結報信息系統。在申請財政結報工作結束以后,及時做好資料存檔工作,存檔資料包括:定點培訓機構申報資料、培訓班開班申請資料、培訓班名冊、考核鑒定結果和資金結報材料等(見附件)。檔案保管年限應在十年以上。
五、定點職業培訓機構監督考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通過現場檢查、電話回訪、核查資料等對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實施監督考核,其中每個培訓班電話抽檢率不低于培訓班學員的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培訓范圍、降低培訓標準,嚴禁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對違反規定的,將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口頭批評、書面警告并限期整改,追回違紀金額、拒付相關費用、取消定點職業培訓機構資格等處理。
(一)定點職業培訓機構發現下來情況之一的,將給予書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1.未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擅自開班培訓的;
2.擅自刪減培訓內容、縮短培訓課時的;
3.現場檢查,發現培訓內容和培訓計劃不符的;
4.培訓學員參加鑒定考核時,發現3人以上無法提供有效身份證,或身份證件與上報學員名冊不符的;
5.經電話回訪和現場詢問,發現回訪對象未參加培訓的;
6.發現3人次以上考勤表代簽或簽名造假現象的.;
7.未按規定做好資料上報和存檔工作的。
(二)定點職業培訓機構發現下來情況之一的,停止支付相關培訓補助經費。已經撥付的,應追回違紀資金。
1.現場檢查,發現同一培訓班兩次以上未按規定時間上課的;
2.鑒定考核時,發現無法提供有效身份證,或與上報學員花名冊不符的人數超過學員總數1/3的;
3.經電話回訪和現場詢問,發現同一班級名冊內未參加培訓的人數和無法聯系的學員超過抽查人數50%的;
4.同一班次,被書面警告二次以上的。
(三)定點職業培訓機構發現下來情況的,將被取消定點職業培訓機構資格。
1.當年度被書面警告5次以上;
2.連續6個月未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
3.將定點培訓項目委托、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
4.管理混亂、違規收費,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5.弄虛作假,騙取培訓經費補貼的;
6.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年度考核辦法另行發文制定。
七、本辦法自發文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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